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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做好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财金〔2011〕9号各市、县财政局:为了做好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创业就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工作权限下放到县级财政部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一)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权限。从2011年起,财政贴息资金审核拨付权限下放至县级财政部门,由各市、县(市)财政局按季据实向辖内经办银行审核拨付。(二)财政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1.贴息比例。期限、额度、利率在规定范围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属符合贷款条件人员个人经营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用于从事微利项目贷款的由中央财政全额贴息;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贷款的由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50%比例贴息,所需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市、县(市)财政各负担一半。2.小额担保贷款所需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部分,由自治区财政预拨至各市、县(市)财政局,年终进行清算;地方财政负担贴息资金部分,由各市、县(市)财政预算安排。3.贴息资金按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实行专户分账管理,专款专用。二、财政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2(一)财政贴息资金的申请。申请财政贴息资金,由经办银行于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市、县(市)财政部门申报。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季度申报审核表》(附件1);2.《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季度申请明细表》(附件2);3.微利项目和小企业贷款计收利息清单。(二)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各市、县(市)财政局收到经办银行报送的申请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财政贴息资金。审核事项如下:1.贷款项目。贷款项目的填报应具体、明确,符合贷款条件人员个人经营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须用于微利项目,小企业贷款须用于合法经营活动的流动资金。2.贷款额度。符合贷款条件人员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妇女贷款为8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均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且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小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3.贷款期限。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展期和逾期不贴息;个人单笔贷款期限不满两年的,可再次申请贷款,但累计期限不得超过2年;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以及小企业,其贷款累计期限满2年后,继续吸收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入伙或就业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重新核定后可再次申请期限不超过2年的贷款。4.贷款利率。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但最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3三、财政贴息资金的统计和清算(一)季报。每个季度拨付财政贴息资金后,各市、县(市)财政局认真汇总填报《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附件3)和分析本地区贴息贷款发放、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于每季度后10日内分别书面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广西专员办”)备案。(二)年终清算。1.年度终了后10日内,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向所在市、县(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贴息相关材料进行清算,申报时需提供如下材料:①经办银行填报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年度清算表》(附件4)和《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年度清算明细表》(附件5);②担保机构填报的《小额贷款担保年度发放情况表》(附件6)。2.市、县(市)财政局收到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的材料后15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和出具意见,分别书面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和广西专员办。上报材料包括:①市、县(市)财政局填报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年度统计表》(附件7);②经办银行报送的并经市、县(市)财政局审核后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年度清算表》(附件4)和《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年度清算明细表》(附件5);③担保机构报送的并经市、县(市)财政局审核后《小额贷款担保年度发放情况表》(附件6);④市、县(市)财政局每季度拨付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的拨款凭证、年末4担保基金专户存款余额证明和相关文字分析说明。3.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广西专员办对市、县(市)财政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报财政部清算。四、奖补资金的审核和拨付经报财政部审核确认后,中央及自治区财政从贴息资金中安排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和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资金。五、财政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一)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指导辖区内贷款贴息的申请、审核工作;2.做好与有关部门及经办银行的协调、配合工作;3.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贴息申请,及时拨付贴息资金,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率;4.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保证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处理和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处;5.加强对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的管理;6.根据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二)广西专员办负责对全区贴息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不定期的开展检查。(三)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担保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虚报材料、骗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自治区财政厅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已贴息资金5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五)经办银行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对贷款项目是否属于贴息项目进行审核;2.对贴息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贴息贷款用于微利项目和符合要求的小企业;3.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4.认真做好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工作;5.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六)担保机构应积极做好对借款人的担保服务工作,对担保的贷款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七)借款人和小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银行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银行等机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借款人和小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六、其他事项(一)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二)其他未尽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附件:1.《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季度申报审核表》2.《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季度申请明细表》3.《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4.《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年度清算表》5.《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年度清算明细表》66.《小额贷款担保年度发放情况表》7.《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年度统计表》8.填报说明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7附件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1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广西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推动广西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稳定就业形势,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由广西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担保机构担保、以及借款人采用房产、土地、林权等抵质押或保证人担保等方式提供担保,经办银行发放,用于支持创业就业的贷款。在有效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的贷款管理模式。第二章贷款对象、额度与期限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为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村富余劳动力、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华侨农林场自谋职业人员(以下简称“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合伙经营办企业和能够吸纳规定比例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1、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持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2、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是指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乡复员转业退役军人。3、农村富余劳动力。是指持有广西农村户籍,并自主创业的人员。84、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是指持有高等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有效证件,毕业2年以内,并志愿到广西创业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5、大学生“村官”。是指被组织部门录用的大中专高校毕业生,在聘期内开展自主创业的人员。6、华侨农林场人员。指华侨农林场(华侨管理区)实现就业困难的场员、归难侨及其配偶子女。7、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就业的企业。是指以组织就业的形式,为安置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就业兴办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法定代表人的企业。8、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的企业。是指2名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经自愿协商、以合伙经营的形式创办的小企业或组织,同时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有明确的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其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应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9、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当年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执行。第四条贷款额度。个人小额担保贷款金额、还款和计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有发展前景、信用好、有还贷能力的经营项目,一般最高个人不超过5万元,其中,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城乡妇女最高个人贷款额度为8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实际情9况自行确定,最高单笔不超过100万元,其中,由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银行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招收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单笔不超过200万元。第五条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或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给予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三章贷款程序第六条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担保机构审核或担保人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发放手续。第七条个人贷款程序。(一)贷款申请。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可向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社区、街道办或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1、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农村富余劳动力需提供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毕业2年内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需持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毕业2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大学生“村官”需持毕业证书、组织部门聘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登记失业人员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3、贷款项目企划书;4、贷款抵押担保意向和还款计划;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许可证(或其他证明);6、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10(二)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推荐。社区、街道办或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同意后,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签署推荐贷款和微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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