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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甬证监发〔2010〕130号关于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辖区各上市公司、相关保荐机构:为进一步规范辖区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上市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5号)的相关规定,妥善使用和存储募集资金;各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存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严格按照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承诺,积极稳妥地推进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随意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对超募资金应本着有利于公司长久发展的原则,在履行相关审议和披露程序后谨慎使用。-2-二、各上市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相关制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保荐机构和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共同参与的三方监管存储制度。做到募集资金专户专存,募集资金账户数原则上不能超过募集资金项目数;三方监管存储协议披露后,各上市公司无故不应变更募集资金存管银行,如确需变更的,保荐机构应对变更原因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说明。2.募集资金使用审批制度。各上市公司应做到募集资金使用有计划、有审批,并按单个募集资金项目单独设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含在子公司实施项目)。3.募集资金变更审批、持续披露制度。各上市公司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随意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4.闲置募集资金使用制度。应明确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和披露制度,应明确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质押、抵押、担保等行为,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创业投资和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5.超募资金使用制度。应明确超募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和披露制度,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其他上市公司应参照执行。6.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制度。应明确上述人员要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资产安全,明确相关人员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应明确-3-独立董事在募集资金使用中的权利和责任。7.募集资金相关信息的持续披露制度。三、保荐代表人应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认真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督导公司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存储的合规性进行核查,在督导期内,应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存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并制作工作底稿备查。四、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存储和管理情况的监管。我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展开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存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并将对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关于募集资金的相关信息进行重点审核,单项评价。各上市公司应及时向我局报备以下资料:1.各上市公司应在上市后(再融资公司为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与相关各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存管协议,同时予以披露并报备我局。2.各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应于每月10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一周),向我局报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月报表》(见附件)和募集资金银行专用账户的上月对账单(应由保荐代表人签署审核意见,并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加盖公司公章,可以传真形式报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我局《关于报送募集资金使用有关材料的通知》(甬证特派办发〔2002〕54号)的相关-4-要求同时停止执行。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附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月报表年度月填报单位:单位:万元序号承诺投资项目承诺投资金额本月实际投资金额累计实际投资金额募集资金使用进度项目完工程度主题词: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通知抄送:会上市部。宁波证监局办公室2010年10月13日印发打字:余伊琳校对:金勇熊共印46份
本文标题:关于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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