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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的组织和行为,更好地履行行业自律和服务管理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3〕1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联社法定中文名称为:中文名称: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简称省联社。英文名称:GuangDongRuralCreditCooperativesUnion。本联社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233号。第三条本联社是以发起方式设立,由广东省内的4家地市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95家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入股组成,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实行民主管理,主要履行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2—第四条本联社享有由社员社投资入股形成的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合法权益及依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第五条本联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联社的债务承担责任。本联社社员社以其所持股金享有所有者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金为限对本联社承担责任。第六条经省政府授权,本联社履行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第七条本联社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其业务活动以为社员社服务,促进社员社发展为宗旨。本联社不对公众办理存贷款金融业务。第八条本联社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联社的组织与行为,对本联社与社员社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二章注册资本第十条本联社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亿元(大写:—3—人民币叁亿元)。第十一条本联社的注册资本由下列社员社缴纳的股本金构成。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3000万元;珠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600万元;中山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600万元;东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000万元;茂名市茂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乳源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南雄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始兴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韶关市曲江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翁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新丰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4—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佛山市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600万元;佛山市南海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0万元;佛山市高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400万元;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3000万元;江门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400万元;江门市新会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400万元;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台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惠州市惠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惠州市惠阳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龙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惠东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5—阳江市江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阳东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阳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400万元;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阳江市海陵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汕头经济特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南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汕尾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海丰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陆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潮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潮州市湘桥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饶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普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400万元;揭东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400万元;揭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揭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400万元;梅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6—兴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大埔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平远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蕉岭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梅州市梅江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河源市源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河源市东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河源市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河源市紫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河源市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河源市连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高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四会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肇庆市鼎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肇庆市端州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连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7—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阳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清新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400万元;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新兴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云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第三章股权设置第十二条按照平等互利,自愿合作的原则,辖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地(市)联合社、县(市、区)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均可认购本联社发行的股份。本联社不吸收其他法人和自然人股份。第十三条本联社每股股金10万元人民币,单个社员社出资比例不得超过本联社股本总额的10%,社员社入股金额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的30%。第十四条社员社必须以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实物资—8—产、有价证券入股,股金必须一次募足。第十五条本联社印发记名式股权证书,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作为社员社所有权凭证和分红依据。第十六条本联社股权证书依法可以承继和转让。股份过户手续在年终决算之后、社员大会之前办理。第十七条未经本联社同意股金证不能作为质押标的或信用担保。第十八条未经本联社理事会同意社员社不能退股。第十九条社员社享有均等的投票权和表决权。第四章社员社及其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凡广东省辖内的地(市)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联社,承认本联社章程,承担社员社义务,均可自愿申请入股。经本联社审查,按规定缴纳股金,办理社员登记手续后,即成为本联社社员社。第二十一条社员社的权利:(一)选派代表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与本联社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三)享受本联社提供的服务的权利;(四)享受股金分红和其它形式利益分配的权利;(五)监督本联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六)监督本联社各项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和质询的权—9—利;(七)参加本联社举办的学习、培训教育及经验交流的权利;(八)本联社依法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参加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九)本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社员社的义务:(一)遵守本联社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二)缴纳本联社股金;(三)以缴纳的股金为限对本联社承担有限责任;(四)按期缴纳管理费;(五)维护本联社公共利益,保护本联社财产;(六)接受本联社的行业管理;(七)参加本联社举办的活动;(八)本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三条对本联社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社员社,本联社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违反本联社章程的社员社,本联社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处罚。第五章组织机构第二十四条本联社实行民主管理,社员大会是本联社的—10—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由省联社代表、社员社代表组成。社员社法人代表为本联社社员社代表。本联社社员代表共计109人,其中:社员社代表99人,省联社职工代表10人。社员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五条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本联社章程;(二)审议批准农村信用社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办法;(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四)审议批准本联社发展方针和工作计划;(五)选举(更换)理事,决定有关理事的报酬;(六)审议批准本联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七)对本联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作出决议;(八)对本联社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九)聘任或解聘为联社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听取理事会关于监管部门提出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十一)听取理事会履行职责情况的报告;(十二)本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六条社员大会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社员大会。会议必须二之一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社员大会实行社员代表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11—第二十七条社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其他理事主持。第二十八条召开社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各社员社。社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第二十九条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社员大会,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社员代表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当向本联社提交社员代表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三十条社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含代理人)的半数以上通过。社员大会对制定和修改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本联社的合并、分立或解散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通过。第三十一条本联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和监督机构,由13名理事(奇数)组成。其中:社员社理事11人,省联社理事2人,每个社员社担任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1人。第三十二条本联社理事会建立公开的理事选举程序,经社员大会批准后实施。在社员大会召开前一个月,理事会应向社员社披露理事候选人详细资料。第三十三条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名单应以提案方式提请社员大会审议。选举理事采取无记名差额投票方式,候选人人—12—数须多于应选人数的20%。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三十四条理事会对社员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社员大会,并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社员大会决议;(三)制订本联社的发展方针和工作计划;(四)制订本联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策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本联社变更注册资本方案;(六)决定本联社内部机构
本文标题: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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