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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月13日,交通部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的实施意见》,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领域;在投资领域、投资重点、投资服务和投资管理等四个方面进行了优化,其中增加的内容包括:引导民间资本全面参与基础设施的养护、运营和管理;进一步健全与民间投资主体的沟通联系机制,健全投资政策信息发布制度,完善中介服务体系,同时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加强监督,督促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2、5月18日,铁道部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铁路;意见表示,将规范设置民间资本投资铁路领域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对民间资本不单独设置附加条件。3、5月18日,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民间投资监测分析和信息引导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部门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合理引导民间投资。4、5月21日,卫生部发布《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社会资本可以自主申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5、5月25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通知要求,将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并出台促进民营企业融资和规范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三大方面共15条具体措施。6、5月25日,国资委发布《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鼓励民资参与国企改制重组;意见涉及14条具体细则,要求国企改制重组不得单独对民资设置附加条件,民间投资主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7、5月26日,银监会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支持民间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要求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鼓励各类投资者投资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实际工作中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8、5月31日,发改委、财政部、铁道部、商务部等12部委《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物流领域的实施意见》,意见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对民间资本投资物流领域的支持力度,为民营物流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切实减轻民营物流企业税收负担、加大对民营物流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优化民营物流企业融资环境、促进民营物流企业车辆便利通行。9、5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鼓励和引导工程咨询机构服务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工程咨询行业,允许民间投资者按市场化机制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充分发挥工程咨询在服务民间投资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对民间资本“走出去”的服务力度。10、6月1日,国家发改委《关于安排政府性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方、各部门要对符合政府性资金支持方向的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扶贫开发等领域的投资。6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为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主体准入环境。6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通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境外投资健康发展,简化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回管理和境外放款外汇管理。11、6月15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资产收购等方式直接投资城镇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要求不对民间投资另设附加条件。12、6月1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加强电力监管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电力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支持民营企业进入传统发电领域,同时保障可再生能源无歧视接入电网,享受平等的电价政策。13、6月18日,国土资源部全国工商联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勘察开发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6月18日,教育部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允许社会力量兴办民办学校,允许境内外资金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14、6月2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能源领域,明确提出凡列入国家能源规划的项目,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以外,均向民间资本开放。15、6月20日,科技部发布《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意见》,鼓励更多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科技计划,拓宽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渠道,引导民间资本开展科技创业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上市。16、6月21日,保监会发布《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养老、健康、责任、汽车、农业和信用等专业保险公司,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相互保险组织、自保公司等试点,丰富市场主体组织形式。17、6月22日,商务部出台《商务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实施意见》明确,支持民间资本有序进入国内成品油市场。引导民间资本有序参与原油与成品油储运及零售网络建设,扶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进入成品油分销市场。18、6月26日,水利部发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实施细则》、《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细则》。《农田水利实施细则》明确,按规划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可以享受政府财政支持政策,享受当地政府规定的农田水利工程用地、用电优惠政策。《水土保持实施细则》明确,民间资本投资人依法享有其出资建设的水土保持工程设施,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19、6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20、6月28日,新闻出版总署出台《关于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出版经营活动的实施细则》,继续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印刷复制企业。20、6月29日,国家旅游局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旅游业的实施意见》。21、6月30日,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国税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的实施意见交规划发[2012]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交通运输领域,加快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发挥民间资本作用,推动交通运输发展(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认识民间投资对交通运输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国家和部相关规定,采取切实措施,努力营造有利于民间资本投资交通运输业发展的环境和氛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交通运输建设、发展,发挥民间资本在推动交通产业结构优化、发展方式转变、构建现代交通运输业中的重要作用。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领域(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路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涉及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项目,严格按照《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2008年第11号令)及有关规定执行。(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港口码头、航道等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综合运输枢纽、物流园区、运输站场等建设、运营和管理。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服务领域(五)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从事道路运输业务。鼓励和规范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从事公路普通客货运输和出租车运营业务,支持和引导民间投资参与各种专用运输、鲜活农产品及高附加值货物直达运输、甩挂运输、多式联运、定班定线的货物运输、零担、快运、城市配送等新型货运业务,以及包车客运、旅游客运、机场快线、商务快客、短途驳载、汽车租赁等特色客运业务。从企业营运资质、服务质量、驾驶员从业资格等方面对各类运输企业加强监管,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安全发展。(六)支持民间资本以适当方式进入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等公共事业领域,并建立相应的财政奖励补贴制度。(七)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从事水路运输业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从事沿海、内河和远洋客货运输,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经营江海运输、海铁联运、汽车滚装运输、国际班轮运输以及国际邮轮运输、海峡、岛屿间高速客轮、客滚运输和水上旅游客运等业务。(八)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从事公路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经营公路货运中介服务、无车承运、机动车维修和驾驶员培训以及无船承运、船舶代理等业务。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新兴业务领域(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领域的科技创新业务。支持民间投资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管理以及运输服务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信息化和智能交通业务。支持民间投资参与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高速公路联网不停车收费、城市交通智能系统等研发、建设和运营管理业务。(十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节能减排与绿色交通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投资参与公路、港口、航道等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和推广。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调整优化车船运力结构,大力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运输车船,引导营运车船向大型化、专业化、标准化、低碳化方向发展。五、为民间投资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十二)深化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事项。改进交通运输行政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网上审批”。(十三)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系统涉企收费行为,加大对涉企收费行为投诉的查处力度,坚决治理交通运输领域乱收费乱罚款。(十四)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引导民营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国际化发展,支持交通运输各类民营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和“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要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保护,营造公平、竞争、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环境。六、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十五)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积极履行行业管理服务职责,建立健全与民间投资主体的沟通联系渠道,加大指导、协调和服务力度,积极为民间投资提供相关的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十六)建立健全投资政策、信息发布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除国家保密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对投资政策的相关事项,包括投资领域、审批条件和内容、办理时限、设立依据等,以及项目合作、招商引资等相关信息,均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及时发布,不断提高透明度,引导民间投资行为。(十七)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交通运输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建设,进一步发挥行业组织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方面服务的积极作用。(十八)指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继续深化改革,规范市场准入,为民间投资加快发展提供公平竞争环境和制度保障。要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管,督促民间投资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投资建设程序,严格遵守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领域,对于交通运输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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