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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府办发〔2006〕13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发展,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要求,大力发展政策性、商业性、互助式会员制等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进一步2完善规范担保机构运作方式,加强担保机构与金融部门协作,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和管理体制,提升我市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发挥重要作用。二、基本原则充分发挥企业、银行和担保机构的市场主体作用,政府的调控作用,政策的导向作用和法律的规范作用;实行企业、银行、担保机构、政府联动;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多元化出资与政策扶持相结合,加快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开展信用担保和提高企业信用相结合。三、发展目标(一)总体目标。力争“十一五”末在全市构建起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体,商业性、互助性担保机构为补充,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配套协作,功能完善、运作规范,能够充分发挥担保效能,有效分散、控制和化解风险的多元化多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全市担保机构总数达到10家以上,担保总额达到全市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的5%以上。(二)近期目标。到2006年末,市本级和各区县至少要建立1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担保机构或政策性担保资金。政策性担保资金可委托有资格的专业担保机构进行运作,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四、主要措施(一)进一步扩大现有担保公司实力3各区县(园区)要进一步整合现有担保资源,对现有由政府出资或参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要以现有政府投入为基础进行股份制改造,规范为独立法人,按市场原则进行商业化运作;要充分吸收民间资金和外来资本进入,逐步扩大充实公司资本金,进一步扩大担保能力。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资本金注入制度,每年在企业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用于补充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本金,使其尽快逐步扩大到应有的担保额度。原则上设立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其中货币资本不得低于70%。对目前还未达到标准的已登记注册的担保机构要逐步增资扩股,力争二年内达到上述标准。(二)积极推动组建会员制担保机构会员制担保机构是由多家企业共同出资成立,并主要为出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是一种封闭式的、非盈利性的、风险较低又能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担保组织形式。各区县(园区)要充分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引导、组织成立各种类型的会员制担保机构。可以区县(园区)为主,由区县(园区)政府资产公司牵头发起;可以产业为主,由共同经营、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发起;可以专业协会为主,由龙头企业发起。政府对组建会员制担保公司给予一定的启动资金支持,并对其注册资本金按银行基准利率实行一定的贴息补贴。(三)加快商业性担保机构的发展商业性担保机构是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可由企业、社团、自然人等出资设4立。组织形式可以是企业法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事业法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社团法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担保机构按《公司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引导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担保领域,鼓励引导民营担保机构、外来投资担保机构健康发展,形成各类担保机构相互补充、平等竞争、有序发展的担保格局。(四)促进担保机构规范化运作1.严格市场准入。凡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从事贷款担保业务为主;(2)有符合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必须的经营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真实、稳定;(3)具有信用担保执业资格或从业经验的管理人才和基本的内控制度。2.规范市场化运作。各类担保机构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要按照《公司法》、《担保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按市场原则进行独立运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担保机构的经营活动,更不得指令担保机构担保。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经办具体的担保业务。3.严格风险控制。担保机构不得向社会集资、不得向社会直接发放贷款。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税前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5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4.合理确定担保费率。担保费率的确定既应保证担保机构的合法利益,又要避免加重企业负担。政府出资或控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商业性担保机构收费可适当浮动。5.严格退出机制。担保机构在履行代偿行为时,如无法足额代偿到期债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清偿债务、实行市场退出。(五)密切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关系1.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应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在担保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业务合作关系。对于企业的资信调查、贷款风险评估、贷后监督等,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要协调联动、同步考察,形成安全有效的借、保、贷、还运行机制。2.加强协作支持。协作金融机构要根据担保机构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担保贷款的放大倍数,担保放大倍数原则上控制在5倍、最高不超过10倍。担保机构应将一定比例的资金托管在金融机构,以备清偿损失。为减轻企业负担,协作金融机构应与担保机构协商一致,对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执行利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从低、从优浮动。经担保机构委托,其协作金融机构可用托管资金购买国库券、政策性金融债券等。6(六)加大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1.建立完善风险补偿制度。对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资金或担保机构,在确保规范运作的基础上,财政部门对其政策性担保业务形成的代偿损失实行有限补偿,但不承担无限责任。市级和发生代偿的区县财政分别给予担保机构代偿损失适当比例的风险补偿。对按市场原则进行商业化运作的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风险补偿。对担保机构进入司法程序的担保贷款,政府和法院应给予大力支持,加大司法执行力度,努力降低担保机构代偿损失。2.对业绩突出的实行补贴奖励。对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年累计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额占该公司担保总额60%以上,年担保月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3倍以上的信用担保机构给予补贴。第一年以其注册资本金放大3倍为基数,年担保月均余额超过注册资本金3倍以上部分给予1%的补贴,超过5倍以上部分给予2%的补贴;以后年度补贴基数采用环比方式计算,对超过上年度月均担保余额以上的部分给予2%的补贴。一家担保机构当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资金充入担保资本金。补贴所需资金分别在市区县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3.给予税费减免支持。非盈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上报审批,3年内可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在办理产权方面,担保机构享有金融机构同等待遇,国土、工商、房管、交管等部门应给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对担保机构在反担保和代偿时涉及的房地产、车辆设备、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和过7户等有关收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4.扩大再担保支持。担保机构可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与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建立业务关系,申请再担保支持。对单个担保机构的再担保比例一般不超过担保责任余额的20%;再担保责任余额控制在其自身实收资本的20倍以内,根据风险程度、再担保期限及企业实际情况实行浮动费率;风险责任按再担保比例分担。(七)建立健全信用担保风险管理体制1.加强对担保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或参股的担保机构,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同级政府审批,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各地企业、社会和外商等民间出资设立的商业性股份制担保机构、企业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一个月内,按照《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到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并领取《备案证》。2.积极推进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行业协作。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引导各类担保机构参加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自律性组织。通过自律机制,规范担保组织的业务操作和行业内协作方式,加强对担保机构的规范,整合担保资源,探索担保模式,创新担保品种,加强信息和业务交流,协调组织担保机构采用联合担保等方式分散风险,维护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8担保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3.建立信用担保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为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规范管理,市区县都要建立信用担保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由经委、财政、中小企业局和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组成。不定期举行会议,就有关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协调。经委在政策、宏观上给予指导;财政部门负责担保机构风险管理和控制;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负责担保机构的业务指导,协调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关系,提供金融政策咨询服务并建立担保机构风险定期通报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共同促进担保机构健康发展。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上述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贯彻实施意见。二○○六年六月十五日主题词:金融企业融资担保意见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遂宁军分区。9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6月15日印(共印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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