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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家族理事会章程5篇【参阅】此篇优质文档“家族理事会章程5篇”由网友为您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考阅读之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分享吧!家族理事会章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吴氏《开桃系》家族理事会(以下简称“本会”)由家族成员组成的群众性社会团体。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尊祖敬宗,促进成员间的友爱互助,传承家族文化,第三条本会成立的目的:弘扬吴门道德,激励后人奋进,树立对外形象,促进家族繁荣。为此,在一百十代孙的成员中组建家族事务工作理事会。第四条家族理事会是在族长及各位长老们的领导关心下,在族人的支持下,按照家谱、家规以及本章程,全面负责做好家族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第五条本会以吴氏开桃系世袭范围内为组成区域,凡此区域的宗族成员不分男女均为自然会员。第二章理事会的主要任务r第六条组织召开家族年会及敬祖祭祀活动,第七条加强本会与同宗同族系之间的交流与协作,增进2/24友谊,做好同宗同族的延伸和扩展工作。第八条维护、修缮本族家谱,记录历史事迹。第九条创办健全族人间的扶危、助贫、奖学金等机制,敦亲睦族,促进家族繁荣。第十条认真做好文书、图片、影像以及物品档案的搜集、整理、分类的保管工作,以便后人查阅和传承。第十一条积极办好家族年报,认真反映族人间的情况和要求,表彰先进,发扬光大,使年报越办月丰富、精彩,多渠道拓展家族的知名度。第十二条以身作则,严以律己,积极培养年轻一代,传承家族文化,使家族理事会的班子逐步做到年轻化、知识化、现代化。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三条本会为理事会制,实行任期制,理事长任期暂定五年,可连选连任,被选时年龄应不超过七十周岁。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全体会议,理事会成员由家族成员中推选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第十五条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长老推荐、家族年会通过的方式产生,成员为:吴桂宝、吴桂祥、吴志军、吴晨阳、吴桂华五人组成。第十六条本会设理事长一人,有吴桂宝担任,以后如成员扩大可考虑设副理事长,秘书长由吴桂华担任。3/24第十七条长老们为本会事务的当然顾问,列席理事会会议。第十八条本会理事本着无私奉献,义务为本会服务,不计报酬。第十九条召开理事会应有2/3以上人员参加始得开会,并以2/3以上人员同意,方得决议,理事成员间应团结,互信,对有损家族利益行为的理事,可通过民主程序予以罢免或撤换。第四章理事会的职责和职权第二十条享有在一定程序下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执行本章程及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第二十一条审议家族事务计划的布置和落实。第二十二条召开理事大会和家族年会。第二十三条定期向长老们及本会成员报告工作。第二十四条推选财务监督管理人员,执行财务制度,并定时公开。第二十五条推动和接受族人及社会团体的捐赠工作和家族基金的增值工作。第二十六条指导本会会员参加社会各项公益活动,会员间的互帮互助工作。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章程服从国家法律、法规。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长老扩大会议协商制定,由吴氏开桃系第六届家族年会通过并宣布开始试行。4/24第二十九条若形势变化或同宗同族人员体系扩大,本章程可以有2/3以上会员同意的程序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本章程最终解释及修改权,归本家族理事会。家有家谱乃家有宝,水有源,木有根,对家族事务意识的强弱,反映着我们对自己家族文化、家族历史的情感,反映了我们对子孙后代的责任,我们应当信心百倍,精诚团结,相互帮助,积极参与家族的各项事务,有力出力,有钱出钱,集思广益,把宗亲族业的工作做得扎实、繁荣,让我们把这份工作永久地传承下去。家族理事会章程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为搞好本地新农村建设工作,成立新农村理事会。第二条:理事会应在严格按照党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村民公约的前提下开展工作。第二章理事会的组织第三条:理事会的构成:理事会设会长2名,副会长1名,理事若干名。第四条:理事会的产生:理事会成员必须通过村民大会,从德高望座,组织协调能力强,热心公益事业,办事公道的村民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5/24第五条:理事会的改选:理事会任期届满,要及时召开户主会或村民大会,选举新一届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可连选连任。第三章理事会的权力和义务第六条: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切实履行村庄公共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引导村民积极投入新农村建设。第七条:协助技术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新村庄规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完善新村庄文化、体育、卫生等公益事业配套设施。第八条:简历和完善村规民约,公共事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第九条:组织村民摒弃陈规陋习、弘扬文明新风、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第十条:尊重村民权力、维护村民利益、积极引导村民做一个有一定致富技能、文明守法、移风易俗的新型农民。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章程需要修改时,由理事会征求村民意见,提出修改条规,并说明理由,经户主会或村民大会通过。第十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政府颁布的政策法规有违,应按政策规定及时进行修改。家族理事会章程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氏宗族理事会是民间的群众组织第二条理事会的宗旨:热爱祖国,遵守法律,拥护共产6/24党领导,尊祖敬宗,传承家族文化,弘扬家风祖规,增强家族亲情与福利事业的发展,服务家族,以和谐促发展,以团结促进步,为宗族的繁荣昌盛而努力奋斗,为在本世纪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第三条理事会以氏宗族世系范围内为组织区域。凡此区域的氏思宗族成员不分男女均为自然会员。第二章理事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第四条主要职能(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建设和谐的小康社会奉献力量。(二)组织召开全体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组织召开事理会属下的各组织机构工作会和各种研讨会议。