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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篇当工作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更新时,能够涉及到合同使用的场景已经不可枚举。合同可以说是专业化合作的纽带,您对于合同了解多少呢?网友为大家呈上收集和分享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篇”,更多信息请继续浏览本站。有关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协议范本第二部分第五十八条合伙人行使其权利时,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或事务所规定的程序、方式进行。合伙人在行使第五十六条第三)、(六)项约定的权利时,应当向主任会计师提出书面申请。当有证据表明相关合伙人将不正当使用事务所的相关信息,或将会损害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时,主任会计师有权予以拒绝,但需要书面说明理由,否则必须同意。(注:各事务所可自行规定合适的行使方式)第五十九条合伙人在其权利范围内及合伙人约定范围内的职务行为,由事务所承担责任。第六十条合伙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本协议的约定、事务所内部制度,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对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事务所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顺序为:首先以事务所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先由负有责任的合伙人承担,再由其他合伙人承担。事务所对外承担赔偿责任或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合伙人追偿。事务所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按本协议第八十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承担事务所债务。偿还事务所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未足额承担债务的合伙人追偿。第六十二条事务所不能设立时,各合伙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对外债务和费用按[约定出资比例或平均或约定的比例](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承担责任。各合伙人对此债务对外负连带责任。事务所不能设立时,应返还合伙人的出资。第六十三条如因合伙人中一方违背诚信造成本协议无效或被撤消,事务所不能设立或被撤销,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出现多方违约,根据各方过错,由各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对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违约金为。第六十四条合伙人如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方式、数额缴纳出资,每违约一天,违约方应向履约方给付其违约部分出资额的万分之[](或约定的其他比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依履约方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各合伙人约定的其他违约条款)]第六十五条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劳保待遇,由合伙人会议另行确定。合伙人人身保险、意外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及事务所的规定办理。第七章工作规则和员工管理第六十六条事务所对外承接业务,一律以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业务活动。第六十七条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员工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以及其他各项工作规定;(三)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四)严格保守业务秘密;(五)廉洁诚实,忠于职守,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六)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保持优良的工作质量;(七)遵守事务所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第六十八条事务所研究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事务所员工的意见,并邀请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第六十九条事务所研究决定业务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事务所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第七十条事务所应建立有关经营业务、质量与风险控制、人员聘用管理、人才后续教育培训、财务与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事务所质量与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承接、工作委派、复核、督导、咨询、监控、签字等方面。事务所保障注册会计师接受职业后续教育的权利,对于不按照规定参加职业后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予以辞退。事务所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由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第七十一条事务所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员工确立劳动关系。第七十二条事务所员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由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事务所具体情况确定。第七十三条员工不得从事损害事务所利益的活动。对违反本章程和事务所规章制度的员工,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辞退或除名。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事务所可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第七十四条事务所鼓励员工用正当的方式对事务所各项工作及各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设性意见或批评,鼓励员工通过考试取得业务经营所需的执业资格(许可证)。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第七十五条事务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事务所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七十六条事务所制定以下主要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费用报销制度;奖金与财产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与审批制度;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管理与归档制度等。第七十七条事务所财务部门每月应向主任会计师提交月度财务报告,每半年向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提交财务报告,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全体合伙人提交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第七十八条事务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按时缴纳各项税款、协会会费、劳动保险金及其他应缴款项。第七十九条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责任保险。第八十条事务所利润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一)当年利润在弥补完上年度累计亏损后尚有结余的方可分配;(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会计年度进行分配;[(三)在扣除所得税后的年度利润中提留共同基金(提留比例为百分之三十,当共同基金提到与注册资本相同时,可不再提留)后仍有剩余的,方可作分配;](四)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平均或约定的比例](注:各事务所根据自身情况确定,但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分配利润,亦可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分配,但后者须以合伙人签定的书面补充协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为凭;(五)当年利润不足以弥补上年度累计亏损的,[可以用共同基金弥补,]不足部分可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必要时其亏损和债务由合伙人按本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以各自的个人财产承担。第九章解散与清算第八十一条事务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并依法清算;(一)本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二)合伙人一致要求解散;(三)事务所合伙人不足法定人数,且在[80日]内未予以补足;(四)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五)被依法撤销或者撤回设立许可;(六)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第八十二条事务所解散后必须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在未进行清算前,不得处理事务所财产。第八十三条清算事宜,由全体合伙人负责。不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自事务所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人应当根据《合伙企业法》中有关清算的规定执行清算事务。第八十四条事务所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顺序清偿事务所所欠员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欠缴税款和事务所债务。事务所财产清偿债务后的剩余部分,由合伙人按本协议第八十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分配。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亦按本协议第八十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第八十五条事务所清算终结,应当编制清算报告,连同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在十五日内向原事务所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于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办理终止备案手续,档案由合伙人自行保存。第八十六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事务所财产。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章争议解决及其他第八十七条凡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可通过下列方式之一解决:(一)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八条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成立并生效。修改亦同。第八十九条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及调整事务所、合伙人、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主任会计师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务所应当修改、补充本协议:(一)《合伙企业法》、《注册会计师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后,协议约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二)事务所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协议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补充本协议。[(其他情形)]第九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十二条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和管辖,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协议内容无效。第九十三条本协议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备案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九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审批及登记机关共份,注册会计师协会份,事务所保存份。第九十五条本协议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第九十六条本协议由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合伙人签名:二年月日附件: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书(范例)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次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范例)abc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书(范例)全体合伙人(委员):兹定于年月日召开abc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次合伙人(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加会议人员:全体合伙人(委员)。会议议程和审议的内容:会议召集人年月日abc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次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会议记录(范例)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委员)签到:会议议题:主持人:记录人:会议基本情况:会议表决结果:合伙人(委员)签名:延伸阅读有关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协议范本第一部分有关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协议范本第一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第二条订立本协议的当事人分别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身份证号码执业证书号码批准注册时间第三条事务所依法设立,其一切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第四条事务所注册名称为:中文名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英文名称:第五条事务所住所:第六条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第七条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注:建议事务所选择20年或永久存续),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第八条事务所设主任会计师。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担任。第九条本协议的当事人为事务所的合伙人。各合伙人根据本协议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十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所,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第十一条事务所经批准设立,成为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按其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二章事务所的宗旨、经营目标和经营范围第十二条事务所的宗旨:第十三条事务所的经营目标:第十四条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第三章合伙人出资及事务所财产第十五条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如下: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第十六条各合伙人的出资应在缴足。事务所应于成立或收到新合伙人出资后内给已缴纳出资的合伙人出具出资证明书。第十七条事务所应建立并完整保存合伙人名册。第十八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
本文标题: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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