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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I章建筑物(卫生设备标准、水管装置、排水工程及厕所)规例十一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123I章建筑物(卫生设备标准、水管装置、排水工程及厕所)规例的主要内容。第123I章第78条建筑事务监督在规例遭违反时的权力如有任何工程由建筑事务监督以外的人进行而违反第75、76或77条,则建筑事务监督可拆卸、移走或改动该工程,并可进行他认为需要的其他工程,以及可按照第75、76或77条的条文(视属何情况而定),追讨该工程的费用,犹如该工程是依据该等规例的条文而进行一样。第123I章第79条释义第IX部厕所在本部各条中,“露天地方”(openair)指符合以下所有情况的用地─(a)上面并无上盖,亦无阻挡;(b)任何一边的尺寸不少于1.5米;及(c)如用地四边已围起,就按围起用地的墙壁的平均高度而言,每6米的墙壁高度即有不少于1平方米的水平面积。(1976年第294号法律公告)第123I章第80条厕所须设门每个厕所(装有化学处理厕所设备的厕所除外)须设一道自动关闭的门,高度与门口的整个高度相同。第123I章第81条门须通往露天地方等(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每个厕所的门须直接通往露天地方。(2)凡任何厕所内的厕所设备是化学处理厕所设备,该厕所的门无须通往露天地方,但不得通往任何用作或拟用作制造、配制或贮存供人食用的食物的房间。第123I章第82条照明及通风(1)每个厕所须设有开口,供照明和通风之用。(2)每个该等开口─(a)其永久开敞或设计为开敞(视属何情况而定)的部分,面积须不少于0.2平方米;(1976年第294号法律公告)(b)在切实可行范围内须尽量接近厕所的天花板;(c)须直接与露天地方相通;及(d)须以金属或其他经批准的网格防蝇纱遮盖。第123I章第83条楼面每个厕所的楼面须在厕所外的地面水平之上不少于150毫米,并─(a)以非吸收性物料建造,以及修整至表面平滑;及(b)以不少于1比25的斜度向去水口下斜,但如属为蹲式厕所设备而设计的厕所,则围绕排泄物盛器孔口的表面,须以不少于1比10的斜度向孔口下斜。(1976年第294号法律公告)第123I章第84条内表面每个厕所的内表面,由厕所楼面水平至楼面水平之上不少于1.2米的高度,须─(a)以瓷砖铺面;或(b)以下述物料荡面─(i)不少于12.5毫米厚的水泥沙浆;或(ii)其他非吸收性物料。(1976年第294号法律公告)第123I章第85条厕所设备的墙壁及通往厕所设备的通道每个厕所设备内─(a)放置排泄物盛器的空间的墙壁(但按照(b)段而设以供通往该空间的开口除外),须以非吸收性物料建造;及(b)须设有足够的通道以便清理放置排泄物盛器的空间,以及将该盛器放置于厕所设备内和从该处移走,而该通道须予遮盖,以防止苍蝇进入该空间内。第123I章第86条厕所设备在设计和建造上与排泄物盛器有关之处每个厕所设备的设计和建造,须使排泄物盛器在放置于其内时能保持在一个位置,而该位置可尽量防止排泄物排放在该盛器以外的地方。第123I章第87条排泄物盛器排泄物盛器─(a)须以镀锌金属或其他非吸收性物料建造;(b)其建造方式须能防止其内载物因渗漏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漏出;及(c)其容量须不超逾50升。(1976年第294号法律公告)第123I章第88条建筑事务监督准许厕所门通往未围封的外廊或准许第82条所规定的开口与未围封的外廊相通等的权力(1)在符合第(2)款的条文下,建筑事务监督如认为适合,可准许没有装置化学处理厕所设备的厕所的门,或第82条所规定的开口,通往未围封的外廊或露台或任何其他未围封空间,或与未围封的外廊或露台或任何其他未围封空间相通(视属何情况而定),如该等外廊、露台或空间─(a)(如属厕所门)直接通往露天地方;及(b)(如属第82条所规定的开口)与露天地方相通,而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就第81及82条而言,该门或开口须分别当作直接通往露天地方或与露天地方相通。(2)除非建筑事务监督信纳根据本条给予准许不会有损照明或通风的标准或设置该厕所的建筑物的占用人的健康,否则建筑事务监督不得给予准许。第123I章第89条建筑事务监督禁止装置便溺污水设备的权力第X部杂项如建筑事务监督认为为处置任何建筑物的便溺污水而设的排水渠或私家污水渠或其他设施未能令人满意,他可藉书面命令禁止在该建筑物内装置便溺污水设备。第123I章第90条建筑事务监督规定设置中和池等的权力凡拟或可能将以下各项从任何建筑物排入任何排水渠或污水渠─(a)任何工商业污水;(b)任何化学垃圾或废蒸汽或任何温度高于摄氏40度的液体,而该垃圾或蒸汽或加热至如此程度的液体,单独或与排水渠或污水渠内载物混合均会构成危险,或成为造成滋扰的因由,或有损健康;(1976年第294号法律公告)(c)任何汽油、碳化钙、酸、油脂或油;或(d)任何相当可能会毁坏任何排水渠或污水渠,或妨碍其内载物畅顺流动,或对其内载物的处理或处置有不利影响的物质,建筑事务监督可规定建筑物的拥有人设置中和池、冷却池、石油截流隔、油隔或其他适当的设备。第123I章第91条某些规例不适用于以水务设施供水冲洗的便溺污水设备第19、20、21、22及23条不适用于任何以水务设施供水冲洗的便溺污水设备。(1986年第295号法律公告)
本文标题:第123I章 建筑物(卫生设备标准、水管装置、排水工程及厕所)规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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