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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能源管理合同(通用4篇)合同范本网专题“最新能源管理合同(通用4篇)”推荐内容。为满足您的需求,编辑特地编辑了“最新能源管理合同(通用4篇)”,欢迎您的品鉴本文。在如今我国经济发展十分迅速的环境下,作为职场人士,工作和生活中离不开合同。合同应确定履行期的时间点或时间段。最新能源管理合同【第一篇】能源产品代理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在指定区域代理销售甲方产品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双方确保自己是合法存在的法人组织,具有经营与经销本合同指定产品的资格,并互换《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第二条代理销售区域范围甲方授权乙方销售甲方产品的行政区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同意为上述指定区域之代理商,并承诺全部履行本合同项下之义务。第三条合同期限,首期季度销售额,年度销售任务及奖励。1.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2.本合同期满,乙方可以申请续签,但应提前_______天书面告知甲方。如乙方已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产品年度采购任务,同等条件下将有优先权续签合同约定的代理区域范围和代理系列产品的权利。3.年度销售任务及奖励见附件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在本合同签字盖______个月内完成销售额______万元人民币任务。自合同签定之日起,______个月内如无任何购货,本合同将自动失效。第四条产品采购及付款方式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乙方在本合同签字盖章后乙方在______个月内完成销售额______万元人民币任务,一年内应累计完成______万元人民币的年度销售任务。2.订货时乙方应向甲方指定办事机构发出书面订货单,订货单应有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甲方收到订货单后经确认该笔订货是否有效。如确认订货有效,则每份订货单及确认函均构成一份独立有效的买卖合同,本合同有关付款方式,交货等相关条款可视为对该独立合同的有效补充。3.乙方书面订货单得到甲方确认后,乙方须______天之内支付货款______%给甲方作为预付款,其余_____%须在甲方发货前三天支付给甲方。货币结算单位为人民币,付款日期均为货款已到达甲方账户的日期。第五条交货与运输1.乙方书面订货单得到甲方确认后,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全部货款后_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发货。2.发生人力不可抗拒因素(不可预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等),使甲方不能按时供货或乙方不能按时交付货款的情况除外。3.乙方可自行来甲方指定地点提货,亦可委托甲方代办航空,铁路,公路,快递等形式的托运(乙方需出具委托书)。甲方承担一般性货物运输和保险的费用(如铁路,公路运输)。如乙方要求特殊运输方式(如航空和快递),需出具委托书,运输和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发货后,将提货单及发货票随后寄给乙方。4.乙方提货时必须当场开箱验货。如发生货物缺失,破损等,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并由相关承运部门提供货品缺失,破损证明,由双方协商处理。第六条产品保修乙方在销售中因甲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均可向甲方申请保修,调换,具体操作按甲方《____________年度市场营销方案》相关条款执行。第七条产品退换货政策1.产品保修(换)期限对正式备案的售出产品(以收到经销商反馈的'登记联'为准),自用户购买之日起,提供为期____年的免费产品保修服务以及终身有偿维修服务。2.产品保修(换)原则在规定的产品保修期内,在用户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对产品进行了正确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前提下;如果确实由于产品的自身质量问题造成产品的各类故障,将免费为用户提供返修或调换货品服务。产品售出后,如果乙方由于自身原因要求退货,必须同时符合并接受以下条件,否则对乙方的退货要求不予受理:1)当乙方因自身销售原因,可以向甲方提出退货的请求,甲方经对实际情况核实后,可以按照合同给予乙方退货还款。乙方只能在产品采购后1个月之内提出退货申请。超过一个月,不予退货还款。即:申请退货日期(以乙方发送退货申请传真日期为准)距乙方采购产品日期(以发货日期为准)时间不超过______天。2)乙方退回的产品(以实际收到的退货品为准)必须保证未经安装使用,且外观及各部分完好无损;(退回产品的运费需由乙方支付)。在满足上述两项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为乙方办理退货手续,退款标准为乙方原采购货品金额的______%,同时退货产品的包装,运杂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如退回的货物有损坏,甲方将视损坏情况扣除相应的款项,剩下的货款退回乙方;退货后,甲方有权视情况取消乙方的代理权。3.产品返修原则对于以下符合产品保修(换)原则规定的质量问题产品,我们只能提供原货品返修服务(不可调换):1)为用户特殊定做的大功率(非常规)型号产品。2)用户购机安装三个月后,发生质量问题,且可以进行修复的产品。3)购机安装三个月内发生质量问题但可以修复的产品,经与客户沟通并征得客户同意,允许进行产品返修的。第八条价格调整利益保障政策为充分保障广大经销商的利益,在进行产品价格体系调整时,将严格遵守以下承诺:1.保证产品价格体系正式调整前七个工作日将价格调整信息通知到每一位经销商。2.对于进行产品价格体系调整前(以正式执行调整后的新价格体系日期为准)已经发生采购的经销商,不负责对经销商已经采购的全部调价后产品进行差价补偿。第九条双方其他权利与义务1.甲方的权利1.1有建议和指导乙方实施甲方制订的市场营销方案的权利;1.2具体措施见《________年度市场营销方案》中的相关条款内容;1.3有核定乙方特约经销区域及特约经销产品市场最低售价的权利;1.4有审核,规范乙方进行产品广告宣传的权利。2.甲方的义务2.1在乙方完成季度采购任务后,向乙方出据代理商证书及证明,维护乙方作为代理商的正当合法权益。最新能源管理合同【第二篇】一、会计处理的几种主要观点(一)参照BOT业务进行会计处理该观点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首先是进行建造活动,然后在合同期内提供运行维护服务,最后是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于客户,“建设——经营——移交”这一模式类似于BOT业务,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及《国际财务报表准则解释公告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IFRIC12)规定的BOT模式一致,因此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应参照BOT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处理方法为:分别确认建造业务收入及运营管理服务收入。