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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路政管理制度精编3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路政管理制度精编3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路政管理工作总结1路政管理工作总结200x年度我段路政管理工作,在县交通主管部门和市路政支队的正确领导下,努力学习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围绕“两个年”活动和年初的工作目标,积极开展路政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指示精神,充分运用公路法律法规,保护路产路权,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狠抓超限运输的现场管理和源头管理,完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积极创建文明省道线,加大力度整治公路沿线加油站点、加水点和非法占道经营活动。积极配合做好全段的相关工作,狠抓路政队伍建设,提高路政人员自身素质,以设立路政窗口为契机,宣传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全县的路政协管网络建设,加强横向联系管理,把路政管理逐步推向“规范化、法制化”,做到重宣传、严管理,着重社会效益,一年来全体队员的共同努力和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做了大量的工作,有效地推进了我县公路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强化管理,突出重点,促进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根据目标管理原则和年初的工作思路为有效地维护公路产权,着重加强上路巡查,将侵占路产路权和公路控制区的违章建筑压缩在萌芽过程。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及时宣传教育。一年来我们的队员上路率达到92%,制止违章建筑130起,突出重点抓典型,拆除违章建筑摊棚、厕所等65处530m2,清除公路堆积物,种植物3940处9305m2,制止违章立杆18起,迁移违章立杆78支,拆除违章接线接坡21起161m,特别是今年通过创建文明省道线,对加油站点进行整顿规范工作和市支队布置的对加水点,非法占道经营整治等一系列活动以来,通过横向联系,集中组织力量,经充分的宣传教育,对部分老大难的问题,进行有效解决,共搬迁马路市场三处,取缔加油站点5处,占道加水点10处,非法占道经营11处。在整顿、折违过程中我们突出重点,通过邀请新闻媒介,报社电台,进行组织现场采访报道,市级报社2次录制报道,县电视台四次,县报社5次到现场采访,本单位部门18次投稿进行报道我们路政管理的一系列典型事例。对申请在控制区内的临时建筑、接线接坡、广告都进行现场勘查,严格把关,审核按规定程序、规定的承诺时间到审批中心路政窗口予以办理共审批各类案卷144起,同时实行跟踪管理责任人制度,在加强上路管理的同时,针对全县41条线路、678公里公路,注重横向联系,建立全县路政协管网络。聘任土管规划、乡镇干部,公路养护农工,形成公路路政协管网络,特别是一些偏远线路,由于信参考资料,少熬夜!息落后办事不便,群众法律意识不强,爱路护路意识淡薄,在路肩上种植农作物,在控制区内建猪栏厕所,违章建房、开沟引水,在路肩上立杆等一系列违章现象,通过协管网络及时得到信息在最短时间赶到现场,进行有效处理。同时我们通过协管网络向群众提供相关的路政法律法规的咨询,颁发宣传资料,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发放审批表格,联系现场勘查时间,给群众提供方便,提高路政办事效率,得到群众的好评,起到积极作用。二、加强超限运输的现场管理和源头管理超限运输是一项持久而复杂的管理工作,由于运输市场的恶性竞争,大货车登记小吨位,一方面是低运价,另一方面严重超限,造成国家大量规费严重流失,公路的早期损坏,养护成本的大幅增加。为遏制超限运输带来的严重危害,我们根据交通部2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与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立足于维护公路产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打击、查处严重超限,结合我们的实际情况,着重抓好超限运输的现场管理、源头管理和宣传工作。由于利益驱动,一些单位和个体运输业主为达到高额的利润,拼命依赖于多拉快跑赚钱,而不顾道路交通设施的承受能力和危害程度,针对目前存在的超限情况。我们采取多种办法和措施,一是加强源头管理,召集大的运输企业和车老板召开座谈会,分发宣传资料进行宣传教育,陈述超限运输对公路和交通安全的危害性,二是加强现场管理力度,通过上路巡查和临时设点检查的形式,运用动态和静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依法治理超限运输,对特别严重的超限运输行为我们通过电视台、报社记者进行及时的'报道,向行业监督部门及时反映和沟通,得到广泛的理解和支持,在整个管理过程我们始终按照上级部门的指标精神,重卸轻罚,勤上路,抓源头。超限率从原来的85%下降到52%。超限的吨位也明显下降30%,在我们现场管理的情况反映出超限车辆,大马力,低吨位,一些5吨车装载15吨到30吨,一旦放松现场管理超限运输立即出现死灰复燃。目前最有效的管理措施只能是加强现场管理和上路巡查,才能把超限势头压下去。路政管理规定「版」2路政管理规定「最新版」路政管理规定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参考资料,少熬夜!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第四条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保护路产;(三)实施路政巡查;(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第二章路政管理许可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第九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三)安全保障措施;参考资料,少熬夜!(四)施工期限;(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第十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三一刀客●(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三)安全保障措施;(四)施工期限;(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第十一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三)安全保障措施;(四)施工期限。第十二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行驶路线及时间;(三)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四)补偿数额。第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标志的内容;(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参考资料,少熬夜!(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第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三)施工期限;(四)安全保障措施。第十六条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三)安全保障措施;(四)施工期限。第十七条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四)安全保障措施;(五)时间;(六)补种措施。第十八条除省级人民的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的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的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的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的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参考资料,少熬夜!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第三章路政案件管辖第二十条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的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的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下级人民的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的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的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上一级人民的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属于下级人民的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的案件。第二十二条报请上级人民的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案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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