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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改革中存在问题的探讨[color=#000]【本文摘要】[/color][color=#99330][font=楷体_GB2312]从已经完成筹建与取得开业的县级农村信用社运作情况来看,显然发现,农村信用社虽数经改革,但明晰产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产权不清,监督制约机制、发展内动力不足等老大难问题,同样存在,而新的问题与矛盾又不断涌现,值得关注和研究。[/font][/color]1996年8月22日,国务院做出了《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已历时十年之久。近二年来,全国农村信用社改革进入关健时间,各地农村信用社严格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改革总体要求,在中央和地方政府政策扶持、人民银行专项票据和专项借款资金支持下,经过各地银监部门的核准审批,以县级为单位的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改革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县市级统一法人联社单位顺利筹建与开业。那么,从已经完成筹建与取得开业的县级农村信用社运作情况来看,显然发现,农村信用社虽数经改革,但明晰产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产权不清,监督制约机制、发展内动力不足等老大难问题,同样存在,而新的问题与矛盾又不断涌现,值得关注和研究。一、统一法人改革农村信用社运作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关于人才引进、干部交流与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统一法人社改革后的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管理中,急需引起懂业务、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才,而这些人才必须充实到理事会、监事会或者经营班子等高级管理与决策层中,由于联社筹建中的经民主选举、法律产生的社员代表、理事会、监事会当选人员已经合法产生,加上外部理事、监事、社员代表对联社业务经营管理的极大参与热情,自然形成对外部人才引起或省联社对高管人才交流的抵触情绪。而几近固定的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等股东,逐步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本地化、内部化问题将不断凝聚。一些业务规模小的联社,筹建过程中的由于个人股金受股权比例的限制,持股金额不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公式化的理、监事会成员的构成,这些持小额持股社员顺利进入理、监事会高级内部管理层,经营运作中发现,此类性质的高管人员对企业的经营效益与参与经营意识的决择初衷,已经不再满足对其持股收益的欲望,而这部分的理、监事会高管人员,由于普遍存在对金融管理的高度无知与银行经营管理盲区,又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内部员工股东以及其它外部股东的质疑与否定。从已经组建统一法人联社理事成员结构分析,如自然人外部理事,为一名农业户口、从事过农产品流通、高中毕业的社员担任,试想这样的理事会成员,如何能够胜任联社高级管理层的经营决策,再试想让其担任薪酬委员会成员,难以想想他能够完成此项工作!因此,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内部意见与高层管理决策意见的形成,将十分艰难,特别是对高层管理层的人选安排上,将成为今后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管理瓶径问题。(二)关于理、监事会与高级管理层职责与分工问题。在理、监事会等农村信用社内部高层管理中,由于受成员的结构因素影响,多数的外部理、监事成员,对普通的经济管理只能存在一般认知,要其对金融政策、知识、管理等提高到一个管理层面,是完全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只能出现一个“外行管理内行”难堪局面,即使采取业务培训等各种措施与办法,由于受外部理、监事的年龄、职业、文化程度、个人素质、工作能力等因素的影响,也难以适应现代化的银行管理的要求,笔者认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设计的对外部理、监事成员进入理、监事会高级管理层面,存在明显的设计缺陷。由于存在这些问题,由这些成员组成的理、监事会的分工管理、如理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等决策委员会,其政策制定的可操作性与科学性必定难以适应现代银行管理的要求,更为可怕的是外部监事会成员还要进入一个业务监督的更高层次,对理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内部监督。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外行管理内行”陷入一个荒唐的怪圈,无论何种分工与设置,都是不科学与不现实的。由于外部股东进入理、监事会的职数比例问题,内部员工理事成员很难发挥自身银行业务管理的优势,其绝大部分时间必须浪费在内部理、监事会成员的工作协调等方面,日常经营管理必将受到严峻的挑战。(三)法人治理结构与现行公司法的矛盾。主要体现在对“股份合作制”的提法与现行公司法矛盾。农村信用社性质定位为“股份合作制”违背公司法的法律精神。同时,从现行法人治理结构的运行过程中,存在极大的法律缺陷。“股权说话”与理事会“一人一票制”存在现实矛盾与不合理性。外部股东无法从公司法的法律框架中寻找法律依据支持“一人一票制”的理论说法,相反,支持“股权说话”的声音在外部环境中已经形成了主流意识,一些统一法人改革社的理事会成员,私下召集外部理事会成员集会,寻求获取联社的经营管理权、以及对联社的管理层面的进一步控制,甚至形成专门意见与决议,对现任的理事长、监事长以及经营班子提出了出格的权限要求,对一些问题、建议提出不同的建议与看法,当无法满足他们的所谓的合理要求,有的县市外部理事会成员形成专门的会议决议,提议罢免理事长、解散经营班子等异常现象,严重的影响了业务经营与金融稳定。墨斗鱼2008-2-2513:21(四)关于员工利益与新股东的矛盾问题。农村信用社经历了多次的重大改革与变故,多次的规范化与民主化管理,在农村信用社员工中认为是一场场闹剧与运动,而此次真正的统一法人改革,农村信用社员工已经被这场变故中成为了真正的输家,员工利益被严重侵犯而毫不知情。当联社章程公式化的社员代表、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构成,在真正意义上民主选举与重大隆重仪式中得以实现时,广大信用社员工才如梦初醒,有着几十年光辉历史的农村信用社,其权益在一夜之间被新的股东蚕食而尽;在这种前提下,统一法人改革前的清产核资的资产重估、农村信用社50年品牌的无形资产等,被员工重新提上了议事日程,要求进行资产重估等等呼声日益高涨,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新任外部股东对权利化、参与化与管理的进一步介入,将进一步加剧员工对新股东矛盾,员工利益问题是此次农村信用社改革中被严重忽视的问题。(五)关于股东利益与高级管理者的有效和谐问题。