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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行政撤销决定书【最新4篇】【参阅】此篇优质文档“行政撤销决定书【最新4篇】”由网友为您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考阅读之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分享吧!行政撤销决定书【第一篇】_________(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撤销对你(你单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______________(司法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四款(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决定给予你(你单位)以下赔偿(写明赔偿方式、数量等具体内容):……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_____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办理有关赔偿手续。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_(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行政撤销决定书【第二篇】深圳市盛世达服装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2/5经查,深圳市盛世达服装有限公司使用非王交良本人办理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及手写签名,通过无纸化商事登记网上流程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注册材料,违背王交良本人意愿,欺骗公司登记机关取得2013年8月29日的设立登记及2013年9月12日的变更登记,我局已依法作出撤销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因该公司未在注册地址经营,无法直接送到,现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深市监龙撤决字〔2020〕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联系人:姜先生,黄先生,电话:0755-28905636特此公告。附件: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深市监龙撤决字〔2020〕1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5月13日行政撤销决定书【第三篇】厦门兴宝实业有限公司:你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我局申请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我局于2019年4月16日批准你司申请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我局现已查明:你司向我局申请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该项资质时,提交的卢婧个人基本情况和业绩表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3/5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事实。我局于2019年9月4日向你司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厦建行撤告〔2019〕11号),你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司已取得许可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证书号:D335142002),且你司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以办理资质注销手续之日起计算)。你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4/5厦门市人民政府(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厦门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处,电话:0592-3759170、0592-3759169、0592-3759164)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厦门市建设局2019年11月13日行政撤销决定书【第四篇】当事人:xxxxx牛肉面馆地址:xxxxxxx镇街道联系电话:xxxxxxxx负责人:xxxxx性别:男职务:负责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本机关于2014年12月2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听证告知书》(x)食药监食听告〔2014〕233号;2014年12月26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食药监药罚告〔2014〕233号;2015年1月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x)食药监食罚〔2014〕233号,对你(单位)作出了1、没收胡椒粉等2种超过保质期食品2包;2、罚款元的行政处罚。2015年3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一款之规定,渭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监督股对《听证告知书》(x)食药监食听告〔2014〕2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食药监药罚告〔2014〕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x)食药监食罚〔2014〕5/5233号进行了审查,发现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法律条款适用不当的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撤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的《听证告知书》(x)食药监食听告〔2014〕2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食药监药罚告〔2014〕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x)食药监食罚〔2014〕233号。依照法律规定,重新履行相关执法程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本文标题:行政撤销决定书【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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