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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方式之三主要内容一、信用证概述二、信用证流程三、信用证的特点及原则四、信用证分类信用证(Letterof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二、什么是信用证?简单地说:信用证就是一个有条件的书面付款承诺信用证定义的理解1.信用证的基本关系人2.付款承诺3.有条件:(1)信用证上规定要提交的货运单据(2)一定的金额(3)规定的期限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开证行受益人(出口商)1申请开证2寄信用证通知行3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凭规定的单据(1)主要单据(2)附属单据注意:严格符合的原则单单一致单证一致货运单据商业发票保险单据原产地证书装箱单重量单海关发票商检证书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ICC国际商会为明确信用证有关当事人的权利、责任、付款的定义和术语,减少因解释不同而引起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纠纷,调节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而拟定的2007年1994年1993年1993年UCP5002007年7月UCP6001993年之前UCP400轮船公司通知/议付行出口方银行开证行进口方银行出口商进口商资金8汇票单据5装船12提单1合同6交单10付款2申请开证11赎单3信用证9偿付7议付4通知二、信用证业务结算流程议付就是保留有追索权的垫付,议付和付款的法律含义是不同的出口商收到LC后即得到了双重付款保障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提单、保险单等物权单据代表着货物的所有权通知行和议付行可以是同一家银行,也可以是两个不同的银行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必须付款,开证行付款后没有追索权LC被拒付的唯一理由单证不符开证申请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当事人,通常指进口商。其义务是:1.按合同规定及时向银行申请开立与合同规定一致的信用证2.交付押金或作质押3.及时付款赎单返回受益人是信用证下权利的合法享受者,也是汇票的出票人,通常是出口商。履行合同义务按要求制单修改信用证权利做到“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有权收款返回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要求开出信用证的银行,一般为进口方银行。其权责如下:根据申请书内容开证第一性付款责任终局性付款责任取得质押或者押金的权利付款或拒付的处理返回通知行/议付行通知行(出口方银行)将开证行开出的以该行为收件人的信用证或开证电报的内容,照转或另拟通知书通知受益人的当事人。议付行:是根据信用证开证行的邀请,并根据受益人的要求,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对单据进行审核,核实相符后向受益人垫款,最后再向指定的银行索回垫款的银行。返回(1)买卖双方签定贸易合同;(2)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3)开证行接受申请开出信用证;(4)通知银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5)出口商按信用证规定发货;(6)受益人向指定行交单;(7)指定行根据自己的义务付款,承兑或议付;(8)指定行向开证行寄单索汇或向开证行寄单并向偿付行索偿;(9)开证行向交单行或偿付行付款;(10)开证行通知申请人赎单;(11)申请人付款赎单;(12)申请人提货。四、信用证独立和分离的原则2、信用证是独立文件,与销售合同分离3、银行处理的是单据,不是货物,单据与货物分离。案例1、单证相符时,开证行应独立履行其付款承诺;案例四、信用证性质特点1、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在信用证中,银行是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的,所以,一旦受益人(出口商)满足了信用证的条件,就直接向银行要求付款,而无须向开证申请人(进口商)要求付款。开证银行是主债务人,其对受益人负有不可推卸的、独立的付款责任。这就是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意思所在。返回2、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信用证是银行与信用证受益人之间存在的一项契约,该契约虽然可以以贸易合同为依据而开立,但是一经开立就不再受到贸易合同的牵制。银行履行信用证付款责任仅以信用证受益人满足了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为前提,不受到贸易合同争议的影响。四、信用证性质特点返回四、信用证性质特点3、信用证结算方式仅以单据为处理对象。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对于受益人履行契约的审查仅针对受益人交到银行的单据进行的,单据所代表的实物是否好则不是银行关心的问题。即便实物的确有问题,进口商对出口商提出索赔要求,只要单据没问题,对于信用证而言,受益人就算满足了信用证规定的条件,银行就可以付款。返回(一)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案例我国某外贸公司通过某银行B开立了100万美元的信用证,用于进口国外高档厨房用品,后来由于市场价格大幅度下降,该外贸公司估计不仅无利可图,还要亏本,且自身实力较弱,无法支付货款便撕毁了贸易合同,拒绝付款提货。返回思考:开证行应该如何处理?某外贸公司出口日本一批价值10万美元的童装,货物到日本后,进口商发现童装有质量问题,但日本的开证行经过认真审核单据,并没有发现不符点,因此开证行仍然及时进行了付款。启示: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是否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返回案例:国内某出口公司收到由香港某银行所开立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销售合约规定,货物包装条款为:“均以三夹板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2箱一捆,外套麻袋”;信用证却规定:“均以三夹板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2箱一捆”。在该交易背景下,开证行的付款责任独立于进口商的付款责任,为信用证与销售合约互相独立,开证行不受销售合约的约束。因此,当受益人在信用证效期内提交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就确立其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使受益人未完全履行在销售合约项下作为出口商的义务。1:我某进出口公司收到国外信用证一份,规定:最后装船日2004年6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2004年6月30日,交单期:提单日期后15天但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之内。后因为货源充足,该公司将货物提前出运,开船日期为2004年5月29日。6月18日,该公司将准备好的全套单证送银行议付时,遭到银行的拒绝。请问(1)为什么银行会拒绝议付?(2)该进出口公司将面临怎样风险?(1)银行拒绝议付的理由是,信用证已经逾期。虽然此信用证的有效期是6月30日,但是信用证的交单期是提单日期之后15天且在效期之内。现在该公司于5月29日将货物出运,就必须在6月13日之前将全套单证送交银行议付,否则就是与信用证不符。有了不符点,银行当然拒绝议付。