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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关于规范路口通行标准的通知3篇【参阅】此篇优质文档“关于规范路口通行标准的通知3篇”由网友为您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考阅读之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分享吧!关于规范路口通行标准的通知1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货运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在慢速车道行驶;大客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但超越前方车辆时除外;(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和摩托车,只准在辅路行驶;(三)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四)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应当避让借道通行的行人。第三十五条车辆变更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二)按顺序依次行驶,不得频繁变更机动车道;(三)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2/12(四)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第三十六条在道路划设的公交专用车道内,在规定的时间内只准公共汽车、电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该车道行驶;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按照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标志指示,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在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共汽车、电车应当在公交专用车道内顺序行驶。在未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电车不得在快速车道内行驶。超越前方车辆时,只准借用相邻的一条机动车道,超越前方车辆后应当立即驶回原车道。第三十七条出租汽车上下站、出租汽车停靠站为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地点,其他车辆不得占用。在设置出租汽车上下站的地点,出租汽车可以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上下乘客后应当立即驶离。在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的地点,出租汽车可以临时停车上下乘客或者顺序排队等候。第三十八条遇有重大国事、外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采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会公告。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3/12第三十九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70公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最高时速为80公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正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30公里。附载作业人员的货运汽车、全挂拖斗车、运载危险化学品的货运汽车、二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和铰接式客车、电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50公里,在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60公里。第四十条机动车在道路空闲、视线良好且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快速接续行驶,不得妨碍后车通行。第四十一条机动车在夜间路灯开启期间,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100米至50米开启转向灯。第四十二条机动车可以在有掉头标志、标线或者未设置禁止左转弯、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路口、路段掉头。掉头时应当提前进入导向车道或者在距掉头地点150米至50米处驶入最左侧车道,并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通过环形路口,应当按照导向箭头所示4/12方向行驶。进环形路口的机动车应当让已在路口内环行或者出环行路口的机动车先行。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第四十四条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的,应当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应当让在主路上行驶的和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行驶缓慢时,应当停车等候或者依次行驶,不得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得鸣喇叭催促车辆、行人。第四十六条机动车在行驶中不得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牵引与被牵引的机动车、道路作业车辆、警车护卫的车队以及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行驶的机动车除外。第四十七条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故障、事故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除抢救伤员、灭火等紧急情况外,驾驶人、乘车人应当迅速离开车辆和车行道。第四十八条牵引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牵引车与被牵引车均应当由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的驾驶人驾驶;(二)夜间使用软连接牵引时,牵引装置上设置反光标识物;5/12(三)道路设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在慢速车道内行驶;(四)道路设有主路、辅路的,在辅路上行驶;(五)全挂拖斗车、运载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牵引车辆;(六)不得牵引轮式专用机械车及其他轮式机械。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二)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按顺行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三)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第五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顺行方向,车身右侧紧靠道路边缘,不得超过30厘米,同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二)夜间或者遇风、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雾灯。第五十一条公共汽车、电车驶入停靠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停靠站一侧单排靠边停车;(二)不得在停靠站以外的地点停车上下乘客;(三)不得在停靠站内待客、揽客。第五十二条机动车试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试车号牌;6/12(二)由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的驾驶人驾驶;(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四)不得搭乘与试车无关的人员;(五)不得在道路上进行制动测试。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在应急车道内行驶,其他机动车不得在应急车道内行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确需在应急车道内临时停车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灯光、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车身超出应急车道占用车行道的,应当将故障车警告标志设在被占用的车行道内。第三节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五十四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遇放行信号时,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二)左转弯时,沿非机动车禁驶区边缘或者路口中心右侧转弯;(三)不得在非机动车禁驶区内行驶或者停车;(四)未被交通信号放行的非机动车不得进入路口。第五十五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非机动车道内顺向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米的范围内行驶,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距离7/12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米的范围内行驶,畜力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米的范围内行驶;(二)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三)与相邻行驶的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避让行人;(四)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五)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六)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七)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制动器失效的,不得在道路上骑行;(八)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儿童,但不得载12岁以上的人员;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九)人力客运三轮车按照核定的人数载人,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载人;(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在人行道和人行横道上骑行。第五十六条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驶证;(二)可以载一名陪护人员,但不得从事营运。第五十七条行人和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当在距8/12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1米的范围内行走;(二)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三)行人不得在车行道上行走或者兜售、发送物品;(四)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五)遇有交通信号放行机动车时,未被放行的行人不得进入路口;(六)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在停靠站或者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七)乘坐机动车不得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八)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饮酒或者身体疲劳不宜驾驶的,不得乘坐;(九)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得站立或者坐在车厢栏板上;(十)乘坐二轮摩托车时,只准在后座正向骑坐;(十一)不得搭乘电动自行车、人力货运三轮车、轻便摩托车;不得违反规定搭乘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第四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需要上高速公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当事先检查车辆的轮胎、燃料、润滑油、制动器、灯光、灭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等,并保证齐全有效。第五十九条高速公路救援车、清障车应当按照标准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9/12第六十条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施工、维修、养护等作业的单位,除日常维修、养护外,应当在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内进行,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距离作业地点来车方向的1000米、500米、300米、100米处分别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牌,夜间设置红色示警灯(筒);(二)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直行通过,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第六十一条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应当设置交通标志或者发布公告。第六十二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保证高速公路安全防护设施的齐全有效,及时清理发生故障的车辆和其他障碍,劝阻禁限车辆、行人从收费站或者服务区进入高速公路。第六十三条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现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勘查工作完毕后,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及时进行清理。清理时应当按照道路施工作业的规定实行安全控制。关于规范路口通行标准的通知210/12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路口通行标准,确保车辆安全有序通行,现制定下发北京分公司路口通行标准,请各单位遵照执行。一、车辆通过路口应遵循“瞭望、低速、避让”的原则,不得抢行和强超强会,在离路口100米范围内车辆必须处于降速通行状态。二、车辆在路口通行速度应确保在安全可控范围内,原则上车辆直行最高限速应低于路网限速10公里/小时(事故多发路段除外),即路网限速60公里/小时的路段在路口直行最高限速为50公里/小时,路网限速50公里/小时的路段在路口直行最高限速为40公里/小时,依此类推。三、车辆在路口转弯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的通行速度。四、高速公路联络线匝道通行按照入口限速标牌指示速度通行,无限速标牌的按照最高限速40公里/小时通行,城区环路与辅路连接的匝道按照30公里/小时通行。五、对事故多发路段实行严格管控,房山阎周路、顺义顺密路和李木路等关键路段路口直行速度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各单位可依据当天天气、道路状况的变化等危害因素辨识结果对通行速度进行实时调整,在安全讲话中进行交代并报分公司监控室备案管控,其管控速度纳入安全绩效考核。六、车辆在途径路口时加速行驶、不按照路口限速标准行驶均视同违反关键风险管控规定,按照3分/次扣减月度安全绩效分值。11/12七、违反以上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按照《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关键风险从严管控的通知》进行从严处理,升级追责。八、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关于规范路口通行标准的通知3为了加强铁路道口的管理,保障行车安全,现对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特作如下规定:一、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小型拖拉机不准超过十公里,并不得在道口内停留。二、遇有栏木放下、音响器发出报警报或道口看守人员示意火车即将通过时,车辆、行人必须依次停
本文标题:关于规范路口通行标准的通知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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