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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第一条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了加强、规范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募集资金是指公司依法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配股、增发股份等形式通过证券市场向社会公开进行股本融资所筹集的货币资产。第三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第四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第五条公司应负责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的投资成本和最大产出效益为原则,把握好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进度、项目效益的关系。2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使用的募集资金必须由基本账户支付的,公司应先自基本账户支付,再从募集资金账户向基本账户等额划转。第七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八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按年度和项目编制;(二)具体执行部门编制《募集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三)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同意;(四)董事会审议通过;(五)总经理执行。第九条募集资金使用依照下列程序申请和审批:(一)具体使用部门填写申请表;(二)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三)总经理审批;(四)财务部门执行。第十条募集资金使用超过计划进度时,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10%以内(含10%)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10%以上时,由董事会批准。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资金应用,项目进度、项目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并在股份发行完成后持续三年对投资项目进行效益核算或投资效果评估并建立项目档案。第十二条实际募集的资金超过项目计划所需资金的部分,经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批准后,可作为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或其他项目的后备资金。第十三条如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等原因发生重大变化,公3司应聘请有关中介机构和技术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重新论证和评估,确实不适应继续投资的,应及时提出终止投资和整改建议书,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第十四条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五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第十六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第十七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意见为“相符”或“基本相符”的募集资金专项审核报告;(三)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4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中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与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内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基本不相符”或“完全不相符”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差异原因及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第二十一条保荐机构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每个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于公司发行上市后实施。本办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章程的规定而制定和修改,与其不一致之处,以法律法规、政策、章程的规定为准。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0年10月26日
本文标题:海兰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XXXX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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