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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89证券简称:浙江永强公告编号:2011-019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05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全部使用超募集资金在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投资设立两家全资子公司,投资总额7.5亿元人民币,用于分别投资建设470万件户外休闲家具生产线项目及户外休闲用品物流中心项目。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2011年5月24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二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1-016)。一、全资子公司工商登记情况上述两家全资子公司已于2011年6月2日在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登记,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体情况如下:1、名称:宁波强邦户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大道南侧商贸街4号楼2-32D室法定代表人姓名:谢建勇注册资本:17,000万元实收资本:17,0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户外用家具、遮阳伞、工艺品、金属制品的制造、组装、包装、配送、仓储、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投资与资产管理。(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公司首期出资3.8亿元,已经宁波开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开欣会验[2011]第060号《验资报告》审验,其中注册资本1.7亿元。2、名称:宁波永宏户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宁波杭州湾新区慈溪出口加工区6号C区标准厂房法定代表人姓名:谢建勇注册资本:8,000万元实收资本:8,0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户外用家具、遮阳伞、工艺品、金属制品的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投资与资产管理。(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公司首期出资1亿元,已经宁波开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开欣会验[2011]第061号《验资报告》审验,其中注册资本0.8亿元。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宁波强邦户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宁波永宏户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已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会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上述三家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一)、公司在上述三家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1、宁波强邦户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9543001040006126。截至2011年6月13日,该专户资金余额为12,000.00万元。该账户仅用于实施470万件户外休闲家具生产线项目的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2、宁波强邦户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33001666135053007730。截至2011年6月13日,该专户资金余额为26,000.00万元。该账户仅用于实施470万件户外休闲家具生产线项目的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3、宁波永宏户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392258832423。截至2011年6月13日,该专户资金余额为10,000.00万元。该账户仅用于实施户外休闲用品物流中心项目的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二)、宁波强邦户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宁波永宏户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在接受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款后,若有将该资金以存单方式存放的,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存单不得质押。(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双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江荣华、李丽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六)、乙方按月(每月3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七)、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九)、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十一)、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三)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三、备查文件《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6月16日
本文标题:浙江永强:关于子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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