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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实习报告范文【8篇】【导读】这篇文档“检察官实习报告范文【8篇】”由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分享整理,希望这篇范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检察官2【第一篇】从执业律师中选拔检察官或者法官,能否促进社会的法制发展?中国经历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时代,封建残余思想根深蒂固,朕即法律、以言代法、因人设法的人治观念影响至今。自国家改革开发以来,人民思想开始逐步得到解放,积极与世界交流。经济不断取得飞跃;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国民物质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道德修养以及法律知识不断在国民脑海中加深;所以我国法律、法规等制度也在逐步健全与完善,这完全符合了当代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2011年11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在北京出席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并讲话中提到“加大从律师中选拔检察官以及法官。”到2012年全国人大代表会议期间,全国人大、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迟夙生提出的“从执业律师中选拔检察官。”逐步说明我国法律知识不断在国民中提升,执法队伍也不断壮大。人大代表也开始借鉴英美法系以及大陆法学系的先进经验——提出法官以及检察官在律师中直接选拔;作为这次人大代表迟夙生提出的建议,他认为:“在应届毕业生中招考公务员的形式,会把一大批法学毕业生拒之门外。一些落榜的毕业生没有就业,而是年复一年在家复习。法律知识更新快、法律工作实践性强,毕业两年以上不能继续学习、实践的毕业生,在校接受的教育就会跟不上社会形势的发展,造成法学教育资源的浪费。一般情况下男检察官到了50岁、女检察官到了48岁就会退居二线,造成检察院办案人手不足;而直接考入检察院的毕业生没有工作经验,在短时间内不能完全替代退下来的老检察官。我国大部分省市已经根据当地情况,实行上级检察院从下级检察院遴选检察官的制度。迟夙生认为,这种制度对于解决上级检察院优秀检察官人员缺乏问题非常有利,而对于基层检察院来说,“人员荒”的问题依然存在。”同时他希望国家从执业两年以上的律师中直接选拔检察官,作为检察官来源之一,有利于:“第一、法学毕业生不必再拘泥于以公务员考试进入检察院的方式,可以直接从事律师行业,经过两年的工作,再确定未来的职业理想。第二,由于已经有了两年的工作经验,尤其是与检察官当庭对抗的经验,再从事检察官职业就不必再进行职业培训,可以节省培训开支。第三,从律师中选拔出来的检察官可以充实到基层检察院,再结合检察官遴选制度,同时解决检察院的人员缺失问题和检察官的发展问题。”而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阶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一个变化就是法律职业以及与法律实践高度关联职业人数大幅增加。以律师为例,目前已发展到20.4万人,近年来,更是以每年2至3万人的速度增长。为适应依法治国需要,其它法律专业人士队伍也在发展。面对这庞大的队伍,国家不能再继续浪费律师人才了;有关部门应该尽快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使之成为可操作性的政策乃至具体的工作制度,以推动我国法律职业队伍建设。同时他还认为,法官和律师之间存在着公职人员和非公职人员不同身份的巨大鸿沟,非公职人员只能通过最基本的准入门槛,即公务员考试,才能越过这个鸿沟。除个别律师被直接任用为法官和检察官,其他广大律师不可能直接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一样,经过了专门的法学教育培训,并通过了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且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如不能实现执业角色转换,不能不说是一种巨大的人才资源浪费。执业多年的资深律师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办案技巧。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可以很快上岗,及时补充一线办案人员的不足。这不仅提高了人才的使用效率,为法院、检察院选拔人才提供了更多、更有利的条件。同时,从整体上提高了法官、检察官队伍的业务素质。好处不仅如此。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进而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职业身份转换的畅通机制,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创造了有利条件,有助于最终形成统一的法律人文精神,在同一的法治目标指引下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所谓:“经济决定上层建筑,”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制度的不断得到完善,而法学者的队伍也在不断增多。面对竞争激烈的社会,法学者们也在绞尽脑子的想怎么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步入司法机关的资格。当司法考试通过后又想尽办法通过公务员考试;而公务员考试又怎么是一帆的风顺的,面对成千上万的应试者,又有几人最终登上那众人羡慕的“铁饭碗”,成为大家羡慕的司法工作人员!而背后的艰辛又岂是那常人所知的;而那些在司考或者公务员考试中落榜的法学者们,又有多少人还是坚持现有的专业知识?等到老年时,再回味以前以及结合现在,总感觉大学所学的专业一切都是白学;而如今人大代表提出“从律师中直接选拔检察官以及法官;”进一步说明中国法制不断完善,国民对法律的认识也在不断加强,依法治国的理念也不断在国民中扩大;同时也说明了中国积极吸取国外先进的的法律制度,取长补短的完善自己的法律制度,从而减少了大量的人才资源浪费的情况,也逐步解决了法律人才就业难的问题。同时律师在社会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执业经验以及办案技巧,在出任法官或者检察官时,提高了行政机关的实际办案能力与队伍的业务素质。也免去了中央财政对检察官或者法官的职业培训的费用,更好有利于减少了财政不必要的支出。面对一些贫穷落后的地区,这些具有丰富经验的司法行政人员,又能更好地宣传法律知识,促进落后贫穷地区的法制建设的普及,进一步提高与完善依法治国的理念。又能使这些地区的国民及早的得知法律的变更以及新旧法的替换,更好的知法而守法。