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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资金流量核算§5.1资金流量核算的概念和范围一、资金流量核算的产生与发展考察对象:整个社会资金运动;主要内容:围绕收入分配、消费支出、非金融投资和资金融通等经济交易,考察社会资金的流向、流量、余缺及其调剂平衡等问题。实现方式:编制资金流量表,反映各种经济交易引起的资金增减变化。创立过程:科普兰(1944)→米切尔(1947)→…→SNA-1993。二、经济交易与资金流量核算经济交易:实际发生在机构单位之间或机构单位内部的某种经济活动。1993年SNA将全部经济交易按其对象性质不同划分为四类(参见第2章,P.60表2-3):(1)货物与服务交易(P类)(2)分配和资本转移交易(D类)(3)金融交易(F类)(4)其他积累交易,即“其他积累流量(K类)”的部分资金流量核算只考虑交易流量,不考虑非交易流量。注意部门间经济流量的两种类型:产品流量与资金流量。前者通过投入产出核算加以研究,后者则必须通过专门的资金流量核算来加以研究。经济交易包括:常住单位之间的“国内交易”,以及常住单位与非常住单位之间的“对外经济交易”。后者既属于资金流量核算,也构成相对独立的“国际收支核算”。资金流量核算与国际收支核算既相互交叉,又互有分工、各有侧重。三、资金流量核算的范围和模式资金流量核算按其范围由窄到宽有三种模式:(一)金融交易核算模式。只考虑各种金融交易流量,不考虑非金融交易流量。编制“金融流量表”。优点:基础统计资料相对完整,操作简便,时效性强,可以按季或按月编制。对于金融部门进行货币流量管理具有一定作用。问题:未适当反映金融交易与非金融交易之间的内在联系,与国民经济其他核算之间衔接、协调不够。通常由一些国家的中央银行采用。(二)全部积累交易核算模式:将核算范围从金融交易扩展到资本交易(储蓄、资本转移和非金融投资)领域。优点:能反映非金融投资所需资金的来源与运用情况,以及金融交易与资本交易之间的互补关系,增进了资金流量核算的分析功能。问题:相对于第一种模式,所需的核算资料较多,难度稍大;尚未反映积累资金主要来源(储蓄)的形成情况。通常由各国货币当局(央行)与国家统计部门共同编制。如美国和英国。(三)积累交易与经常交易综合核算模式:将核算范围进一步扩展到收入分配和支配等经常交易领域。优点:将金融交易与资本交易、积累交易与经常交易结合起来,更完整地反映了各部门投资资金的来源和形成过程以及运用和调剂情况,具有更强的分析功能。问题:所需的核算资料更多,难度更大,须与完备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相结合。加拿大等国采用这种模式,我国现在也采用。以上三种模式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研究目的和核算条件。§5.2非金融交易的资金流量核算一、收入初次分配核算初次分配的对象:增加值;参与分配的主体: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以及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分配原则:生产要素对生产成果的创造所作贡献的大小,分配的数量取决于各所有者拥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主要收入形式及其资金流向:(一)劳动者报酬(雇员报酬),包括货币形式和实物形式的报酬。资金流向:生产部门住户部门(二)生产税净额。资金流向:生产部门政府部门(三)固定资本消耗。本身不形成部门间的资金流量,只是一种部门内部的交易流量,在核算上表现为转账关系,故在资金流量表中无须专门反映。(四)营业盈余或混合收入营业盈余不是交易项目,而是增加值中的一个剩余项,包括应分配的红利、应支付的利息、应缴纳的所得税等其他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数额。非公司非法人企业(属住户部门)的特殊情况:经营收入-中间消耗-固定资本消耗-生产税净额=混合收入(即雇员报酬与营业盈余的混合)。中国国民核算体系:“混合收入”被并入“劳动者报酬”,也即“劳动者报酬”≠“雇员报酬”。