(三)加强本会同别姓宗系之间的交流与协作,增进友谊。(四)认真反映宗族群众的情况和要求。第五条具体任务(一)关于宗功祖德祭祀活动事项。(二)关于举办各类福利事业、敦亲睦族,促进繁荣事项。(三)关于扶危、助贫、奖学事项。(四)关于宗族各地之间的调查登记及文化交流联络事项。(五)关于编辑本族家谱、历史事迹及族志会刊等事项。(六)其他事项。第三章组织机构7/24第六条理事会组织机构(一)本会为理事会制,每届任期年,可连选连任。改变任期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决定。(二)本会最高权利为理事会全体会议,理事会理事从家族成员中产生(包括在外理事会成员)。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具体会议选举产生。(三)本理事会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资料组、会计、出纳、财务监督、法律顾问等。(四)资料组、财会及其监督人员和法律顾问由理事会选派人任之。(五)对本理事会有特殊贡献、热心支持和资助本会工作贡献较大的海内外乡亲族贤及社会各界人士均可在本会任名誉职务。如名誉顾问、名誉会长或副会长、名誉理事等(人数不限)并以本会名义发聘书。(六)在外理事会组织由在外理事会成员组织成立,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领导,并指导工作。(七)本会工作人员,一律义务服务本会,工作不领固定津酬。第七条理事会的职责是:(一)制定及修改本会章程;(二)审议业务计划及年度收支决算;(三)理事会机构人员的选举与解职。第八条理事会职权如下:8/24(一)执行本章程;(二)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三)制定年度计划财务安排;(四)召开理事大会及临时会议;(五)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及年度财务工作;(六)对各项事务、业务、人员资格审查;(七)发动和接受族贤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八)推选财务监督人员、执行财务制度,管理好财务;(九)定期向理事会做工作报告。第九条常务理事会职责如下:1.执行理事会决议;2.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第十条:(一)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时,由理事长主持,如理事长没有出席时,由理事长委托人主持召开会议。(二)召开理事会会议应有全体理事会三分之二人员出席才能开会,并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人同意,方得决议。对不利于理事会团结的理事或常务理事,可通过民主程序予以罢免和撤换。(三)理事会成立财务领导小组,领导理事基金会,健全财务制度。财务收支要做到日清月结,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定期对全体理事公布。第四章基金会总则9/24第一条:氏宗族理事基金会由宗族理事会筹委会发起组建。第二条:基金会的注册地为:第三条:基金会宗旨是:发展宗族事业,支持与推动宗族教育事业和宗族生活条件进步与发展。第四条:基金会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依法开展各项活动。第五章基金会任务第五条:基金会通过各种途径联络热心公益事业的国内外团体与个人,争取各种形式的参与和支持,共同探索发展民间公益事业的途径和方法。第六条:基金会积极扶助需要资助我族的老弱病残者,支持宗族公益设施的建设,承担修膳家谱的费用,承担祠堂、纪念馆修建、老年人活动中心维护、维修等相关费用,承当祖坟修建、维修等相关费用。承担追寻、回购祖上遗物等的相关费用.承担追讨我祖上之产业的相关费用。第七条:基金会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特别优秀的青少年人才提供支持与奖励。第八条:基金会每年年终给予宗族70岁以上的族人发放红包,具体发放金额有理事会商定公示。第九条:资助宗族内贫困家庭,帮助弱势群体解决眼前的实际困难,着眼于提高他们的创造力,尽量帮助他们彻底地摆脱贫困。另每月及每年年终给予宗族贫困家庭一定的资助。第十条:资助宗族贫困学生;扶持困难家庭学生完成学业,10/24并确定适当资助优秀学生和困难学生。原则上每年年初奖励及资助一次。第六章基金会组织机构第十一条: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00~00名积极支持基金会的社会知名人士、企业家以及对基金会捐赠、资助、业务参与和对基金会有贡献的人士组成。理事的产生本着对基金会有利的原则,由会长或二个以上前任理事联合推荐,经协商后产生。理事任期为年。第十二条:基金会设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和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其他管理人员由会长任免。第十三条:理事会的责权如下:(一)制订和修改基金会章程;(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和副会长;聘任秘书长;(三)聘任名誉会长、名誉理事及基金会顾问。(四)审议会长提出的工作报告以及基金会的预算决算报告;(五)讨论决定重大的各项决策。第十四条:理事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遵守基金会章程;(二)积极参与基金会组织的各种公益活动;(三)根据需要为基金会提供必要的义务服务;(四)积极为基金会募款;11/24(五)以基金会理事的名义参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各项社会活动;(六)向基金会推荐符合基金会宗旨的资助对象;(七)奖励在国(海)内外各级各类学校学习的优秀学生。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每年举行一次,根据基金会需要由会长召集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才有效。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会议。第十八条:基金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和常设机构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第十九条: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一)基金会的发起基金由宗族人士捐赠;(二)社会各界、国内外团体与个人的捐赠与资助;(三)基金会的利息、股息以及投资委贷收益及其他收入。第二十条:向基金会捐赠和资助的方式:(一)向基金会捐赠或资助可采取用现金或实物的方式,基金会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选择支持、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各种公益事项和对象;(二)向基金会捐赠或资助均为无偿形式,其捐赠的财物所有权属基金会。向基金会资助的财物最终所有权属出资人,增值部分属基金会;12/24(三)基金会受到没有任何特定说明的款项均属捐赠性质。第二十一条:基金会依法从事能确保基金保值、增值为目标的各类投资。第二十二条:公益性的开支不得动用基金,应在基金会盈利分配后的公益金内支出。第二十三条:基金会盈利的分配比例:(一)按60%-80%比例提取公益金,用于公益性的支出;(二)按20%-40%的比例提取公积金,用于基金会基金的保值、增值;具体的分配比例由理事会决定。第二十四条: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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