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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企业现金池的介绍所谓集团现金池业务,就是指属于同一家集团企业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单位的银行账户现金余额实际转移到一个真实的主账户中,主账户通常由集团总部控制,成员单位用款时需从主账户获取资金对外支付。这种形式主要用于利息需要对冲。以公司总部的名义设立集团现金池账户,通过子公司向总部委托贷款的方式,每日定时将子公司资金上划现金池账户。日间,若子公司对外付款时账户余额不足,银行可以提供以其上存总部的资金头寸额度为限的透支支付;日终,以总部向子公司归还委托贷款的方式,系统自动将现金池账户资金划拨到成员企业账户用以补足透支金额。根据事先约定,在固定期间内结算委托贷款利息,并通过银行进行利息划拨。建立现金池对于企业集团而言有两大优点:优化利息现金池变外源融资变为了内源融资,减少了利息费用的支出。在现金池中,不同账户上的正负余额可以有效的相互抵消,账户资金盈余的子账户的资金自动地转移到资金不足的其他子账户,这样一来,企业的资金得到了充分的运用,在集团内部就能够满足融资需求,而无需外部融资,既简化的手续,也大大降低的融资费用。我们来举个例子,假设A,B,C同属一个集团公司,A日均盈余400,000,B日均盈余200,000,而C日均透支300,000。假设协定存款利率为1.44%,贷款利率为5.67%。很明显,集团通过设立现金池较之前能够获得较多的利息收益。改善资金管理通过现金池,母公司能够及时了解各个子账户现金流量的情况,明确内部控制责任禾加强内部控制效力,方便管理。其次现金池将集团多余的资金集中起来,这样可以进行更有效的投资活动,为企业增加收益。即使企业不进行投资活动,大额的存款也可以使企业获得较高的协定存款利率。与现金池相关的税收和费用现金池的建立导致了不同法人实体账户间资金的转移,而这种转移基本上没有实际的贸易背景,形成公司间的借贷。在中国,公司间直接借贷是《贷款通则》所明令禁止的。现金池的实际运营模式就是采用委托贷款的方式将资金在集团内部进行划拨。委托贷款简单说就是一方向另一方贷款,委托第三方(商业银行)进行管理。商业银行不承担贷款损失风险,只负责按照委托人所指定的对象或投向、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定妥的条件(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委托贷款被用作是绕开公司间借贷禁令的一种方法。但是委托贷款模式也意味着额外的税务成本―利息营业税,且每次交易还必须缴纳印花税。子账户向母账户发放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和子账户向母账户获取委托贷款的利息支出是不能轧差结算的。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必须按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由银行代为扣缴。同时,每笔委托贷款要按贷款金额的万分之0.5缴纳印花税。资金往来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营业税-印花税-手续费(手续费专指构成发放委托贷款的手续费,其中的资金划转手续费用与其他结算资金划转费用采用同一标准)+目标余额银行存款利息。银行本身还会按委托贷款的金额的一定比例或委托贷款的笔数收取手续费,除委托贷款利息支出外,这些税费是现金池各成员企业在增加利息收入、降低整体资金营运成本特别是集团内资金借贷成本时必须承担的额外财务费用。名义现金池名义现金池,是指集团内部成员单位的银行账户现金虚拟集中到一起(不发生资金物理转移),由集团总部资金管理者对集中后的现金头寸进行统一管理。换句话说,在名义现金池安排中,资金没有被实际划转,而是由银行来冲销参与账户中的借方余额和贷方余额,以便计算现金池的净利息头寸,银行再根据该净利息头寸向集团支付存款利息或收取透支利息。在我国由于严格的利率管制,存贷利率差的存在,企业将存款和透支相抵消,势必违反了国家的有关2/22规定。因此,名义现金池在我国目前是不允许的。企业在设立现金池的同时,必须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由于中国金融管制,外汇管制的存在,企业在建立现金池的时候,必须要注意到相关条文的规定。特别是对外币现金池账户结构和使用有比较严格的规定,企业在建立外币现金池还需要事先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其次,由于现金池安排中所有参与者都必须在同一家银行开设账户,所以企业在选择合作银行的时候,所选银行的机构网点与成员单位在地域上的匹配程度是应该考虑的问题。同时企业也要充分考虑到银行的服务质量。国内的一些银行在推出现金池服务的同时,往往都有自己服务的特色和强势的地方。