本教材:混合收入∈营业盈余,劳动者报酬(剔除混合收入)=雇员报酬(五)财产收入,因持有某项资产或转让其使用权而获得的收入。如股票分红、土地租金等。SNA的分类:1.利息。因持有存款、股票以外的证券等金融资产而应获得的收入。2.公司已分配收益:发行股票的公司向其股东分配的利润。包括:(1)红利,分配给股东或所有者的利润(不包括派发的奖励股);(2)准公司收益提取,即准法人企业业主从企业收益中提取的投资报酬,属于特殊的红利。3.外国直接投资留存(或再投资)收益。先将留存收益看作按外国投资者的权益比例已分配的财产收入,然后由外商将其再投资到企业中。属于虚拟财产收入。4.属于投保人的财产收入。保险专门准备金属于投保人的资产;保险企业利用保险准备金购买金融资产、土地或地下资产等而获得的财产收入,也应属于投保人。5.地租。(1)土地地租,包括现金或实物形式的地租;(2)地下资产地租(特许权使用费),即地下资产所有者因出让其资产开采权而应收取的财产收入。比较:出租机器设备、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等生产资产而收取的租金,以及出租无形非生产资产的“使用费”,均作为购买租赁服务处理。这根源于国民核算中“生产”与“分配”的区分:营业租赁=生产,其他租赁=分配。由此,财产收入可限定为:由于拥有和转让金融资产、土地及其他有形非生产资产的使用权而获得的收入。注意(1)财产收入分配相对独立于“收入形成”,因为:其收入来源不同(企业的营业盈余或业主的混合收入等);交易方式较复杂,在“收入形成”中先核算“营业盈余”,有利于简化程序。(2)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变相的借贷关系。其“租金”应视为偿还贷款和支付利息,只有其中的利息部分才属于出租人的财产收入(承租人的支付)。(3)财产收入不包括因出售或转让财产“所有权”而获得的收入(如出卖土地或机器设备、抛售股票、撤销债务等),这些属于资本交易或金融交易。(4)财产收入在SNA中属于初次分配范畴。初次分配结果:原始总收入和净收入(余额)、国民总收入(GNI)和净收入(NNI)。国民总收入(GNI)或净收入(NNI)=各部门原始总收入或净收入(余额)之总和二、收入再分配核算收入再分配:在初次分配基础上通过现金或实物转移所实现的收入分配活动。再分配所形成的收入:通常是一些没有对等支付的经常性无偿转移。再分配的结果:各个机构单位、机构部门和经济总体的可支配总(净)收入。(一)转移收支的分类转移支付特征:“单方面的”、“无偿的”。1.按转移目的分——经常转移与资本转移经常转移(现期转移):经常地和有规律地发生,并会影响转移双方现期收入和消费水平的无偿转移。三种主要类型:与所得和财产等有关的经常税(所得税)、社会缴款和社会福利、其他经常转移。资本转移:转让资产所有权、而不涉及现期收入。转移分类中的“资本转移优先”原则:交易只要涉及资产所有权的转移或与某一交易者的资产增减有关,就是资本转移,否则就是经常转移。2.按转移形式分——现金转移与实物转移现金转移的具体形式:现金(通货或可转让存款)”实物转移的具体形式:货物、服务、其他非金融资产,“现金”以外的其他金融资产。注意两者在核算处理上的区别:现金转移只须一次性地记录为经常或资本转移;实物转移则要视为两次交易进行记录(改变交易流程):先虚拟现金转移,再记录实物转移。举例:参见P.194(二)收入再分配的主要项目1.收入税(直接税)资金流向:纳税单位或部门政府部门。分配形式:(1)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2)财产税:根据机构单位拥有的财产或净值数额定期征收的税目。如房地产税,对公某部门原始该部门该部门获得的各总收入余额增加值种初次分配收入该部门支付的各种初次分配收入司资产净值征收的净值税,对其他贵重物品征收的财产税等。(3)其他经常税:人头税,车船牌照税、枪支执照税、护照费、诉讼费、机场建设费,以及对特定项目征收的个人支出税(如消费税)等。2.社会福利和社会缴款社会福利:为维持居民当前和未来的福利而在机构单位之间发生的经常转移。包括“社会保险福利”和“社会援助福利”两种类型,前者以社会缴款为基础或前提。