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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经营预算破冰2005年11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标志着上海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及管理工作正式拉开序幕,上海探索国资经营预算工作也迈出了重要一步。据了解,2005年,北京、广东等地方也在国资收益收缴工作中取得突破。目前天津、吉林、湖南、贵州等省市国资委已专门设立了国有资本预算处,其中一个重要职能是,研究制定企业预算计划的细则及相关办法;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负责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并按照优化国有经济布局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作为国家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国资经营预算是对政府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国资经营性收支活动的反映。从2006年开始,国务院国资委将正式试编中央企业的国资经营预算。2005年12月22日,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再次强调,现在国资委一个最大的权——收益权没有落实,国资委正在做这方面的工作。这一切迹象表明,成立3年的国资委已渐入佳境,随着收益权的逐步到位,国资委“出资人”职能将真正开始履行。国资委应落实收益权据悉,国务院国资委将首先向四大电信运营商(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网通)收取利润。国资委研究中心副主任李保民认为,对于电信业这样的资源垄断性行业而言,由于行业特殊性决定的效益好、收益高已经引起了社会一定关注。在此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率先恢复国有资本经营利润上缴的制度,解决实现稳定、安置就业、扩大投资、调整结构等方面的问题。“这对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可协调企业与企业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阶层与阶层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而这,仅是一个起点。据权威人士介绍,国资委很可能以4家电信运营商为始,将旗下169家大型中央企业的利润统一收编,整体调配。据统计,2005年中央企业销售收入突破6.7万亿元,比国资委成立前的2002年增长80%多,利润达到6276亿元。“国资委的职能是‘管人、管事、管资产’,若预算管不住,‘钱袋子’不在手,出资人显然不好当。”国资委研究中心一位专家表示。作为建立国资预算制度的第一步,从2005年起,国资委已开始对中央企业预算、决算进行审批,对企业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内容涉及其经营发展和规划是否符合要求,成本控制是否按预算执行、投资风险如何控制等等。李荣融表示,国资委做的是中央企业经营预算,因为国资委管的是非金融类的经营性资产。现在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从2006年开始,就正式要试编中央企业国有经营资本预算。这项制度建立后,169家央企不会同时起步,目前考虑的有按照行业划分来制定利润上缴方案和按照资产规模划分来制定上缴利润的方案(即资产额达到一定数量便需要上交利润,或是根据企业乃至行业的自身发展情况,采取记账方式,允许其积累一定时间后一次性缴纳)。此外,也不排除采取配套资金的方式来发展和扶持一些重大项目,这样一来能够充分形成整个国有资本的合力。地方国资委进展各异在地方国资委层面,由于中央尚未出台相关政策,虽然广东、上海等地方已有一些探索,但大部分省市的国资委还在准备和观望阶段。上海市国资委预算财务委员会委员、百联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钟华君对《上海国资》表示,目前国资委在对各企业具体规划尚未完全明朗的情况下,先采用统一收缴标准方式还是比较合适的。“其实国资委迈出这一步需要很大勇气,因为权责是对等的,收缴了企业利润,就要考虑怎么支配,国资委的压力会相当大。20%的比例并不算高。如果没有资金的收益和支配权并加以实践,还谈何履行出资人的职责?”钟华君说。北京市国资委主任熊大新在2005年北京市国资委工作会议上曾表示,北京国资委今年的工作重点即完善国有资产预算体系。目前北京已初步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框架,将“分类、分级、分步”在10户企业进行国有资本收益收缴试点,并在四家一级企业进行经营预算试点。对这10户国有企业收缴的收益,一部分将返还企业,另一部分暂时放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资委国有资本预算处处长苏文静告诉《上海国资》,现在北京市国资委还未建立专门的账号,所以收益必须交到财政局。一位省国资委人士告诉记者,很多省市的收益收缴试点工作进展缓慢,最主要的原因还是中央国资委层面尚未形成统一的说法。“现在中央国资委还没有成立预算局,而产权管理局、业绩考核局和统计评价局之间也有协调的难题。”吉林省国资委在2004年制定了《吉林省省直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意见》和《吉林省省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并已建立了预算账号。但该省国资委秘书长杨雨廷表示:“目前还有很多法律上的问题没有解决,我们还要等待国务院国资委的行动。”某省国资委统计评价处的负责人则对《上海国资》表示了另一个困惑:“看起来,收缴国企利润对国资委是件好事,但其实我们的压力是很大的。如果我们将大部分资金用到职工安置中去,等到想投资的时候钱不够了怎么办?还能向财政申请吗?”对于这个问题,安徽省国资委统计评价处的一位人士告诉记者:“我们省的方案是,收上来的钱主要用于投资,职工安置费用可以再向财政部门申请。”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曾表示不同的看法:“如果国有企业的利润上缴到了国资委,国资委就应该承担所有的风险,包括国有企业的破产、国有企业出现危机的救助等,都应该由国资委自己负责,而不应当用税收去救助这些国有企业。”尽管面对诸多障碍与困惑,各地国资委仍在努力加紧研究国资经营预算的有关课题。上海积极进行探索早在1996年,上海国资管理机构就开始了对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课题的研究,而2003年上海国资委成立后,推进实施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更被列为上海国资改革的重中之重。2004年,上海市国资委选择了11家出资监管单位进行国资经营预算的试点工作,2005年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到了20家,占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的近一半。在此基础上,今年国资经营预算将在上海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中全面实施。对于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上海市明确规定,收益主要用于国有经济发展,包括科教兴市、产业结构调整,同时适当安排部分资金解决国资国企改革、国资监管和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必要支出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必要支出。同时,上海市国资委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及使用情况将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上海市审计局也将对市国资委有关管理制度进行事前审查,帮助市国资委更好地规范管理。根据上海市国资委的计划,按照不同的运作特点,各出资监管单位将被划分为产业型集团、政府投资公司和科研院所三种类型,实施国资经营预算分类管理。其中,对产业集团仍以重大国资运作活动及处置历史遗留问题等为管理重心,对政府投资公司则特别突出了投融资管理、区分政策性项目与自营项目管理,科研院所则以科研项目为重点,突出国有权益的管理。