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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学习家庭暴力法心得体会范文范例【汇集4篇】【参阅】此篇优质文档“学习家庭暴力法心得体会范文范例【汇集4篇】”由网友为您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考阅读之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分享吧!学习家庭暴力法心得体会【第一篇】随着第一部反家暴法的正式实施,我省第一个家暴庇护所也成立了,对于家暴受害者来说,这无疑是多了一种庇护的方式,是一个可以暂时缓解伤害的驿站。更重要的是,对于反家暴法的有效实施,这也是一种积极的实践,是一种社会化的救济途径。有此庇护,善莫大焉。其实,从全国来看,近几年,家庭暴力庇护场所各地都在建设,有的省份甚至已经有近百个反家暴庇护所,可是从实施效果来看,却并不理想,一些反家暴庇护所数年内的受助人次仅有十来次,这与逐年增加的家暴投诉、家暴案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多种多样,而在家庭暴力的认识上,整个社会的重视程度很低,公共部门也无法强制实行干预,家暴受害者觉得“家丑不可外扬”,大多选择默默承受,实在不行就让亲人调解,很少有人会向政府寻求庇护,更不会诉诸法律。这不但纵容了家庭暴力的滋长,更是家庭暴力难以有效干预解决的症结所在。2/14如此看来,家庭暴力庇护场所的成立只是初步,要让家暴受害者真正免予伤害,要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还需要依靠法律解决。首先,法律制度必须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起主导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反家暴的舆论共识。许多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并未意识到可以向亲人以外的诸如社区、妇联、派出所等公共机构进行求助。这就需要大规模的普法宣传,加强道德宣传和法律法规教育,扭转人们的错误认识,使反对家庭暴力的观念深入人心,让更多的人知道并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其次,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建立多机构合作的干预模式,不同体系形成合力。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哪个部门和个人能够单独解决的,社区、妇联、工会及诸多社会公益团体,均是反家暴的主要力量。这就需要建立起防范家庭暴力的社会综合治理体制和机制,只有多管齐下,方能有助于反家暴的不断推进。更为关键的是,在审判实践中通过司法诉讼程序给家庭暴力案件量罪定刑,使其真正体现法律的威慑力。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家暴案件仍然受到“举证难”“取证难”以及“认定难”等现实因素的制约,这就需要进一步制订细则,一方面,明确家暴案件中司法机关可以调查取证的对象、范围和手段,同时规定对于因遭受家暴而面临生活紧急困难的当事人,该如何进行司法救济,以及反家暴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如何衔接运用等等。3/14只要法治发力,全社会共同努力,就能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撑起一片蓝天。学习家庭暴力法心得体会【第二篇】现如今,有关家庭暴力的问题已经走上时代的大舞台上了,全世界对此都投入巨大的精力和物力,据不完全统计,至少有四十多个政府组织完善该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我国在这方面的关注度显然是不够的,就目前所涉及的法律条文来说,仅仅只有《宪法》、《民法》和一些局部人群保护法中的零星言语,因而,就执法人员或受害人员来说,他们对家庭暴力的严重性的理解往往是片面的,是迷茫的,其主要原因来自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针对当今频繁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我们不得不进行深刻反思,不得不认识到防家暴法规的重要性。该法规必须在综合研究家暴行为的人群特定性、地区普遍性、原因多元化等特点后协商制定的,并且是以完善法律法规,降低家暴行为为目的,使得被侵权者有法可依、侵权者违法必究。我国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点仅仅局限于已婚夫妇之间,对于婚前试婚等未构成实际婚姻关系的暴力行为不予理睬。家庭暴力分为生理和心理两种。一定程度上,在我国有以下不成文规定,即性暴力属于生理暴力的一部分,即性暴力包含在生理暴力之中。