(2)因为时间不可能倒转,不符点已无法更正,该进出口公司只能一方面电告进口商此不符点,希望进口商理解并付款赎单,另一方面告知银行担保议付。该进出口公司的风险是:原来的银行信用由于单证操作失误而降低成了商业信用,万一国际市场风云突变,客户可能不付款或少付款。2:我某外贸公司与澳大利亚某商达成一项皮手套出口合同,价格条款为CIF悉尼,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投保中国保险条款一切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时,将低了湿度标准,使得产品的湿度增大,然后将产品装入集装箱。货物到港后,检验结果表明,产品全部霉变,损失达八万美元。调查后发现,该货物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属于正常运输。问(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2)进口商是否该支付货款?为什么?(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不负责赔偿。根据中国保险条款,货物本身内在的缺陷或特征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属于保险除外责任。这批皮手套的霉变,是由于工厂降低了湿度标准后,货物本身内在的缺陷或特征所致的,所以保险公司是不会负责赔偿的。(2)进口商必须支付货款。因为CIF是象征性交货,交单即是交货。只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开证银行必须付款。3:某公司以CIF条件进口一批货物。货物自装运港,启航不久,载货船舶因遇风暴而沉没。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仍将包括保险单,提单,发票在内的全套单据寄给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问进口方是否有义务付款?为什么?有义务付款。因为按照CIF术语,卖方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上,即为履行了交货任务。CIF合同的卖方是凭单履行交货任务的,是象征性交货。卖方按期在约定的地点完成了装运,并向买方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提单)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任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证,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付款。卖方将有关单证交给买方后,使买方与轮船公司、保险公司建立了直接的关系,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买方可以凭货运单据或保险单据与船方或保险公司交涉。4:我某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轻纺织品,合同规定以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将信用证开抵通知银行,并立即转交给了我进出口公司。我进出口公司审核后发现,有关条款与合同不一致。为争取时间,尽快将信用证修改完毕,以便办理货物的装运,我方立即电告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并要求将信用证修改书直接寄交我公司。问(1)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怎样的?(1)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①因开证银行不同意修改信用证或拖延修改信用证,导致我方无法单证一致而安全收汇;②我方无法辨别信用证修改书的真伪就办理装运,可能会货款两空。(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联系修改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到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开证银行将信用证修改送达通知银行,通知银行审核修改的真伪性后将修改送达受益人。五、信用证业务中存在的契约关系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合同开证申请书六、信用证的作用1.银行的保证作用。对进口商:对出口商:六、信用证的作用2.资金融通作用。对出口商:对进口商:(1)打包放款:是出口商,以”致受益人的信用证”正本和”销售合同”作为抵押品,申请此项贷款。(2)红条款信用证:在信用证上加列红色打字的预支条款授权指定议付行预先垫付信用证金额的一部分,放款给出口商,用于备货装运,待其交单请求议付时,以议付款项偿还垫款本息,倘若出口商不能办理议付时,则垫款本息应由开证行负责偿还,然后由它向申请人追索此款。对于出口商的融资(3)出口押汇:(4)汇票贴现:承兑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经指定承兑行审单相符,承兑汇票后,要求该行自己贴现提早把汇票净款付给受益人,对其融资,承兑行寄单给开证行,并通知汇票到期日,等到到期日它就获得开证行的偿付,归还垫款。对于出口商的融资(1)进口押汇:开证行在收到开证申请人交来的货款之前对指定银行进行付款。(2)缴纳保证金的融资;(3)进口商要求延期付款;(4)专项贷款融资。对于进口商的融资信用证的主要分类(一)光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二)不可撤销与可撤销信用证(三)保兑的与不保兑的信用证(四)付款、承兑、议付信用证一、按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单据凭跟单汇票或仅凭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信用证是跟单信用证。仅凭收据或汇票即可付款的信用证是光票信用证。国际贸易中使用的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二、按信用证的性质划分根据开证行对所开出的信用证所负的责任来区分,信用证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应明确注明是可撤销的或是不可撤销的。如无此注明,应视为不可撤销的。2、按信用证的性质分: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Credit)应当注明可撤销字样,否则视为不可撤销。Thiscreditissubjecttocancellationoramendmentatanytimewithoutpriornoticetoyou.撤销必须赶在议付行议付之前,否则无效。我国规定银行不接受、不开立这类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Credit)在进出口贸易中广泛使用(一)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L/C)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在开证之后,开证行无需事先征得受益人同意就有权修改其条款或者撤销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是缺乏保障的。(二)不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有如下特征:1、有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对于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而言,在其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时,即构成开证行按照信用证固定的时间付款的确定承诺。2、具有不可撤销性。这
本文标题:第三章1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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