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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深圳高新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改制和挂牌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深圳高新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9〕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高新办《深圳高新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改制和挂牌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深圳高新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一月七日深圳高新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改制和挂牌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市高新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深圳高新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区非上市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代办转让系统)挂牌工作,促进高新区非上市公司利用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高新区非上市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股份制改造(以下简称改制)和挂牌资助资金,该资金由深圳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第三条深圳高新区非上市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改制和挂牌资助资金从市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第四条高新区非上市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改制和挂牌资助资金对受资助企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总额控制。第二章资助对象第五条本办法的资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深圳高新区内注册;(二)国家、深圳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三)主营业务突出并具有持续经营记录;(四)已列入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代办转让系统挂牌试点企业计划。第六条高新区非上市公司在代办转让系统挂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资助:(一)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改制的;(二)已进入代办转让系统挂牌的。第三章资助方式和范围第七条高新区非上市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改制和挂牌资助资金实行报销制,非上市公司根据改制、挂牌过程中各阶段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其他资料,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申请报销。经审核同意的,资助款以补助形式,一次性拨给非上市公司。第八条高新区非上市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改制和挂牌资助资金资助范围:(一)改制挂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审计费用、法律服务费用、辅导费用、验资费用;(二)主办券商推荐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的推荐费用;(三)必要的资产评估费用、财务顾问费用;(四)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变更费用;(五)进入代办转让系统及正式挂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第九条高新区非上市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改制和挂牌资助资金资助标准:(一)改制资助:每家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最高资助30万元人民币;(二)代办转让系统挂牌资助:每家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最高资助150万元人民币。第十条高新区非上市公司在改制、代办转让系统挂牌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资助,在深圳市范围内,高新区非上市公司每项资助只能享受一次。高新区非上市公司在代办转让系统挂牌后,通过转板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海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继续享受市政府给予的相应阶段的资助,但企业不得将同一项支出申报两种及以上资助。第十一条进行改制、在代办转让系统挂牌的高新区非上市公司,应当在有关工作完成的一年内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提出资助申请,超过时限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再受理资助申请。资助资金按照常年受理申请、资助款在每年的11月之前分次拨付的原则进行管理。如申请总额超出本年度本项目市财政预算安排计划,按照先申请先拨付的原则进行。第十二条在代办转让系统挂牌的高新区非上市公司,申报高新区其他公共政策支持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第四章申请与批准第十三条申请本办法资助资金的高新区非上市公司应填写相关资助申请表。第十四条申请改制资助的高新区非上市公司应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四)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的改制顾问协议复印件及实际支出费用的原始凭证。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提交材料的同时准备原件供查验。第十五条申请代办转让系统挂牌资助的高新区非上市公司应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四)与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签订的推荐进入代办转让系统协议书复印件;(五)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代办转让系统的备案文件;(六)企业在代办转让系统正式挂牌的相关证明文件;(七)企业实际支出的代办转让系统挂牌辅导、保荐、审计、法律服务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提交材料的同时准备原件供查验。第十六条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和本年度市产业发展资金计划,确定本年度获得资助的高新区非上市公司名单以及核定资助额,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向社会公示10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提出。对有异议的公示项目,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立即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与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第十七条审查合格的高新区非上市公司凭相关拨款凭证到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按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将资助款拨入企业的账户。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申请改制、代办转让系统挂牌资助的高新区非上市公司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依法追回被骗取的资助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中介机构协助高新区非上市公司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向相关的监管部门通报。第十九条资助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深圳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生效,有效期5年。深圳高新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办法(市高新办)第一条为规范深圳高新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区非上市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新区非上市公司申请进入代办转让系统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深圳高新区内注册;(二)国家、深圳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三)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四)主营业务突出并具有持续经营记录;(五)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股东转让所持有股份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六)公司股份在市政府指定的股权托管机构已进行规范登记托管。高新区非上市公司申请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还应符合国家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第三条申请进入代办转让系统的高新区非上市公司应向深圳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报送如下文件:(一)依法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即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工商信息单复印件;(二)进入代办转让系统的申请;(三)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同意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的决议,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及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签字;(四)公司章程复印件;(五)经律师事务所确认的由我市股权托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股东名册和托管证明。股东名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股份总额、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及质押状况、居民身份证号或工商营业执照代码;(六)高新技术企业的证书复印件;(七)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合法性的法律意见书;(八)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股东转让其股份合法性的法律意见书;(九)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十一)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提交材料的同时准备原件供查验。第四条深圳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自受理高新区非上市公司申请文件之日起,根据本办法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核,形式审查合格后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高新区非上市公司申请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确认函。如审核过程中发现高新区非上市公司所报材料的内容不完整,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受理文件时间自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收到补充材料的当日起重新计算,逾期不补交材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第五条高新区非上市公司经确认符合试点企业基本条件后,按国家有关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的具有从事股份报价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申请进入代办转让系统。第六条深圳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所出具的同意高新区非上市公司申请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确认函有效期为1年。第七条本办法由深圳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生效,有效期5年。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年01月07日实施日期:2009年02月07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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