在统一法人改革社业务运营过程中,股东利益将是主要问题所在,利润最大化目标将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而占据业务经营的主体目标。这样,无疑打乱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面向农村,服务三农”有可能会成为一句空话,农村信用社三农服务中的一些高成本、低效益的部分金融产品可能废弃,这样,在任的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员工理事将面临严峻的工作压力与挑战,他们将面对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政策与执行理事会重要决策的现实矛盾,同时还要面对做为社员代表、理事会对其管理履职情况的职位挑战,因此,在今后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在职内部员工高级管理人员,要不断的与其它理事等高管人员进行有效沟通与形成共识,而因岗位轮换、干部交流而进入的高级管理人员、理事,要想被理事会聘用或者进入高管队伍,完全有可能要进行业务谈判或达成某种交易,才能被原有社员代表或者理事会成员认可。统一法人社改革运行过程中,统一与和谐问题将显得十分重要。(六)银监部门监管政策与行业管理的矛盾。按照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设计安排,省级部门联社为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级监管部门为农村信用社监管部门。省联社发挥“管理、组织、协调、服务”职能,从统一改革完成社运行情况来看,银监部门的监管政策过于刚性,有些县市监管部门甚至越过监管分界线,间接参与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与高管人事安排,对照联社章程,对于省联社的行业管理功能提出质疑,在改革特殊时期,过分强调外部股东参与作用,过分强调法人治理,在一些联社业务运行过程中,对于历史形成的问题,仅从监管指标进行分析,治理与整改刚性太强,缺乏可操作性,造成县市联社业务经营管理茫然,在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查中缺乏灵活性,与省联社对县市联社高管人员管理容易形成重复与冲突。在监管部门过分强调法人治理中,外部股东介入理事会管理层已经造成联社内部管理问题显现,过分担心“内部人控股”,而造成现实的“外部人控股”新的矛盾产生,在法人治理结构中法律依据缺位的前提下,高级管理层、经营班子无法正常实现章程所规定的权限。变成了“谁都说了算、谁都说了不算,谁都可以管,谁都不能管”的权利真空局面。“外部人控股”“外行人管内行”将进一步引发内部矛盾与联社外部经营环境的恶化,进而引发股东的恐慌,引发社会矛盾与当地经济金融稳定。墨斗鱼2008-2-2513:22二、统一法人改革农村信用社运作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化解建议(一)改革特殊时期,必须树立省联社的绝对领导权,县市联社理事长对联社的绝对管理权。联社理事长、主任、监事长必须由省联社提名产生,这样,有利于省联社对全省农村信用社领导干部的充分调配,有利于干部的异地交流,有利于各地改革成果、管理经验的资源共享,同时符合现代银行管理的要求,县市联社理事长必须对联社的绝对管理权利,有成立党委或者党总支的联社,理事长必须是党委书记或者党支部书记,由于现行公司法不适用于“股份合作制”的农村信用联社,因此,理事长可以参照监事长选举办法在员工社员代表中产生。监管部门对于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只要符合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就必须核发一定期限的任职资格证书,监管应注重于高管人员的年度行为考核或年审,在核发的高管人员任职期限内,省联社对于各县市的高管人员,在地市级内的县级联社机构中,可以进行自由调配,这样,有利于农村信用社干部调整与易地交流,而不必重复申报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能够强有力支持国家经济金融政策、保证地方经济金融稳定的联社领导班子,必须有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必须是一个坚不可摧的战斗保垒。整日惶惶然股东权益,小心奕奕做事,无业务开拓精神,无业务创新精神的联社高管层,农村信用社必将陷入改革的烂泥圈。(二)重新设计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授权管理。种种事例证明,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改革完成的联社,三会形同虚设、激励机制不完善、工作效率低下等等问题依然存在,问题的根源在于业务经营与人事管理的授权上,联社主任没有完整的业务经营管理权利与人事调配权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就是一句空话,有了完整的业务经营权利与人事调配权利,业务经营指标的完成,工作激励机制等问题就迎刃而解,理事长、监事长不得列席经营班子各种工作会议,干涉经营班子正常业务经营与人事调配,在联社主任任期内,无违规经营与经济案件发生的前提下,只对业务经营成果进行确认。各县市有监管局派出机构的地方,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谈化监事会的业务监督作用,理事会可以利用内部审计部门,加强对业务管理的日常监督。(三)强化对股东的管理。股东管理应该注重对社员代表、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管理,严格防范“外部人控股”行为发生,统一法人改革后的联社,必须建立与完善了股金管理办法,要严格防范股东公开与私下收购股金,特别是收购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社员代表的股金,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不得采取委托代理制,也是有效防范隐性收购股金的最佳办法,要建立股金的外部稽核工作,发现有公开与隐性收购股金行为、有家庭成员集中购买股金行为,要责成其退出所持股份,否则不予承认所持股权,只做股份处理。要把外部股东不得进入理事长、监事长、主任、副主任等领导班子写入章程,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范“外部人控股”等行为及其“当家作主”的意识形态萌芽。(四)保证信用社员工合法权益。统一法人改革成功后,农村信用社员工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从现有股权结构来看,已经出现了员工边缘化现象,员工工作热情受到了冲击,外部股东的介入以及外部股东挑战农村信用社内部经营管理权利的欲望加剧,员工悲观情绪日惭产生。统一法人改革前由于清产核资工作的走过场、农信品牌无形资产等没有体现原有员工收益,使农村信用社员工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笔者认为,维护农村信用社多年的劳动成果与员工利益势在必行,主要办法就是进行新老划断,改革前的业务经营资产与规模、收益权属等经营成果,国家与农村信用社员工按持有比例共享。
本文标题: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改革中存在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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