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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页码:1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号】闽财社[2006]26号【颁布部门】福建省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6-04-27【实施时间】2006-01-01【时效性】有效各设区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闽政[2006]5号),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各级财政应将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增加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 开展扩大失业保险支出范围试点的设区市应根据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状况确定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预算,并与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统筹使用,按照不同支出项目分别列支,单独记账。 二、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劳务派遣扶持、公共实训基当前页码:2 地设施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支出,以及经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三、省财政筹集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对地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适当补助,并对财政困难地方给予重点支持。省级财政对地方的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采取与地方财政实际投入、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地方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和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挂钩,原则上于每年5月底前和9月底前分二次下达,年底全面考核评价、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四、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开支。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一)职业介绍补贴 1、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闽政[2006]5号规定提供免费服务的,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上: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人员名单及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在《再就业优惠证》上签注已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并转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核定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指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提供免费服务的,职业介绍补贴原则上不高于每人200元;为其他符合条件人员提供免费服务的,职业介绍补贴原则上不高于每人75元。具体补贴标准由当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在确保职业介绍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各地可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和收入等情况当前页码:3 ,统筹安排好职业介绍补贴资金预算,根据其免费职业介绍成功情况,按季据实结算。 3、职业介绍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只能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二)职业培训补贴 1、对有能力垫付职业培训补贴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经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可向培训机构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已申报就业证明、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者提供的申请报告及所附的相关证明材料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劳动保障部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经财政部门复核后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并为其开具领取职培训补贴费的单证,同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签注已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及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领取单证直接到“就业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领取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补贴办法。 2、对无力垫付职业培训补贴费用而由职业培训机构垫支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生活困难对象(指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或持当地社区提供生活困难证明的人员),各地可采取必要的帮扶措施,也可由承担帮扶任务的培训机构在确保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及安全性的前提下,在每季度终了后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上一季度的培训补贴。申请报告除需附上述要求的凭证外,还应提供申请对象的生活困难证明及申请对象提供的免费服务证明等相关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机构提供的申请报告及所附的相关证明材料审核后,在《再就业优惠证》上签注已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并转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用于补偿培训机构为符合享受职业培训当前页码:4 补贴的困难对象垫支的培训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以发放培训券等补贴方式进行帮扶。 承担帮扶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要通过资质认定,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立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就业培训机构作为承担帮扶任务的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定点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教学条件和师资力量,所开设的专业,要符合;培训人员的特点和社会需要,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3、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应根据培训项目内容的难易程度确定,原则上不高于每人500元。具体补贴标准由当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4、每位符合闽政[2006]5号文规定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出现重复领取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等问题。 5、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另文制定。 (三)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1、对企业(单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上述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当前页码:5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按工作期限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企业(单位)所在地财政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本文件规定执行。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于30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以及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1)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定额补贴办法。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原国有企业(含县、区以上集体企业)“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元。补贴资金由省和设区市及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共同分担(以下简称“省和市县”):当前页码:6 第一档:一般转移支付县(市)和闽清、东山、南靖县、原莆田县、原宁德市。省和市县按8:2比例分担; 第二档:福清、连江、罗源、惠安、南安、安溪、永春、德化、沙县和三明、南平、莆田市辖区(原莆田县除外)。省和市县按6:4比例分担; 第三档:闽侯、长乐、永安和漳州、龙岩市辖区。省和市县按4:6比例分担; 第四档:石狮、晋江和福州、泉州市辖区。省和市县按2:8比例分担;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一定三年。超过基本养老保险定额补贴标准所需资金全部由当地财政自行负担。 (2)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贴由当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三项合计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已申报就业证明、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者提供的申请报告及所附的相关证明材料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劳动保障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经财政部门复核后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并为其开具领取社会保险补贴费的单证。符合条件的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以及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领取单证直接到“就业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领取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补贴办法。 (四)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当前页码:7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的单位(企业),地方财政可根据本地实际给予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企业)在每季度终了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上一季度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报告应附符合享受岗位补贴的人员名单、已发放的工资册、《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就业困难相关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核定后将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直接拨入单位(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确定。 (六)职业技能鉴定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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