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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北京资产评估协会2013.7.2简历毛群,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部。从事资产评估专业研究及行业管理工作,主要负责行业内业务质量监督、专业指导、技术援助、问题解答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具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资格,企业风险管理师,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等非执业资格。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无形资产评估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准则技术委员会委员、联络员,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指导及教育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资产评估专业硕士校外辅导教师;参与中评协、北注协多项课题研究及后续教育教材的编写。内容提要森林评估准则的起草说明森林评估准则的特点说明森林准则的主要内容介绍第一部分森林评估准则的起草说明起草背景起草依据指导思想发布意义起草背景•一、《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以服务国家林权制度改革为目的,根据现行的森林资源经营管理与资产评估监管体制制定,旨在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行为。•二、现代林业的可持续发展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带来挑战和机遇。•1、林权制度改革,加速了林业企业的重组和森林资源资产的流转,加大对资产评估工作的需求;•2、森林资源资产的盘活,如转让、抵押等给评估带来机遇;•3、《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号---生物资产》的实施,将森林资源资产以公允价值纳入财务会计,增大评估业务量。•以上这些也对评估技术方法和参数等技术经济指标的适用性提出挑战。•三、森林资产评估的特点:类型多样、特点复杂、不易把握,由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专业性与特殊性,使相关评估业务易产生认识偏差与法律纠纷,有必要进一步规范评估人员执业行为,以有效明确各方责任,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四、原有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规范》已不适应评估实践的要求。起草依据1、1996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资办发[1996]59号)。多年来,59号文等文件在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原有的森林资产评估管理和操作模式已不能满足市场经济与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需进行修订和完善。2、2003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深化林业体制改革,增强林业发展活力”与“加强政策扶持,保障林业长期稳定发展”,大大促进了我国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发展,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日益活跃,森林评估技术取得重大突破,森林评估案例的研究成果在实践中得以尝试。3、2006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发布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提出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制度,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同时,提出小额的集体林森林资源资产可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评估人员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培训及后续教育,从而使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人员结构发生较大变化。4、200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指出“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强流转管理,依法规范流转,保障公平交易,防止农民失山失地。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明确提出加强评估管理与规范评估行为。因此:为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行为,急需制定准则对评估人员的执业行为加以规范。指导思想1.遵循基本准则,关注其他准则。2.规范共性问题,突出专业特点3.强调核心原则,明确指导目的。4.立足行业特点与我国国情,充分考虑行业监管协调。指导思想•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准则是适应新形势与新业务发展需要而制定的,属于评估准则体系中的具体准则。在本准则起草过程中,始终以《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为基础,在基本概念、基本术语、基本原则上与其保持一致,立足准则体系框架,注重与已颁布评估准则的相互衔接、相互协调。1.遵循基本准则,关注其他准则。•《森林准则》在充分总结以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和管理实践的基础上,针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特点,兼顾资产评估业务和管理工作需要,便于评估人员操作与执行。此外,《森林准则》在评估准则体系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充分体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点,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的共性问题为重点,强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专业性与特殊性。在准则起草过程中,对已发布准则中有规定的内容,本准则不再重复。重点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不同于一般性或其他资产评估业务的独特内容进行了规范,力求详略得当。2.规范共性问题,突出专业特点指导思想•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准则制定过程中需要解决好操作性和原则性相互协调的问题。经过与相关部门与专家认真研究讨论,并广泛借鉴其他评估准则的经验,最终确定了以关注原则性为核心,重点解决评估人员应该做什么的问题,不作为评估人员的评估操作手册。3.强调核心原则,明确指导目的。4.立足行业特点与我国国情,充分考虑行业监管协调。《森林准则》立足于我国的林业发展特点与基本国情,准则的制定既要考虑我国林业发展与管理的实际问题,又要考虑我国评估实践的特点。不能简单地模仿或照搬其他资产评估准则或国外相关准则条款,而是兼顾我国林业行业管理的需要,以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和规范市场行为为前提,充分考虑评估行业监管的要求,促进我国森林资源管理与评估行业监管相互协调,促进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有序健康发展。发布意义1•将评估行业最新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融入准则中,为评估人员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提供了较全面的指导,为森林资源评估人员更好地把握森林资源种类的多样性、复杂性提供技术支持,避免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专业性和特殊性产生的认识偏差与法律纠纷。2•明确了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等机构参与实物量核查的方式,有助于规范评估机构和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等机构业务合作。