在中国家暴相关法规中有如下表述:家暴是指侵权人采取某一方式或某一工具对被侵权人造成生理或者心理上的暴力行为,然而这对于心理胁迫行为是否包含于家庭暴4/14力这一问题的解答是非常模糊的,对于侵权人采用不显著的方式,例如胁迫、威胁、言语攻击等进行心理暴力的情况尚未进行立案定罪。中国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时间远远晚于西方诸国,这一点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史上很容易得出结论。直到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国开始重视家庭暴力问题,尽管经历了这么多年的摸索和尝试,中国有关家暴的法律法规依然是不成体系、零星、松散的。由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过于松散,在实施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的阻碍,如法律的灰色地区,这些因素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无形中造成困境。综上所述,侵权者逍遥法外的例子比比皆是,因而我国在家庭暴力方面的重视度有待提高,迫切需要一套专门的法律法规。(二)民法缺乏明确的认定、具体的救助措施和制裁标准目前,中国有多部法律条文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严格规定,禁止不公平的对待、迫害弱势群体的行为,但是这些仅仅是对其做基本性的要求,不具有准确的人物定位、详细的惩罚措施以及惩治准绳,同时,对于法律如何实施、如何贯彻、如何发展等问题在目前的司法界相当模糊,因此法律法规定的实际效力低下。在某种情况下,提起家暴行为,人们都会自然的联系到个人的权益上,实际上家暴行为与国家大局密不可分。在最新修订的法律法规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提出对于侵权问题要进行法律支持。这方面的法律支持主要体现在让家庭暴力中的侵权者在民法范围内收到应有的惩罚:即要求侵权者通过一定的方式,(可以是经济方面的,也可以是精5/14神方面的),对被侵权者予以补偿。但是我国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侵犯者和被侵犯者是血亲关系则有一定的弊端,比如夫妻关系一旦经过确立,则双方利益共有。因而,排除夫妻双方事前对彼此财产达成某种协议的可能性,在家庭关系存在的时间内,家庭成员共享对方的合法财产。该项规定的存在,导致法规中对家暴行为中侵权人采取的赔偿损失的行为没有实际意义,构不成对潜在侵权者的警示。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提出:对于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行为,被侵权者拥有提请申诉的权利,所属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需要对其进行协商调解;有关机关也需要加以干预。对于已经造成家庭暴力行为产生的状况,被侵权者有权要求申诉,相关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具体法律法规予以严格的行政惩处。当然,被侵权者也可以将家庭暴力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原因。但是,这又产生了一个难解的困境,当村委会或居委会或者相关机关同意家庭暴力事件中的被侵权者的申诉并且对侵权者进行相关的劝说和惩处,然后会发生什么状况呢?当家庭暴力的被侵权者与侵权者解除婚姻关系期间,谁该为被侵权者的身心损伤买单呢?这其实就暴露了中国关于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模糊性及片面性——我国仅对正在进行和已经完成的家庭暴力进行制裁,而家庭暴力的被侵权者往往因为害怕侵权者的再次报复,不得不四处躲藏,导致正常的生活受到影响,甚至面临危机,与此相反,侵权者所受的惩罚微不足道,大多数人由于材料不充分未能受到应有的处分。6/14(三)部门权责不明确导致协作不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明确提出:家庭暴力的受侵者有权向村委会或居委会等相关部门要求申诉,如被侵权者直接向公安机关要求申诉,公安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须依法进行法律追究。尽管我国已经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定,但仍然不够精确,因而在具体处理的过程中,各机关之间相互应付的行为时有发生,很难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尽职尽责。我国法律规定,受害者需要出示法院或相关检察院的伤情鉴定委托证明材料,司法部门才能够对其进行伤情鉴定,若没有相关委托书,则不予鉴定。这种情况下,若受害人没有委托书,那么受害人根本无法进行伤情鉴定,就算是伤情较重,构成施暴者犯罪,在法庭上也会因为没有实证材料而无法判案,无法定为家庭暴力,从而使施暴者逍遥法外。