资金流向:社会福利:政府(或企业)住户部门社会缴款:住户部门政府(1)社会保险(保障)福利和社会缴款社会保险(保障)福利:由政府或企业通过社会保险基金向居民提供的社会福利,旨在满足居民应付突发事件(如退休、失业、疾病、伤残、住房和教育等)和其他方面的需要。与通常的“商业保险”不同:社会保险带有一定强制性(不完全出于自愿)。社会保险是非营利性生产活动,有关收支均作为再分配处理;商业保险则是营利性生产活动。社会缴款有直接和间接之分。SNA将其划分为三类:雇主的实际社会缴款(间接缴款,由雇员承担开支和享受福利)。核算处理:先虚拟为雇员报酬,再记录为雇员的社会缴款(改变交易流程)。雇员社会缴款:雇员向社会保障基金和私营基金的社会保险计划所支付的社会缴款。自我雇佣者的社会缴款:不构成雇员的人及自我雇佣者(雇主或自营劳动者)为其自身的利益所缴纳的社会缴款。(2)社会援助(救济)福利特点:不以事先缴款作为获得福利的前提条件;通常没有像社会保险那样严密、完整的组织和计划。例如,政府及其他单位对居民提供的各种困难补助、救济金、助学金、免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等。在国民核算中,“社会援助福利”仅限于现金转移;实物形式的社会援助和救济,则作为“实物社会转移”或“实物再分配”单独考察。社会援助福利的资金流向:政府或私人非营利部门住户部门3.其他经常转移主要有:政府部门内不同级单位之间的经常转移(如经常性的财政上缴和下拨),本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之间的经常转移(如提供援助、捐赠,缴纳会费等),不同机构单位之间发生的其他经常转移(如侨汇等)。注意:在我国,其他经常转移项目可能涉及到各种财政拨款,如行政管理费、国防和武警部队经费、科教文化事业费、社会福利事业费、城市维护和环境保护费等,但财政拨款中用于积累的部分不是经常转移,应予扣除。再分配结果:可支配总收入和净收入、国民可支配总收入(GNDI)和净收入(NNDI)。某部门可支配该部门原始该部门获得的各总(净)收入总(净)收入种再分配收入该部门支付的各种再分配收入国民可支配总收入(GNDI)或净收入(NNDI)=各部门可支配总收入或净收入之总和三、收入支配(使用)核算(一)收入支配及其核算的含义收入支配(使用):有关部门运用其可支配收入满足消费需要和形成储蓄的过程。即:收入-消费=储蓄,核心问题是关于最终消费的核算。收入支配核算:旨在系统反映和描述住户、政府部门以及私人非营利服务部门如何将其可支配收入在最终消费和储蓄之间进行配置,并测算其最终消费支出、实际最终消费以及储蓄的总量和结构。(二)收入支配核算应注意的问题居民消费应包括耐用消费品。居民消费应包括自有住房的虚拟服务价值。居民消费应包括自产自用产品和实物劳动报酬。但应排除因工作需要提供给员工的工作服和公车服务等货物和服务,这些属于生产过程的“中间消耗”。居民消费应包括居民支付的金融中介服务费和保险服务费。但实际核算时,常被忽略不计。政府部门和私人非营利机构的服务产出在使用上都属于消费。其中:由住户实际支付服务费的部分应计入居民消费支出,余下的部分是政府或私人非营利服务部门的消费支出。另一方面,还要适当区分消费支出与实际最终消费(考虑实物社会转移)。(二)收入支配核算应注意的问题(续)由政府或私人非营利服务部门付款购买、直接提供给住户的货物和服务,首先是政府部门或私人非营利服务部门的最终消费支出;其次,还应作为对住户部门的现期实物社会转移或实物再分配处理。国民总消费:住户、政府和私人非营利机构部门的最终消费支出之和。它表明整个国民经济的消费规模和水平。回顾:国民总消费=住户部门消费支出+政府和私人非营利部门消费支出=住户部门实际消费(居民个人消费)+政府部门实际消费(政府公共消费)部门总储蓄=可支配总收入-(相应部门的)最终消费支出=调整后的可支配总收入-实际最终消费对于非金融企业和金融机构两个部门:最终消费支出=零总储蓄=可支配总收入国民总储蓄=国民可支配总收入-国民总消费四、资本交易核算“资本交易就是非金融的积累交易。”积累交易:资本交易+金融交易积累流量:积累交易流量+非交易的积累流量(一)资本筹集核算(反映各种积累活动的资金来源情况
本文标题:第5章资金流量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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