企业在选择银行时就要充分考虑到这些特色和强势是不是能够真正地和企业资金管理需求相符,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银行也应该能够根据企业需求量身定制,设计符合企业自身的现金池架构,随时随地为企业提供个性化地资金结算和现金管理服务,使企业更好地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另外,费用问题也是企业选择合作银行所必须考虑的。在现金池业务中,企业虽然可以减少集团整体的存贷利差,但却增加了集团与银行往来的手续费,使企业获利大打折扣。因此企业必须尽力将手续费降到最低,否则巨额的手续费会使企业使用现金池变得毫无意义。企业现金池中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我们都知道现金池是依赖于委托贷款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银行产品。现金池有助于集团企业进行高效的集中化资金管理。集团企业在进行现金池产品的会计处理时主要是针对成员企业之间的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处理,相比一般的委托贷款而言,现金池中的会计核算相对来说就要复杂的多。在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中有相应的规定,将委托贷款视为投资,要求专门设置“委托贷款”科目帐户,并在此科目下设置“本金”、“利息”、“减值准备”等明细科目。“委托贷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即为委托贷款的帐面价值。委托贷款按期限计提应收利息,增加“委托贷款”科目的帐面价值,并确认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计入损益。但是如果委托贷款应收利息到期未被收回的,应立即将已确认的利息收入予以冲回,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冲回的利息金额。其后,回收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首先冲减委托贷款本金。委托贷款已计的利息不计提坏帐准备。期末的时候,检查委托贷款本金的可收回性,如果委托贷款本金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本金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投资收益。子公司在往现金池帐户中注入委托贷款资金的时候,首先应归还于先前尚未归还的委托贷款欠款。如果其所注入的资金超过所欠欠款的部分就被视为一笔新的委托贷款。分录:借:委托贷款----本金贷:银行存款子公司在向现金池中提取委托贷款资金的时候,首先提取的是前一笔已注入但尚未被收回的委托贷款。子公司第一笔提取的资金或提取的资金超过了先前注入的委托贷款尚未收回的资金余额时,就构成了一笔新的委托贷款。这时候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委托贷款----本金在现金池管理中,子公司在池内借入委托贷款资金需要支付利息,同样往现金池内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子公司也可以就所提供的资金收取利息。银行会按照每笔注入委托贷款资金的数额给委托贷款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的帐户划拨利息。提取委托贷款和注入委托贷款所涉及到的利息会计分录正好相反。根据税法的规定,每笔注入、最终构成发放的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与每笔提取并最终构成借入的委托贷款的利息支出是不能相互抵消后纳税,也不能将此计入财务成本。3/22注入委托贷款所收取的利息收入,这笔利息收入不但要记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益一起计算缴纳所得税,此外,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不能以净额列报和纳税,每笔利息收入要纳利息额5%的营业税,由银行代扣。还要缴纳营业税,银行可以为其代扣代缴营业税。如果企业专门计提时的会计分录为:借:投资收益----应交委托贷款营业税贷:其他应付款银行代扣时:借: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贷:委托贷款----利息如果企业不计提,由银行代扣,相应的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投资收益----应交委托贷款营业税贷:委托贷款―利息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委托贷款必须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是比例税,按贷款金额的万分之0.5缴纳,可由集团企业直接缴纳,一般情况下,由银行进行代扣代缴的。