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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与可分割的信用证(TransferrableandDivisibleL/C)可转让的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有权指示通知行或议付行,把开具汇票的权利一次转让给另一个人使用。受让人(Transferee)称为第二受益人。可分割的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可将开具汇票的权利转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使用。按照国际商会199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可转让”与“可分割”以及所谓“可分开”(Fractionable)“可让渡”(Assignable)和“可转移”(Transmissible),都是同义词,只要可转让的信用证同时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它都是可以分割的。而有的国家却认为,可转让的信用证如未注明可分割的,则视作禁止分割,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可分割的信用证必然是可以转让的。鉴于国际上对这两个术语的解释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如果需要转让给两个或更多的人,最好是在“可转让”后边注明“可分割”字样以资明确。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既可以在受益人本国转让,也可以转让给另一国家的第二受益人。信用证经转让后,即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但原证的受益人作为卖方,仍须对买卖合同的执行承担责任。在资本主义国家,可转让信用证主要是供中间商利用。中间商因为自己不掌握商品,通常是一边和厂商订立供货合同,另一边同外国进口商签定出口合同,从两者的差价赚取利润。在这种情况下,中间商为了自己不垫付资金,一般就要求进口商开立可转让信用证,以便转给他的实际供货人办理交货。信用证在转让时,中间商有权按照他与供货人签订的合同,改变开证申请人、价格和金额,也可以把原订的装船和有效期限适当提前。在我国,有些出口交易是由总公司或主管口岸统一对外成交,分口岸交货。为了便于各口岸在交货后及时办理结汇,也往往要求国外开立可转让、可分割的信用证。在进口交易方面,在中间商确有需要,而且信用可靠,也可根据情况开出可转让的信用证。有时,为了稳妥起见,亦可请对方告诉我们实际供货人的姓名,然后在信用证中规定可凭该供货人的发票和汇票结汇,以代替开立可转让的信用证。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信用证转到一个资信不可靠的人手中,造成不良影响。
本文标题:可转让与可分割的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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