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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弱化(2009年7月)资本弱化的理论来源195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费朗哥·莫迪格里安尼和默顿·米勒在《美国经济评论》发表了题目为《资本成本、公司财务和投资理论》的论文,标志着现代资本结构研究的开始。他们的理论被称作MM定理。资本弱化的理论来源主要内容是:(l)无公司税情况下企业的价值与资本结构无关。即负债企业的价值(VL)等于无负债企业的价值(VU),企业的资本结构中如果有更多的债务,企业的价值(息税前利润与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之比)并不会增加,因为债务较多的成本,会引起风险的增加,从而使权益成本的增加而抵消。他们认为企业的价值和其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不会因其资本结构而变化;资本弱化的理论来源(2)有公司税情况下债务会增加企业的价值。原因是利息是纳税可抵扣费用,因此更多的经营收益流到了投资者手中。1963年,他们发表了第二篇文章,加入了公司税存在的条件,他们认为负债企业的价值等于无负债企业的价值加杠杆的利得即VL=VU十TD。杠杆的利得为纳税节省价值,又称税盾效应(Taxshield),即公司税率(T)与债务额(D)的乘积。由于(1-T)小于1,公司税所引起的股本成本上升的速度会低于杠杆增长的速度。税率会减少债务的实际成本,从而企业的价值会随着杠杆程度的增加而增加。资本弱化的理论来源应当说,这种税盾效应的存在是合法的,但是它往往被跨国公司所滥用,明明是要进行股权投资的,但通过资本运作,将其转变为债权投资,这在事实上削弱了国家的税基。资本弱化的概念根据1987年OECD报告,“资本弱化”一般是用来指通过超额贷款来“隐藏资本”。资本弱化是一种人为方式,通过带息债务,而非股东持股,唯一目的或主要目的是为获得税收方面的好处。超额利息就构成隐藏股息分配,因为它本来应该作为股息处理的。资本弱化指与资产相比债务的过度使用,它与通过超过正常利率进行利润转移不同。后者主要是一种转让定价问题。资本弱化在税收上的表现1、由于债务人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抵扣,而股东获得的收益即股息不能在税前扣除,选择借债的融资方式比发行股票的融资方式,从税收的角度来说更具有优势。2、许多国家对非居民纳税人获得的利息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通常比对股息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采用债权投资比采用股权投资的税收负担低。资本弱化在税收上的表现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同属于一个利益集团的跨国公司来说,就有动机通过操纵融资方式,降低企业集团的税收负担。纳税人在为投资经营而募集资金时,常常会刻意设计资金来源结构,千方百计表现为举债投资,加大借入资金的比例,扩大债务与产权的比率,人为形成“资本弱化”,以此来达到避税的目的。资本弱化的节税效果项目公司公式ABC普通股本①2,000,0001,500,0001,000,000债务(利率8%)②0500,0001,000,000资本总额③2,000,0002,000,0002,000,000息前税前盈余④200,000200,000200,000债务利息⑤=②x8%040,00080,000税前盈余⑥=④-⑤200,000160,000120,000所得税(税率25%)⑦=⑥x25%50,00040,00030,000税后盈余⑧=⑥-⑦150,000120,00090,000债权比率⑨=②:①1:31:1预提所得税(税率10%)⑩=⑤x10%04,0008,000整体税负⑦+⑩50,00044,00038,000①利息费用的抵税效果使子公司的经营利润降低,从而交纳较少的企业所得税。②根据税收协定,大多数国家允许本国公司抵减已纳预提所得税,故此部分税负为零。③即使同时考虑所得税和预提所得税,整体税负在债权比率较高的情况下仍有节税优势。资本弱化的节税效果全部为股权投资产权比1:3公式母公司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所得税税率①20%25%20%25%预提所得税税率②-10%-10%普通股本③-2,000,0001,500,000债务(利率8%)④-0500,000资本总额③+④-2,000,0002,000,000息前税前盈余⑤-150,000-150,000债务利息⑥=④*8%00040,000应税投资收益⑦=⑧B150,000-110,000-税前盈余⑧150,000150,000150,000110,000所得税⑨=⑧*①30,00037,50030,00027,500税后盈余⑧-⑨120,000112,500120,00082,500预提所得税⑩=⑥*10%-0-4,000实际税负⑨+⑩30,00037,50026,00031,500双方共计所得税6750057500假设:利息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股息不征预提所得税;预提所得税在投资方国可以抵扣;母公司除投资收益无其他收益。母公司应税投资收益=子公司税前利润母公司税前盈余=应税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母公司实际税负=应缴所得税-预提所得税结论:在负债存在的情况下,母子公司各自的应交税金均会有所下降。差额:67500-57500=10000资本弱化产生的不良影响1、高比例的借贷资本导致跨国公司出资不到位或以收回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方式抽走出资;2、跨国公司在获取高比例的债权收益和股权受益的同时以低比例的股本承担着应负担的经济及社会责任;3、高比例的境外利息扣除,减少了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减少了子公司所在国应享有的税收权益。OECD反资本弱化的措施OECD制定的原则针对跨国公司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行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1987年发布《资本弱化政策》,成为各国规范反资本弱化的参考标准。OECD反资本弱化的措施OECD提出的两种应对措施:正常交易法(独立企业原则)通过审查关联方的贷款条件是否与独立企业间的贷款条件相同,判断关联方的债权投资是否为隐蔽的股权投资。固定债务/权益比例法(安全港原则)对资本结构中债务资金与权益资金的比例作出限定。上述两种方法对企业借款超过规定标准所支付的利息,均不得作为税前扣除项目。我国以前的一些反资本弱化相关规定注册资本的限制在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资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当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在合资期限内不得任意减少注册资本,股东不得抽回其出资,体现了资本不变原则;(国务院令311号)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工商外企字[2006]81号)注册资本的限制①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含300万)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7/10;②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③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④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的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凡已被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的,对以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实际从事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不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确定纳税义务;而应按照内资企业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有关部门取消其外商投资企业资格之前,可暂按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其中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未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25%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予享受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待遇。(国税发[1999]60号)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利息的规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列支;(国税函发[1991]326号)国税函〔2009〕312号《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联交易方面的规定企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0]第84号)新所得税法及其条例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关于资本弱化的规定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办法第八十七条)“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企业实际支付关联方利息存在转让定价问题的,税务机关应首先按照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办法第九十一条)新所得税法及其条例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关于资本弱化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新所得税法及其条例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关于资本弱化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新所得税法及其条例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关于资本弱化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比例。(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为2:1)新所得税法及其条例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关于资本弱化的规定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办法第八十八条)注意资本化:资本化通过折旧或摊销的方式在也不准以后年度扣除。新所得税法及其条例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关于资本弱化的规定2、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金融业务的界定参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
本文标题:资本弱化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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