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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信用证诈骗犯罪案件侦查第一节信用证概述。一、信用证的概念和特点(一)信用证的概念信用证是进口商所在的银行开给出口商的一种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一般是指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进口方)的请求和指示,开给受益人(即出口方)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书面文件信用证的特点开证银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项不依赖于贸易合同的独立文件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业务而不是货物(一)。。二、信用证的内容和作用信用证的内容1.信用证当事人2.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3.开证行的保证条款。4.信用证单据条款。5.信用证货物条款。6.装运条款。7.开证行的签字。8.其他遵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1)开证申请人(2)开证银行(3)受益人(4)通知行(5)议付行(6)付款行信用证的作用1.信用证结算为国际贸易中的买卖双方提供了信用保障2.信用证为买卖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三、信用证的分类(一)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二)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三)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四)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五)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六)循环信用证(七)备用信用证(八)对开信用证、对背信用证四、信用证的业务流程1.进出口商签订贸易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使用信用证支付方2.进口商在当地锒行申请开证3.开证行开出信用证4.通知行通知出口商5.出口商交单议付6.议付行索汇7.开证行付款8.进口商付款赎单第二节信用证诈骗罪的特征及认定一、信用证诈骗罪的概念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二、信用证诈骗罪的特征:客体特征客观特征复杂客体,是国家对信用证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诈骗。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进行诈骗3.骗取信用证。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二、信用证诈骗罪的特征:主体特征主观特征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只能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三、信用证诈骗罪的认定一)信用证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信用证诈骗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在于客观方面是否实施了信用证诈骗行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信用证诈骗罪与其他罪的界限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区别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一是使用伪造、变造信用证及其附随单据、文件,或者作废的信用证作担保,获得“打包贷款”;二是合法取得信用证后,诈骗“打包贷款”;三是为诈骗“打包贷款”而先骗取信用证并以此作担保,进行贷款诈骗。第三节信用证诈骗犯罪案件的特点和作案手段衡水农行一百亿美元备用信用证案1993年3月底,被告人梅直方、李卓明经人介绍来到河北省衡水市,以“引资”为名进行诈骗信用证的犯罪活动。他们先后向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以下简称衡水农行)行长赵金荣、副行长徐志国(均另案处理)提交了虚假的“引资”承诺书以及编造的美国亚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联)的简介等材料。谎称亚联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许多合作伙伴,以亚联财团的金票作抵押,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为衡水农行引入巨额资金;衡水农行只须开具备用信用证作为引资的必要手续,不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引入的资金中还本、不付息等等,骗取了赵、徐的信任。此后,赵金荣于同年4月1日和2日代表衡水农行工会下属的恒融实业公司与梅、李签订了三份数额分别为50亿、16亿、34亿美元的《合作引进外资投资开发协议书》。尔后,梅直方、李卓明向衡水农行出具了《开证委托书》。为了掩盖其诈骗真象,李卓明将备用信用证英文本译为中文提供给赵金荣、徐志国审查时,故意把英文本中“证明开具的汇票金额代表与给予亚联(集团)公司贷款融资相关的债务”一段内容不译。梅直方、李卓明在没有向衡水农行提供任何担保和抵押的情况下,骗使赵金荣、徐志国于4月5日开出了以亚联为申请人,衡水农行为开证行,莎物得投资(巴哈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莎物得)为受益人,一年期不可撤销可转让的200份总金额为100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4月6日,李卓明按梅直方提供的地点,将上述备用信用证寄给莎物得财务主管麦西华(加拿大人)。此后,当澳大利亚康萨雷达特公司等国外公司查询上述备用信用证的真实、可靠性时,梅、李继续以衡水农行所开备用信用证不承担风险和资金很快就能引进衡水的谎言,诱使赵金荣以衡水农行的名义,将梅、李拟定的对200份备用信用证的确认函发往国外。当衡水农行按协议规定多次要求亚联出具反担保文件时,梅、李于4月18日以根本不存在的“联合国家共和银行”的名义,制作了一张金额为100亿美元备用信用证的担保交给赵金荣,继续进行欺骗。在中国农业银行声明衡水农行无权开具备用信用证的情况下,5月23日,麦西华给梅直方电传了莎物得与亚联的《贷款协议》和《投资协议》。协议约定:亚联向莎物得贷款75亿美元,抵押品是中国农业银行为付款人的一年期备用信用证,亚联没有偿还本金的责任,本金将在信用证失效前自行清偿。这就是说,梅直方已将衡水农行开具的上述备用信用证作为向莎物得贷款的抵押品。案发后,我国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立即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并在有关国家警方和金融机构的配合下,使衡水农行开出的200份总金额100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在信用证注明的有效期间内没有出现资金支付情况。