3•提出在经济价值基础上,关注特定资产的生态价值,有助于合理发现森林资源资产的真实价值,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实体性准则的特点,规范了资产类型----森林资源明确对象突出特点对森林评估提出重点要求解决与部门规章的衔接问题规范主体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明确对象,突出特点森林资源资产•定义: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特点:资产形成的特殊性、可再生性、构成的复杂性、经营的长周期性。森林资源评估•定义: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特点:物种多样性、林地和林木不可分、实物量大,清查困难等。森林资源的具体对象和范围•资源资产的区别,资源不一定都构成资产,作为资产的资源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控制权,并能用货币或实物单位计量。林木资产价值是指资金、林地、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林龄年数)共同作用所创造的立木价值,为区分立木价值中是否包含林地价值,将林木资产分为广义林木资产价值和狭义林木资产价值。狭义林木资产价值是广义林木资产价值扣除林地价值的剩余部分。通常所称的林木资产价值均包含林龄年数内的林地价值,即广义的林木资产价值。森林景观资产是指通过经营预期会带来经济利益的森林景观资源,其载体主要有:森林公园、风景林场、植物园、生态公园、森林游乐区、以森林为依托的野营地、森林浴场、自然保护区或类似的旅游地等。森林景观资产是通过森林自然景观、生态环境与人文资源互相陪衬、互相烘托产生的综合效益,因此,森林景观资产既包括实物资产,也包括无形资产。森林生态资产是以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内涵,能够以货币计量的生态服务功能价值主体。主要包括森林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保育土壤、固碳释氧、积累营养物质、净化大气环境、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森林游憩等方面提供的服务功能的价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对象林地:进行林地资源的经济评价就是评定林地资源的生产力高低,并根据其生产力和预期林地收益(林地利用的经济效果)评估林地资源的经济价值。关于评估对象由于森林资源资产的特殊性,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践中,明确评估对象十分重要。本准则明确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的经济与法律属性,并与委托方充分协商,充分关注评估对象特点对评估业务的影响。本准则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对象既包括了常见的一般性经营的森林的价值,也包括了森林的生态功能价值,如森林景观、森林的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空气净化等价值,只要满足资产条件的森林资源生态功能价值,都可纳入森林资产评估的评估对象范畴。林地作为评估对象:它有易变性特点,评估时要界定对象对应的范围。其实质评估的是使用权。规范主体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规划,评估准则的规范对象是注册资产评估师。但国家林业局认为,目前我国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人员实际包括了注册资产评估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这些人员执行评估业务是否应当遵守准则的相关规定,本准则与原征求意见稿有较大变化。值得注意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提出重点要求除规定了资产评估的一般性要求外,还根据森林资源资产的自身特点与行业专业性特点,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提出了以下重点要求:(一)强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所谓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是指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掌握林业基础知识,了解森林资源的特点,具备森林的经营、调查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考虑到注册资产评估师不一定具备资产评估所需要的全部知识和技术,为确保资产评估结果客观、公正,本准则规定,当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某项特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聘请林业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专业核查机构协助工作,但要对其意见或者专业核查报告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进行判断,并予以恰当利用。(二)强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考虑森林资源管理特殊性对于资产评估的影响。如,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采伐年龄与方式限制、森林法对于营造林的强制性规定、林地的使用限制、商品林与生态林的不同管理要求等对于评估的限制性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与生态社会建设的需要,森林的生态功能服务价值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与社会认可,人们也逐步接受这种生态功能价值有偿使用与建设的思想,因此森林资源资产不再局限于对其经济价值的评估,在特定条件下,其生态功能服务价值也成为森林资产评估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注意的是,被评估的生态服务价值应具有明确的受益对象,为市场认可并作为商品的生态服务价值。而不是森林所具有的全部生态服务价值。(三)强调了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森林资源资产的权属。我国的林权由于历史原因,其权属管理相对薄弱,加上新一轮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尚未完成,集体林权相对不明晰,因此,本准则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明确森林资源资产的权属,出具权属证明文件,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应当对森林资源资产的权属资料进行必要的查验。为此,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了解《我国林木和林权登记管理办法》、《林木林权争议处理办法》及地方制定相关林权权属管理制度的,从而对森林资源资产的权属资料进行必要的查验。(四)强调了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核查问题。由于森林资源分布的辽阔性,使得森林资源的实物量不可能象一般商品一样进行逐一盘点清查,同时森林资源作为一种可再生的生物性资产,自然生长与消亡是其固有的自然规律。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实物量清单。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进行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定估算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林业专业核查机构对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单进行现场核查,由核查机构出具核查报告。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专业核查机构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要求合理开展资产核查,并对核查报告质量作出承诺。*解决与部门规章的衔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
本文标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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