借:财务费用----印花税贷:银行存款银行在现金池业务中充当一个服务机构,银行会按照委托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或按照委托贷款的笔数收取手续费,由于现金池内的委托贷款是随借随还的,而且期限较短,因此这笔手续费一般不计入投资成本或投资收益,而是直接计入“财务费用”。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借:财务费用----手续费贷:银行存款以上这些都是针对于集团企业内部各个成员公司进行现金池委托贷款业务时的会计处理,如果从集团帐户来看的话,其会计处理方式就比较简单。成员公司向现金池帐户中注入委托贷款资金的时候,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委托贷款----X公司”。成员公司提取委托贷款资金的时候,做相反的会计处理就可以了。详析企业现金池业务详析企业现金池业务“现金为王”的理念在当前企业资金管理中倍受关注。随着企业集团全球化业务的不断拓展,企业对于内部资金的集中化管理和流动性管理的需求变得日益迫切。企业资金管理正逐渐从成本中心向利润中心转换。管理好企业的现金流已经不单单拘泥于管理好库存现金的层面,更多的指的是营运资金。如何强化企业的现金流管理,提升企业价值成为了越来越多资金管理人的工作重点。近年来,随着我国监管体系的不断放宽,一种基于委托贷款模式的创新型资金管理技术—“现金池”正逐渐兴起,成为了集团企业实现资产流动性、集中化管理的首选工具。什么是企业的现金池?现金池是建立在委托贷款模式下的集团企业内部的资金融通。在现金池结构中有一个母帐户和若干个子帐户。以公司总部的名义设立集团现金池母帐户,通过子帐户向母帐户以委托贷款的方式,每日定时将子帐户的资金余额上划到母帐户中。资金上划后,子公司账户上保持零余额或目标余额。这个限额的设定通常是由企业根据自身资金管理的需求和现金存量的额度与银行协商确定。在现金池结构中,子账户资金上划一般是在固定的时点,一天一次。但是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向银行要求一天多次的子账户余额上划。4/22日间,若子公司对外付款时账户余额不足,银行可以根据以其上存母账户的资金头寸额度为限进行透支支付。一般而言,为企业提供现金池业务的银行都会为其子账户提供日间透支服务,以确保子账户日间对外的正常支付。当然,银行为成员单位提供日间透支服务,是基于企业集团自身良好的信誉和相应的资产担保,必要时企业还需事先和银行签订相关的法律文书。银行规定,集团企业为其下属子账户提供担保的必须要大于或者等于其所有子账户日间透支额度的总和。子账户的日间透支会由现金池的母账户在日终自动向子账户划拨相应的款项来结清欠款。企业集团还可以根据每个子账户的资金需求情况合理分配他们的日间透支额度。只要子帐户的日间透支额度不超过企业集团担保的额度,银行是不会就这一透支来征收利息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有突发情况的发生,子账户对外支付金额可能要超过其日间可透支额度。这就需要企业集团向银行发出人工拨付的请求,由银行将款项拨付到需要付款的子账户。这样企业集团既能及时满足子账户应急的需要,也不会使子账户支付需求超出额度,而承担额外的利息费用。这种临时性的拨付一般是由企业人员通过网上操作完成的,计算机网络的发达,系统化,足以使得这类款项实时到帐。企业现金池业务的基本流程图以银行和财务公司为委托贷款中介的现金池企业现金池可以以银行,也可以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为委托贷款中介进行开设。现金池业务中涉及到的事项主要有子帐户余额的上划、子帐户的日间透支、主动拨付、母子帐户之间的委托贷款,以及子帐户5/22向集团总部的上存、下借分别计息等。如下图所示:以银行为委托贷款中介在此模式下的现金池,集团各成员企业均需在现金池服务提供的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委托存款账户和委托贷款账户,其中结算账户为法人透支账户,具体透支额度可由银行对各家成员企业逐个单独授信,也可由集团核心企业统一申请和担保的集团授信并由核心企业将授信额度分配给各成员企业,授信提款可采用法人账户隔夜透支的方式,也可采用发放一笔流动资金贷款的方式。集团企业和法人关联公司的账户超过目标余额的部分,首先归还最早借入的委托贷款,其次划拨到委托存款账户。如果出现导致现金池中的汇总委托存款余额小于汇总委托贷款余额的借入委托贷款请求,委托存款余额小于委托贷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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