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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资本制度概述二、股东的出资义务(一)资本相关概念注册资本是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发行资本是公司已经发行在外(也就是已经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实缴资本是公司已经发行且股东已实际缴纳的资本。催缴资本是公司已发行、股东已认购但尚未缴纳的资本。(二)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衷资本制1.法定资本制要求公司设立时资本应全部发行出去,但不要求一次缴纳完毕。注册资本=发行资本=实缴资本+催缴资本2.授权资本制章定资本总额不是一次发行,而是可以分期发行。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必要时一次或分次发行。注册资本≥发行资本=实缴资本+催缴资本3.折衷资本制(三)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演变1.1993年《公司法》——严格法定资本制根据公司类型设置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必须全部认足并缴足。2.2005年《公司法》——相对宽松的法定资本制根据公司类型设置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全部认足,但可分期缴纳(2-5年);全体股东首付至少20%。提示:不同的公司中注册资本的含义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第26条: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第81条: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3.2013年《公司法》取消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特定行业除外;取消分期缴纳的法定期限;取消最低首付比例。问题:取消最低资本额,是否会出现0元公司、1元公司?从有限的认缴资本制到完全的认缴资本制,股东出资义务是否改变?缴纳期限未届满,但公司支付不能,能否要求股东提前承担出资义务?《企业破产法》第3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26条和第80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四)法定资本制下资本三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资本总额。2.资本维持原则也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注意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目的在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对该原则的具体体现有:(1)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35条);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91条)。(2)发起人的出资填补和资本充实责任。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93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3)股份公司不得折价发行股票。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4)股份公司回购股票原则禁止,例外许可(142条)。(5)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142条第4款)。(6)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166条)。3.资本不变原则不是绝对不变,而是指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资本变更包括增资和减资。其中,减资更为关键。增资和减资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1)增资。在有限公司中: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34条)在股份公司中,对于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资的,《证券法》第13条作了规定。(2)减资。第177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一)出资形式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得作为出资。(二)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1.出资缴纳期限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2.出资缴纳方式第28条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问题: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什么后果?司法解释三第10条股东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认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视为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股东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应向公司交付,且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3.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其他要求(1)出资人应当对出资财产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财产不应有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2)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以无处分权财产出资——善意取得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如果符合下列情形,公司取得该出资财产的所有权:(1)公司受让该出资财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公司。解释三第8条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解释三第9条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认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如果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股东应被认定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4.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解释三第11条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1)、(2)、(3)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4)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5.验资修订前公司法要求首付,营业执照中也要载明实收资本,所以要求验资。2013年修订,有限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不再要求最低首付比例,相应取消验资规定。但是,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第89条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207条第3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1.对其他发起人的责任——违约责任存在于发起人之间。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之间为合同关系,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83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总结:货币出资,不缴或少缴,均有违约责任;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方承担违约责任。2.对公司的责任——补缴或者补足根据解释三第13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3.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的除外(解释三F13)。4.其他发起人的连带责任第93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思考:上述两条的差异及其合理性?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可以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解释三F13)。总结:仅限于发起人承担,后来加入公司的股东没有连带责任5.增资时董、高的责任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可以请求未尽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解释三F13)。[练习题]甲乙丙三人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甲将其20%股权中的5%转让给第三人丁,丁通过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甲、乙均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但发现由丙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数额。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0年卷三多选第72题)A.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和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B.丙应当向甲、乙和丁承担违约责任C.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D.丙应当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练习题]湘东船运有限公司共8个股东,除股东甲外,其余股东都已足额出资。某次股东会上,7个股东一致表决同意因甲未实际缴付出资而不能参与当年公司利润分配。3个月后该公司船只燃油泄漏,造成沿海养殖户巨大损失,公司的全部资产不足以赔偿。甲向其他7个股东声明:自己未出资,也未参与分配,实际上不是股东,公司的债权债务与己无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虽然没有实际缴付出资,但不影响其股东地位B.其
本文标题:第三讲公司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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