一、信用证诈骗犯罪案件的概念信用证诈骗犯罪案件是指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单据,使用作废信用证,骗取信用证和以其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进行信用证诈骗的行为所构成的案件二、信用证诈骗犯罪案件的特点(一)案值大,危害严重(二)境内外相互勾结作案多,国际化趋势明显(三)犯罪嫌疑人熟悉信用证运作,专业性强(四)当事人复杂,涉及范围广泛三、信用证诈骗犯罪案件的手段(一)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信用证作案信用(二)使用虚假货物、虚假单据作案(三)买卖双方合谋虚假交易作案(四)设置信用证“软条款”作案(五)行骗代开证公司作案1、受益人诈骗:受益人或他人以受益人名义用假单据或假货物针对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实施诈骗伪造全套单据在单据中做欺诈性陈述伪造部分单据三、信用证诈骗犯罪案件的手段2、开证申请人诈骗:以开证申请人身份,以假冒的信用证或“软条款”信用证,欺诈受益人和付款行1)假冒信用证诈骗A已过期限的信用证B无效的信用证期限不符合规定拼写不规范无必备条款的信用证开证行不存在或假冒其他银行C明知是经人涂改的信用证D已经撤消的可撤消信用证2)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诈骗“软条款”信用证,又称为“陷阱”信用证,是指开证人或者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使开证人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以达到诈取保证金、定金、违约金的目的。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诈骗的实质在于,开证人在骗得预付的履约金、佣金、质保金以及开证费后,利用其“软条款”中所拥有的主动权、决定权,故意阻挠合同的正常履行和信用证的正常运转,故意拖延时间,无端挑剔质量问题等,其目的是使出口方不能如期发货,支付不能,从而使信用证无法生效。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生效时间由开证银行另行通知。信用证规定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验货并签署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才生效,或须由开证行核实,与开证行存档印鉴相符,或规定商品检验采用买方国家(或地区)标准等等,信用证中对开证银行的付款、承兑行为规定了许多前提条件。信用证规定,船只、装船日期及装卸港等须待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开证申请人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为准。3、开证申请人伙同受益人诈骗4、开证申请人伙同开证行诈骗开证申请人伙同开证行签发“软条款”信用证,欺诈受益人5、受益人伙同船东诈骗第四节信用证诈骗犯罪案件的立案与侦查一、信用证诈骗犯罪案件的立案(一)案件来源。(一)案件来源(二)初查(三)立案标准1.被害单位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报案。2.有关单位的举报。3.上级公安机关交办二、信用证诈骗犯罪案件侦查途径的选择从信用证的虚假单据、文件入手进行侦查从被骗的资金流向入手进行侦查从信用证交易的有关人员入手进行侦查1、受益人诈骗案件:围绕附随单据进行调查2、开证申请人诈骗及开证申请人伙同开证行诈骗案件鉴定信用证内容及真伪申请国际刑警组织提供侦查协助,对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进行调查3、开证申请人伙同受益人诈骗案件审查进出口合同的签定与履行情况提取犯罪嫌疑人伪造的各种附随单据及银行资金流转凭证讯问具体经办人员4、受益人伙同船东诈骗案件围绕运输单据展开调查三、信用证诈骗犯罪案件侦查措施与手段的运用查询、冻结和扣押鉴定国际、区际侦查协助询问证人、被害人搜查缉捕、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五节信用证诈骗犯罪案件侦查终结的要求在查清犯罪事实上的要求查清信用证诈骗行为的过程查清合同交易情况查清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查清信用证当事人的情况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在收集证据上的要求查清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查清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在收集证据上的要求(一)被害人的陈述(二)物证(三)书证(四)鉴定结论(五)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六)视听资料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侦破记牟其中,男,1941年6月19日生,汉族,重庆市人,大专文化程度,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法定代表人。1974年,身为工人的牟其中因与他人合作《中国向何处去?》一书被判死刑,入狱4年。1979年平反后辞职经商。1989年,牟用国内大量轻工产品,从前苏联换回4架图-154民航机。这笔数额巨大、极其成功、颇具创新精神的跨国生意,使他一夜之间名传遐迩。1993年,南德集团制作的宣传手册正式公布其资产和债务:总资产8.6亿元(人民币,下同),净资产4.8亿,固定资产2.9亿。1995年2月,《福布斯》杂志将牟列入1994年全球富豪龙虎榜,位居中国大陆富豪第四位。同年的中国《财富》杂志把牟其中定为“中国第一民间企业家”和“大陆超级富豪之首”。1997年9月,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牟其中信誓旦旦地说:“南德总资产20亿,负债40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大约3.3亿元)。”1997年1月,有关部门发出紧急通报认定:南德集团“经营不善,已出现高风险、高负债”之迹象,并指出,截至1996年11月,仅部分金融单位向法院提起的涉及南德的欠债“逾期不还”案和其他经济纠纷案,“标的”总额即高达2.4亿元人民币。1999年1月7日,因涉嫌信用证诈骗罪,牟其中被武汉警方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因涉嫌信用证诈骗罪,牟其中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于同年2月8日执行。牟其中信用证诈骗始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从1995年8月至1996年8月,以假进口的手段通过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骗取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开具信用证33单,开证金额8000余万美元,实际承兑金额7500余万美元,截止1997年4月止,南德集团共返还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3900余万美元,用于循环开证,造成湖北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3500余万美元的损失。牟其中策划信用证诈骗始于1995年上半年。当时,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资金紧缺,身为总裁的牟其中心急如焚,多次召集下属开会,商量以不进口方式进行信用证融资。同年6月,牟其中通过他人认识了澳大利亚XGI公司的何君,两人在南德集团总部商定,由何君寻找可为南德集团开立信用证的外贸公司。1个月以后,牟其中又通过他人与香港东泽科技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王某取得联系,两人在南德集团总部商定,由东泽公司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即东泽公司作为进出口商),与南德集团里应外合。同年7月2日,何君在武汉联系到可为南德集团开立信用证的公司,牟其中非常高兴。牟其中派集团职员姚红、牟臣赶到武汉,与何君具体商谈有关事宜。8月8日,牟其中根据何君的要求,同意付给何2%开证手续费。牟其中还同意支付开立信用证所需的其他费用。同日,根据牟其中的指示,姚红起草、打印了既无进口货物内容又无进口代理公司,而由何君“协助南德集团进口产品”的《协议》。牟其中在协议上签了名。8月10日,姚红持牟其中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到武汉。何君看过《协议》后,让姚红在《协议》上再填进口代理公司为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进口产品等内容,姚红照办。何君才在《协议》上签字盖章。次日,姚红又与何君签署了上述进口所需费用的《补充协议》。
本文标题:第十二章 信用证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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