上海市国资委预算财务委员会委员、上海港务集团财务总监方怀瑾对《上海国资》表示,市国资委作为收益管理主体,其在内部制度上需要尽快制定收支预算管理的使用办法,通过收益管理,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促进企业加快改革、维护企业职工稳定。同时,研究全市预算如何与国资战略、薪酬管理、企业财务预算等环节更好地结合。据了解,目前上海市国资委规划、预算、财务、业绩等部门已形成联动监管的态势。企业收益收缴工作的内容也将体现在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中。在建立国资委内部的控制制度、管理程序和流程等方面,目前上海市国资委已初步拟订了有关支出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制度、核算办法和规程等。这些制度将在听取预算财务委员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并在推进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过程中不断完善。预计2006年将会出台相关的具体文件。企业财务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财务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这两者在主体、对象、内容上都是有区别的。1、定义企业财务预算是为了加强企业的财务管理,完善企业控制机制,它是决策的具体化,又是控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企业财务预算包括企业(集团)本部和所属各级子公司。国资经营预算是指国有资产出资者依托资产关系,运用其支配的资产进行资本运作的总体规划。它分为一般预算和特别预算。一般预算包括国资营运机构本级和合并;特别预算是指不纳入合并报表和特殊来源的资产,主要包括非持续经营企业、不实资产、空转土地及授权房产和指定项目投资。2、基础和依据企业财务预算是企业财务管理的组成部分,其编制的基础是企业的当年经营目标,编制方法必须依照财务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定,编制主体只能是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是依据国有出资人确定的国有资产战略规划为编制基础,其编制内容和编制方法没有国家的统一规定,编制主体一般是出资人自己,但需依据其投资企业的运行情况。3、编制的过程企业财务预算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过程,以董事会决议作为最后的决策依据,董事会中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代表,在决议的形成过程中自然地贯彻了出资人意志。在这个过程中国资委并不直接进行决策。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是出资人的管理内容,是形成出资人预算目标、分解出资人预算目标的过程,国资委始终是编制的参与者和决策者,并通过与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落实到企业中去,包括在企业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决策过程。4、执行和评价企业财务预算的执行人是企业,企业通过其内部控制制度来实现和管理财务预算的目标。财务预算评价的依据是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执行人是国有资产出资人及其产权代表,出资人和产权代表通过其在企业中的资本权利来实现预算目标,其管理和控制过程往往是非直接的,需要体现在企业自身的预算目标中。资产经营预算应有年度的资产经营决算,来评价和反映预算的执行情况。上海市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国资委负责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出资并监管企业、出资并委托监管单位,以及上述两类企业、单位以外的由市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直接管理的其他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收益进行收缴和相关管理。收益具体包括:按照股权比例和分配方案应分得的企业税后净利润、转让持有的企业股权取得的净收入、按照股权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净收益、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的其他收益、收入等四类,在收缴后将纳入市国资委设置的国有资产收益专户进行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将分阶段进行:收缴范围从已归口市国资委管理的出资并监管企业开始,逐步扩大,最终包括所有的市属国有企业。收缴内容现阶段以收缴企业税后净利润为主。收缴方式先采用收取20%比例的统一方式,待条件成熟后再区别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深圳2005年3月1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深圳市国资委制订的《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上缴利润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度企业净利润的30%,具体比例由市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国有控股公司每年向全体股东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度净利润的40%。提取的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上的,每年向全体股东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度净利润的60%;市属国有股权和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由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转让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收取,转让净收入全部列入国有资产收益,由市国资委依照有关规定统筹管理和使用;深圳国有资产收益预算与公共预算分开,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和决算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广东广东省在2005年8月30日发布的《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国有资产收益收缴范围,包括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国有资产经营利润以及省政府决定收缴的其他国有资产收益。按照规定,今后母公司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与所持有的上市股份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净收入,必须100%上缴;所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按30%上缴。同时,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国有产(股)权的应得股利(红利)、母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利润,均按20%上缴。而在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和使用方面,广东省国资委和财政部门按职能分工执行。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缴入省国资委专户,其他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利润等收益缴入省财政专户。省财政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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