由于节能总收入不能可靠地预计,因此在预计成本可弥补的前提下,按节能项目实际发生的建造成本金额(节能资产金额)确认建造业务收入。按用能单位合同期内累计支付的不受节能效益额影响的固定金额部分(如有),按照现值确认为长期应收款,建造服务收入额扣除长期应收款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没有固定金额部分,则将建造服务收入额全部确认为无形资产。节能效益额影响的变动金额于实际收到时确认为运行管理服务收入,并相应结转各期运行维护费用及无形资产的摊销成本。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参照BOT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存在形式上与实质上差异。在形式上,首先,合同的当事方不同。BOT合同的当事方包括政府和投资方,而合同能源管理的当事方通常为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企业。其次,收入来源方不同。BOT合同中的投资方收入主要来源于工程运营期间的收费收入,而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来源方主要是用能企业。在实质上,首先,用能单位无法确认该项资产。如果节能服务公司确认一项无形资产,那么意味着用能单位相应要将节能资产确认为一项固定资产,但由于在合同期内主要是节能服务公司享有节能资产带来的相关收益,并承担相关的风险,节能资产风险与报酬在合同期内并未从节能服务公司转移至用能单位,故用能单位无法确认该项资产。其次,业务收入与成本不匹配。节能服务公司确认的无形资产在合同期内各期摊销金额是固定的,而其运行管理服务收入即节能效益的分成收入因各期分享比例以及分享基数不同,导致收入与成本的严重不匹配。一般情况下,节能效益前期分享比例高,如此会造成整个合同期营业收入的前高后低,致使各期经营成果不真实。(二)按照融资租赁业务进行处理该观点认为节能服务公司虽然在合同期内对节能资产拥有所有权,但合同期满后该资产所有权将转由用能单位所有,且节能资产是专为用能单位设计和建造,具有专用属性,这说明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具有融资租赁业务的特点,因此在条件具备情况下应对其按照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处理方法为:如果每年得到节能收益是固定金额的(实际案例不多见),或者节能分成收益能够可靠估计,则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出租人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按预计的全部节能收益作为最低租赁收款额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按节能项目实际建造成本结转融资租赁资产,将两者之差(即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其现值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按照融资租赁会计进行账务处理存在如下局限性:第一,节能设备在合同期内资产所有权仍归属于节能服务公司,没有实质转移给用能单位,合同期内节能资产维修、运行等费用均由节能公司承担,即租赁期发生的日常维护费用由出租方而不是承租方承担,这与融资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规定不一致。用能单位合同期内并不承担与节能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无法视同自有固定资产入账。这与融资租赁业务是有本质差别的。第二,基于能源管理合同的规定,双方约定的能源节约收益分成,因每期节能收益基数以及分成比例的变化,对节能服务公司来讲是未来不固定的服务收入,这与融资租赁各期确定的租赁收入金额是不一致的,节能服务公司很难按照融资租赁的核算要求合理计算最低收款额。第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需要经银监会或商务部等监管部门批准,节能服务公司从事融资租赁应属于超越经营范围。(三)按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进行会计处理该观点认为合同能源管理实质上是节能服务公司的一项混合销售,这包括节能设备的(含安装)资产转让业务和能源管理的后续服务业务,其实质是节能设备的分期收款和后续节能服务的混合销售。节能资产所有权在合同期满后转移给用能单位,因此应将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视为商品销售业务,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由于用节能服务公司延后分期收取的款项具有融资性质,所以应按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处理方法为:将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期内预计收取的所有节能收益确认长期应收款,收入以长期应收款折算现值确定,差额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节能设备按照存货进行核算。用能单位对于该节能设备视同自有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按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进行账务处理存在如下弊端:第一,会计核算应反映经济实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实质是提供节能服务,节能服务公司确认的收入是能源管理收入,应属于服务收入,而节能设备购置及安装本质上是一项资产投资业务,并非商品销售收入。第二,节能设备在合同期内的所有权仍归节能服务公司,并且保留了与节能设备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并对节能设备行使有效控制;用能单位在合同期内只拥有部分收益权,与节能设备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没有实质转移给用能单位,因此不具备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第三,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主要为节能设备投资与后续运营服务两项业务,整个合同期需要不断提供后续服务并发生成本,相应取得节能分成收益,因此该项业务收入应在整个合同期内确认,如果按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方式一次性确认收入,就无法公允反映经济交易实质。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建议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节能服务公司主要业务活动为节能项目资产构建(投资活动)和合
本文标题:最新能源管理合同(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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