相反,如果司法人员非专业人是,而是一些靠公务员考试而当上的行政人员,在贫穷的地区很难向当地国民宣传法律知识,国民不知道法,因而犯法的事件常常发生,就很难促进那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同时也浪费国家每年大笔支出的职业培训费用;从而使那些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感觉没有达到学而自用的效果,导致一些放弃了专业知识转行经商或者在其他单位工作;法律也会因此而发展缓慢,更容易导致一些凭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钻法律的空子进行违法的活动,使法律的威信在国民意识中渐渐减退,反而给国家与人民造成社会不稳定与经济受损失不良恶果。再者,从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的国家,实行法律职业一元化,法官检察官必须从从事律师职业若干年的人中选任。美国法院的法官首先要求进入大学法学教育专业,获得法学学位,然后从事律师职业,积累司法职业经验,最后从律师中选任法官。亚洲的许多国家如印度、日本、韩国、新加坡也是同样。在我国,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有利于加快法官、检察官职业化的建设、有利于司法的独立、公正和廉洁,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角色互通转换、最终有利于民主法治建设,而更好的为促进社会的法制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检察官2【第二篇】论检察官在审判中的地位第一。在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检察官从事追诉犯罪的主动角色,是控方,通过对被告人依法进行追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判中所承担的此项任务使其角色被定为与辩方平等对抗的一方,即公诉人。他的职责有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等。第二,检察官也是法律监督者。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检察官的另一重要角色便是对刑事侦查、审判、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在刑事审判中,我国检察官的公诉人及法律监督者的身份是统一的,正如一枚硬币的正反面。在审判中的法律监督对被告人来说是中性的,因为在法庭上,检察官不仅负有指控犯罪之责,而且还负有根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地阐述被告人罪轻的事实情节,及对法官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问题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检察官向法院提起公诉是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种形式,通过这种方式,实现了对被告人犯罪活动和审判活动的监督。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者定位使得其地位相当于司法官或准司法官。这样能避免法官独断于法庭的局面。在刑事诉讼中,作为公诉人的检察官承担着控诉犯罪和法律监督的职能,通过检察权的行使,一方面代表着国家,以国家的名义追诉犯罪;另一方面,对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实施监督。检察官一方面要实现国家意志,不应沦为统治者的传声筒,另一方面也要同时保护被告的合法利益,既不懈怠被告的请求,也不受被告的拘束。我国宪法上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者全能身份定位与其有相同之处,这恰是其优点所在,也以真实和正义为目标,以合法性和客观性为行事准则。我国刑事诉讼中,检察人员偏重打击犯罪、单纯追求实体正义、忽视诉讼效率等落后的执法观念成为检察改革的障碍。因此,在诉讼法中,检察官要确立法定主义和客观主义的行为理念与办事原则,如果对大陆法系检察机关的法定主义和客观主义行事准则,在中国进行创造性的转化,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组织法中,检察官要在独立性与一体化之间适度平衡。而检察官的组织法理念和诉讼法活动准则之间又互为参照、互为界限。检察官法【第三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5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义务和权利第四章检察官的条件第五章任免第六章任职回避第七章检察官的等级第八章考核第九章培训第十章奖励第十一章惩戒第十二章工资保险福利第十三章辞职辞退第十四章退休第十五章申诉控告第十六章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返回江泽1995年2月2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检察官的素质,实现对检察官的科学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第三条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条检查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检察官的职责:(一)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二)代表国家进行公诉;(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第三章义务和权利第八条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六)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第九条检察官享有下列权利:(一)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二)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六)参加培训;(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八)辞职。第四章检察官的条件第十条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二十三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五)身体健康;(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二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本法施行前的检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第十一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第五章任免第十二条检察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本文标题:检察官实习报告范文【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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