(四)家庭暴力立案难,法律关于自诉案件起诉的规定缺乏灵活性在很多家庭暴力自诉案件案例中,除过分犯罪行为如杀人和造成受害者巨大伤害行为的,相关法律会追究犯罪者刑事罪责外,对于程度较轻的案件一般重视程度不高,相关机构也表现不受不理的态度。很多情况下,若为出现致人死亡或重残行为的,起诉过程会因为当事人双方的特殊关系而中断,受害人往往会取消诉讼,使得罪行难以立案。综上,关于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仍然有很多不够完善的地方,这导致与家庭暴力有关案件的审理较死板,很多时候都不能对犯罪者施以法律制裁。7/14家庭暴力受害者事后可获得一定的援助,可向相关部门提出救助。《婚姻关系条约》中关于家庭暴力行为有关规定显示,家庭暴力中构成犯罪的,当追究当事人刑事罪责,当地公安机关及法院当对施暴人提起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以维护受害人人身权利;若家庭暴力活动并未停止,公安机关及当地相关委员会当立即进行制止并对受害人进行人身保护以免暴力事件再次出现威胁到受害人人身安全,同时若受害人受到伤害后提出对施暴者予以惩罚,公安部门也应当执行。但此条约并未具体规定细致内容,如援助受害人的具体方式及对相关部门实施不到位的明确追究等,这使得相关部门责任分配不够到位,具体责任人没有规定,案件处理起来就没有效率。很多情况下公安机关都是受害人第一求助对象,也担当着事后诉讼的法庭证人角色,但因为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也没有实际权力,在许多家庭暴力案件中,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就会持不理会态度,进行一般程序上的调解后便不再过问,往往造成案情往严重方向发展,受害人会受到更大伤害,人身权利根本无法保障,法院拥有对这类案件的判决权,但却没有办法在第一时间阻止受害人受到进一步伤害,这就形成了家庭暴力在法律上的漏洞,原因是没有具体立法,家庭、公安机关及法院之间的权利及职责并未协调好。三、我国家庭暴力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策略(一)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法律在反对家庭暴力这块出现漏洞,我国法律迄今并未有8/14关于这方面的相关文书出现,只是在婚姻法、民事诉讼法中零零散散记录了相关处罚方案,没有较为集中具体的判定条件及判定结果。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困扰许多家庭的一大难题,亟待解决,但是法律的不完备使得这种现象不容乐观。作者认为在如今的社会环境下,需要颁布与反对家庭暴力有关的法律来缓解家庭暴力如今的状况。我国颁发了《反家庭暴力法》,并且逐渐完善法律制度,努力创建依法守法的社会,只有做到这些,国家的发展才会变得更加科学有条理,并且在处理事情的时候能够拥有法律依据。尚未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时候,人们需要对“家庭暴力”拥有清晰的定义。我国并没有在法律条文上给予“家庭暴力”详细的定义,仅仅在国家的婚姻法里对家庭暴力有一点解说。通过上文里海内外国家暴力的主客体的详细讨论与研究,我们能够知晓国内对“家庭暴力”这一概念的定义还在从前的认知阶段,这并不有利于国家的进步和社会的成长。因此我们需要对“家庭暴力”这一概念开展详细的解说,给予清晰的定义,从而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家庭暴力在主体上的定义是家庭成员这个领域,如今家庭成员的定义范围和从前家庭成员的定义范围相比扩大了许多。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经济的增长,夫妻间的离婚率有所增加,没有结婚就住在一起、相同性别的人住在一起等现象出现的频率变得较高。国家在制定法律的时候需要全面的思考如今社会的进展,还可以借鉴外国的立法方式。海外国家在反对家庭暴9/14力这方面制定的策略拥有很高的参考价值,所以作者觉得家庭暴力的主体能够定义成正常家庭,未婚住在一起的家庭,相同性别组建的家庭,只有一个家长的家庭和离婚后的个人。(二)合理引入民事保护令制度民事上的保护措施能够全面的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帮助其逃离家庭暴力的实施者的魔爪,有效地防止了家庭暴力的再次出现,这也能够看成是反对家庭暴力的措施。可是国内在反对家里暴力方面颁布的法律较少,并没有详细的保护措施。由于我国和其他国家的社会环境不相同,社会经济的方面发展的进度也不同,所以引进民事保护令制度对社会的发展十分有利。作者的印象中,引进民事保护令制度可以减少家庭暴力事件的产生,还可以提升乡村和城市的居委会在法律中的地位,引进该制度可以填补国家在反对家庭暴力法律中的空缺。其他国家民事保护令制度实施的过程中法院拥有很多权利。但是由于我国土地面积大,人口数目高,国内法院承担的工作早已超出上限,如今将民事保护令的权利全都给法院是不科学的,也是不符合实际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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