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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解析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支出(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企业会计准则: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税会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税会差异---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年度终了时判断各项资产是否己发生减值,如减值则应计提减值准备。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资产价值与资产计税计税基础会存在差异,这种减值准备是需要做纳税调整的。税会差异---折旧计提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需根据减值后的账面净值对每期计提的折旧做相应的调整,折旧额会小于根据计税基础计提的折旧额,这种折旧金额上的差异也是需要做纳税调整的。税会差异甲企业2008年12月购入专用于生产A产品的设备一台,入账价值100万,按10年计提折旧,残值为零。因竞争原因2013年A产品售价大幅下滑,当年12月甲企业对该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20万元。2013年度该生产设备账面价值30万元(100-100/10*5-20)。此时,资产的计税基础是50万元(100-100/10*5)税会差异2014年12月A产品停产,甲企业将该设备出售,收取价款10万元,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的影响,甲企业确认该资产清理损失14万元(30-30/5-10)。税法认可的资产损失30万元(50-100/10-10)。资产损失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财税〔2009〕57号第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资产损失范围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非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投资损失:债权投资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其他资产损失: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出售,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以及其他。实际资产损失: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资产损失类别法定资产损失: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税【2009】57号和国税公告【2011】25号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五条清单申报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专项申报除列明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以前年度发生的资的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追补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可延长追补确认期限的四类资产损失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申报时间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以前年度的实际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后,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对四类损失,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方式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损失收回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财税〔2009〕57号第十三条内部证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外部证据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行政机关的公文;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存货(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单笔(单项)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含):正常损失: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非正常损失: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有关情况后,将损失情况通知相关税务机关。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专项申报。•2013年1月1日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专项申报扣除的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执行。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境外损失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产生的亏损同,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目标:防止资金被挪用、侵占、抽逃或遭受欺诈。要求:日清月结,定期盘点。工具:现金盘点表损失: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01030204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证明材料目标:防止资金被挪用、侵占、抽逃或遭受欺诈。要求:定期对账,调节相符。工具: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损失:因存款机构(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01030204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证明材料目标:确保应收、预付账款真实存在且能实际收回。要求:定期对账,查明差异原因;定期编制账龄分析表。工具:往来对账单、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损失:应收、预付款项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无法收回的。01030204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债务人停止营业)。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债务人死亡、失踪)。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诉讼案件)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债务重组)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证明材料盘亏丢失盘亏金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计税成本(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计税成本(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报废毁损被盗报废毁损变质被盗①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②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③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④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①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②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③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①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②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③存货盘点表;④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存货、工程物资损失盘亏数额较大: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报废毁损被盗①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②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③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④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⑤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①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②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③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①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②固定资产盘点表;③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④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⑤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
本文标题: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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