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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书(最新4篇)如今的社会发展迅猛,当合同发生争议时,拥有合作协议就能够作为有效证据。您是否认为签署合同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呢?三一刀客编辑特地为您准备了这篇“保险合同书(最新4篇)”,如果您喜欢本文章,请记得收藏它!保险合同书【第一篇】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条款第一条责任范围本公司对承保的建筑工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根据保单明细表规定,负责赔偿:1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2雷电、水灾、爆炸;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4盗窃;5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6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7除本条款第二条除责任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突事故。发生上述损失事故后,现场的必要清除费用,本公司也可赔偿,但以不超过附表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第二条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的污染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4自然磨损、氧化、锈蚀;5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6换置、修理或矫正标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7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失灵;8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9各种后果损失如罚金、耽误损失、丧失合同;10文件、账簿、票据、现金、有价证券、图表资料的损失;11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12领有公区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13盘点货物当时发现的短缺;14本公司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限本保险在保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工程完毕经验收时终止。但本保险的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保险期限的扩展,必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第四条保险金额建筑工程应为保险标的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运费、安装费、关税等。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应按重置价值计算。其他承保项目应按投保人和本公司商定的金额。第五条被保险人的义务一、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投保工程工地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二、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三、为便于调查,被保险人在检验损失前应保护事故现场。四、为防止损失扩大,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需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对有益的合理措施费用,本公司可予以偿付。但本项费用和赔款总额以不超过受损的被保险项目保额为限。五、保险内容如有变化(如保险项目有增减、工程期限缩短或延长、保险金额应调整等),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发手续。六、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对上述规定的义务,如故意不执行,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第六条索赔和赔款一、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单据,作为索赔依据。二、本公司的赔款以恢复投保项目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受损项目的残值应予扣除。三、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项目或予以修理代替之。总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保险金额。四、保险金额如低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其差额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仅按保险金额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数额的比例赔偿。五、本公司赔付损失后,如需恢复原保险金额,该恢复部分应另交原保险费率按日计算的保费。六、本保险单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如另有别家公司保险的存在,不论为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或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的责任。第七条争议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八条本保单所保的建筑工程,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均可由本公司负责赔偿。第九条本公司对每一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根据法律或政府有关部门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数额为准,但不能超过本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未经本公司的书面同意,不能作出任何承诺、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第十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1明细表列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2保险人和其他承包人在现场从事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工的人身伤亡和疾病;3被保险人及其他承包人或他们的职工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的损失;4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其他财产、土地、房屋的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5领有公区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造成的事故;6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本条款为本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附加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申请书本申请书由投保人如实和尽可能详尽地填写并签字后作为向承保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本申请书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分。顺序号工程关系方姓名和地址是否被保险人?1所有人承包人保险合同书【第二篇】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B)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保险费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或年交至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保险责任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教育保险金;二、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倍给付创业保险金;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保险金额的倍给付结婚保险金;四、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50倍给付养老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上述前三项保险责任可以任意选择组合,每少选择其中一项,可相应增加另一项保险金的份额。以上选择组合,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第八条在被保险人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因意外的伤害而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在被保险人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后和60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50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内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后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的20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度残疾时:一、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二、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付保险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责任免除第十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无驾驶执照、酒后或其他违章驾驶。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因上述各款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本条款第九条所规定的保险责任。身体高度残疾鉴定第十一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第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教育保险金、创业保险金、结婚保险金及第二期以后(含第二期)成长年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第十四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申请免交保险费或申请领取第一期成长年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或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及投保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合同的解除第十七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
本文标题:保险合同书(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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