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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代言人服务合同甲方: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乙方:身份证号:住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鉴于:乙方拥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优质的宣传平台,甲方特邀请乙方作为旗下等项目形象代言人并提供相关代言服务等事宜,经过甲乙双方的友好协商,依据有关法律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形象代言人服务内容1.1、乙方为甲方拍摄电视广告或宣传片,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不限片数。1.2、为甲方拍摄平面(静态)照片,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不限张数。1.3、参加甲方组织的新闻发布会、订货会、经销商大会、公共促销关系等商业活动。1.4、乙方有义务在甲方微博:,微信:,官方网站:发布有关上述代言相关的信息时1日内,在乙方现有的宣传平台上面:包括乙方微博:;乙方微信:;乙方博客:,对甲方信息进行转发。第二条、代言期限和时间2.1、本合同服务期限为壹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2.2、服务期限内,乙方为甲方提供共计十次的拍摄或者商业活动宣传服务。2.3、拍摄按照每月一次的频率进行,每次拍摄天,每天小时。具体时间可由双方协商确定。2.4、本合同期满后,甲方可与乙方重新签订协议使用,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签约权。第三条、使用方式甲方有权在所有媒介以版本编辑形式,在内容上使用含有乙方肖像、姓名的广告及相关的素材。所有媒介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录像,广播,电影,网络,广告牌,海报,印刷品,标贴,推广,传媒,营销、报纸、杂志、户内外灯箱、内外包装、手提袋、VCD、促销物、纪念品,店头和公共媒体等其他传播媒介。第四条、拍摄条件4.1、所有的服装、配饰由甲方提供。甲方必须自行组织所有拍摄人员,导演,制片,及所有相关人员。4.2、拍摄所产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由甲方负责提供(限人)。4.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无法按期完成拍摄工作,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具体拍摄时间,乙方应继续完成,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形象代言酬金支付及结算5.1、本合同代言服务费共计人民币元整,自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50%。5.2、余款元,于年月日支付完毕。5.3、代言服务费的所应缴纳的税款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第六条、甲方之权利义务6.1、甲方对上述所拍摄的电视广告或宣传片和照片拥有排他性的知识产权,非经甲方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6.2、在合同中使用期限内甲方拥有在上述代言服务项目上对乙方肖像和姓名之专有商业广告之使用权。6.3、甲方有权依据1.3条的规定安排乙方参加相关的商业活动。6.4、甲方有权对所拍摄的电视广告、照片或制作的其他宣传材料进行选择,决定使用或不使用或如何使用之权利。6.5、甲方有权对拍摄的电视广告、照片或制作的其他宣传材料进行制作加工,包括裁剪、缩放、色彩调整、细节美化或其他保留人物面部特征,且不损害人物形象的技术处理。6.6、甲方有权在上列电视广告、照片或制作的其他宣传材料中就乙方的肖像、姓名和乙方的个人资料予以结合性使用。6.7、甲方应按本合同5.2条之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酬金。6.8、甲方不得擅自利用乙方的姓名和肖像为其他企业本身做宣传推广,不得夸大与乙方的合作范围或做其他不实宣传。6.9、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的姓名和肖像从事违反法律法规之活动。第七条、乙方之权利和义务7.1、乙方有依据本合同第5条之规定获得报酬之权利。7.2、在本合同期内及本合同终止后的年内乙方不会从事与甲方相竞争对手的广告宣传活动。7.3、在乙方肖像权或姓名权受到侵害,并影响到甲方利益时,乙方应采取积极的维权措施。7.4、在本合同期内及本合同终止后的任何时间乙方不得发表对甲方及甲方经营项目的任何不利言论。7.5、乙方在合作期间获得的甲方非公开的产品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人泄漏,该保密期间不受本合同期限限制。7.6、乙方保证勤勉敬业,按时参加拍摄或者商业活动,专业、高效配合甲方完成拍摄或者代言活动。第八条合同的解除8.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8.2、乙方违反合同之规定或拒绝履行或无法履行合同所确定的义务致使甲方无法实现本合同之目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8.3、甲方未在本合同确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酬金,且经乙方书面催告后日内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9.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出现意见分歧,双方应协商解决。9.2、乙方如违反本合同所确定的义务,每违约一次按照本合同代言费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9.3、甲方如违反本合同所确定的支付酬金之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酬金,并有权就迟延支付数额的5%主张违约金。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10.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相关法律。10.2、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合同期限及生效本合同需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以双方最后签字或盖章日期为生效日,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合同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通知和送达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电子邮件、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变更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的,以电子邮件发出视为送达。甲方:乙方:代表:年月日年月日
本文标题:形象代言人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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