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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1、1建昌县农村信用联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支农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户贷款,根据总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和省社《辽宁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当地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养殖或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质)押、担保的贷款。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用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第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卡,贷款卡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卡。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信用村、乡(镇)是指由农村信用社、乡(镇)政府、村委会和农户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建立的一种四位一体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第七条创建信用村、乡(镇)要充分尊重农户的意愿,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信用社自主提供信贷服务。第二章贷款条件及用途第八条。
2、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户籍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有固定住所。(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未拖欠信用社贷款本息;;(三)从事土地耕作、养殖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四)无历年沉欠贷款,对公众及单位无债务关系;家庭成员中必须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项目规模符合借款承受能力(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六)在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信用社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并取得金信卡第九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生产费用贷款;(二)小型农机具贷款;(三)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第三章资信评定、授信操作程序及授信额度的确定、第十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的内容登记要齐全,通过对农户经济状况的跟踪调查,及时作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的变动登记。第十一条信用社应建立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根据农户个人信誉、还款记录、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等指标评定信用等级。第十二条由县联社、乡(镇)政府及信用社组成农户信用评定委员会,负责指。
3、导协调评定工作,信用社以村为单位成立由信用社主任、信贷员、村党支部、村委会及村民代表组成的评定小组,具体负责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管理。第十三条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步骤:(一)农户向信用社提出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申请;(二)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提出信用状况评定建议;3(三)由信用评定小组按照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对申请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评定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农户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等级。优秀的标准是:(1)信用社的入股社员;(2)与信用社有存款业务往来;(3)在信用社贷款均能够按时还本付息,无不良记录;(4)自有资金占所需生产资金的50%以上。较好的标准是:(1)有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2)近三年无拖欠贷款本息记录;(3)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以上。一般的标准是:(1)家庭有基本劳动力;(2)基本不拖欠贷款。第十五条对获得以上信用等级的农户,应确定最高贷款限额。最高贷款限额由各地信用社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联社授权该信用社的最高授权额度。超过最高审批权限的必须报联社审批。第四章贷款卡的管理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第十六条信。
4、用社可根据农户的信用等级进行授信,核定相应等级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限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限额的高低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状况、农户生产经营收入及其信用程度、信用社资金状况等由信用社自行具体确定,并对授信的农户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卡。贷款卡上应预留客户印鉴。第十七条信用社应建立完善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姓名、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住址、联系方式等;(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申请书(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收入状况、家庭实有资产状况等;(四);信用等级评定表(五)。所在村委会证明(六)信用社第一责任人及经办人员意见(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审批表(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贷款卡及开户金信卡复印件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建立后,信用社要在综合业务系统上根据授权额度为客户建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信贷关系,信用社要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妥善保管,不得向无关人员公开其内容第十八条信用社应对评定的农户信用等级和授信金额,每两年审查一次。对农户信誉程度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调整信用等级及相应的贷款授信限额。第十九条对随意改变贷款用途,出租、出借或转让。
5、小额信用贷款卡的农户,应及时收回贷款卡,并取消其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资格1-2年。第五章贷款的发放与管理第二十条农户小额贷款的发放:1、持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卡的农户,用款时必须持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卡、个人结算帐户金信卡和本人在贷款卡上预留的印鉴,直接到信用社营业窗口在授信的额度内一次或分次办理借款手续,勿需找信贷人员审批。2、会计部门通过对借款人的农户贷款证、金信卡、预留印鉴的真实性通过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认真核对,审查无误后,填写《借款借据》并经农户签章确认。3、农贷记帐员在综合业务系统录入记帐后,将贷款转入借款人的个人结算帐户。对持有他人金信卡、农户贷款卡、预留印鉴的借款人不管是否申明代办,会计人员均不得为其办理,否则,会计人员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对超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限额以上的贷款需求,借款者本人又无法提供有效抵押、担保的贷款户,信用社可采取3-5户农民联保的办法。第二十二条信用社不得对其营业区域以外的农户发放小额信用贷款,信用社各网点也不得交叉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5第二十三条信用社应以户为单位在综合业务系统里建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信贷关系。贷款卡上记载的贷款帐号、客户号应。
6、与信用社的授信合同和综合业务系统里建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信贷关系帐号和客户号码相一致。第二十四条信用社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坚持自主决定的原则,必须采取转帐结算的方法发放贷款,并在规定的科目中核算。小额农户贷款的责任管理,参照《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及其有关规定实行非全额赔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管理参照《建昌县县农村信用联社贷款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贷款管理与责任:贷款发放后,信贷员要经常深入农户,了解和掌握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加强贷后管理。信贷员要对提供给资信等级评定小组的考察材料真实性负责。信用社并对信贷人员发放、管理及收回小额信用贷款的情况进行考核,按照联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赔偿办法》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第六章贷款期限和利率第二十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确定,小额生产费用贷款一般不超过一年。第二十七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执行联社规定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结息采取利随本清的方式。第二十八条资信等级、授信额度年审:农户资信等级评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时主要审查农户家庭人员、经济指标、资产负债等变动情况,。
7、看是否需要调整资信等级和授信额度。对需要调整的农户应根据年审的资信等级,重新对其授信,更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并修改贷款系统信息,《农户贷款卡》上加盖××××年度已年审字样。第七章建立信用村、乡(镇)的目标和条件第二十九条在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基础上,通过积极开展创建信用村、乡(镇)活动,在农村营造一种人人讲信用,人人守信用的良好社会风气,逐步改善农村社会信用环境,加大信贷支农投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第三十条建立信用村、乡(镇)的基本条件:(一)信用社班子团结,职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能按信贷政策原则发放、管理和清收贷款,无违规违纪贷款,不良贷款低于20%。(二)农户法制观念强,诚实守信,无逃废和悬空信用社债务,在一个村内信用户达80%以上,可建立信用村,信用村达50%以上的乡(镇),可建立信用乡(镇)。(三)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委会能关心、支持信用社工作,集体和农户历年沉欠贷款认借认还,制定了清收计划和相应措施。第三十一条信用村由信用社报经县联社验收合格后授予称号,信用乡(镇)由县联社报市办验收合格后授予称号。第三十二条信用村可采取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抵(。
8、质)押、担保贷款等多种方式。第三十三条信贷制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取消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资格。1、随意改变贷款用途,利用贷款搞违法经营;2、出租、出借、转让和涂改农户信用贷款卡;3、发放的贷款逾期未归还或未及时结付利息;4、其它足以影响债权安全的因素。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各信用社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法,并报县联社备案,7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建昌县信用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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