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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行为,加强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贷款资金支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结合青岛市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青岛市农村信用社辖区内联社、合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全流程管理,坚持“统一授信、集中管理、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原则,实行信贷专管员、贷款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以及责任追究、尽职免责等制度。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县级联社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2—第五条县级联社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县级联社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第六条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应纳入县级联社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第二章受理和调查第七条流动资金贷款的受理单位为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或支行。上述部门的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调查人员为调查经办责任人。属信用社、支行权限内贷款的,主办人员为调查主责任人。第八条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具备但不限于以下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按国家规定办理了年检;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和信贷政策要求,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经济效益和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四)申请贷款用途明确、合法;—3—(五)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资产负债率在70%(含)以下,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但以定期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和房地产抵押的贷款,可适当放宽资产负债率、信用等级(企业经营时间不到1年的,可暂不评级)方面的条件要求;(六)在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自愿接受信贷、支付结算监督;(七)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并提供董事会(股东会)的授权(决议);合伙企业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合伙协议的规定;(八)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年检的贷款卡;(九)拥有法定的资本金,自有资金符合规定比例;(十)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十一)青岛市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贷款担保应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循以下规定:(一)保证担保1.保证人具备担保资格,从事行业符合国家法律及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2.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资产负债率在70%(含)以下,具有代偿债务能力;3.关联企业不得作为单一保证人担保。(二)抵押担保—4—1.抵押人具备担保资格;2.抵押贷款原则上需提供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抵押等有效抵押物;从严控制通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抵押,严禁专用设备抵押。3.抵押物的价值由账面净值、评估机构评估值或双方协商价值确定。抵押率应结合贷款期限的长短、抵押物的种类等因素合理确定,保值性较差的抵押物抵押率不得超过30%,在建工程抵押率不得超过50%,其他抵押物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三)质押担保1.出质人具备担保资格,对质物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置权。2.质押率应结合贷款期限的长短、质物的种类等因素合理确定,保值性较差的动产或权利质押率不得超过30%,其他质物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90%,以个人或单位定期存单等价值确定且保值性较高的质物质押的,可根据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质物金额须完全覆盖贷款本息及费用。第十条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填写《企业借款申请书》(附件1),对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同意受理的贷款,根据要求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必须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1.营业执照,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下统称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或授权委托书;—5—2.组织机构代码证;3.贷款卡;4.税务登记证;5.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业章程或合资、合作、合伙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6.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借款的决议,并提供董事会(股东会)成员及法定代表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或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对执行事务合伙人办理借款、担保事项有限制的,应提供合伙人同意意见书;7.近三年度、近期及上年同期的财务报表,必要时年度报表须经会计师事务所等有权部门审计;8.其他资料。(二)根据业务需要,同时提供以下资料:1.参照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担保人有关资料;2.购销合同;3.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和财产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承诺书;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材料、保险单等;4.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5.其他资料。经办信贷人员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调查、审查、审批书》(附件2)中的借款附报资料清单上对借款人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登记,并对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6—效性进行核实并负责。借款人需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第十一条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对贷款应采取管户信贷人员在内的2人(含)以上实地调查方式进行,并根据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授信调查的有关规定,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对借款人资格、借款和担保情况、流动资金贷款的实际用途等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和评估分析。(一)对借款人的调查:1.调查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管理体制、组织架构、法定地址、注册资金、成立时间、经营范围、高管情况、职工人数、关联企业及附属机构等。调查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等年检情况。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并要求借款人在复印件上盖章。(1)查验借款人的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查询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内容是否发生了变更等。(2)查验借款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并要求借款人预留印模和有关人员签字样本(包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3)查验借款人填写的借款申请书内容是否齐全、完整。(4)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必要时向工商、国土、房管、税务等部门进行核实。2.调查借款人信用和主要负责人品行状况。—7—(1)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简称企业征信系统),并打印企业当前综合信息、余额、不良负债、担保、欠息、垫款、环评等信息资料,了解企业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对外担保情况,查验企业征信系统反映的融资金额与财务报表反映的是否一致,不一致的须要求企业提供有效说明;分析是否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企业的承受能力等。(2)调查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是否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等,并在上述人员授权基础上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打印信用报告。3.调查借款人近三年及报告期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情况。(1)财务状况。实地查阅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账表,对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进行详细的核实分析。(2)生产经营情况。企业规模、主导产品的产销情况、在同行业中的地位和发展前景等。调查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是否超出规定的经营范围等,必要时核实其纳税、用电、用水等情况。(3)市场情况。重点调查分析企业的主要产品的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发展趋势等情况。4.调查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情况。重点对关联企业成员情况、借款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关联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以及关联交易等方面进行调查分析。—8—5.调查贷款需求和还款方案,分析偿债能力。调查分析贷款需求的原因、贷款用途的合法性、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6.调查分析本笔贷款带来的收入、存款、结算等综合效益。7.调查借款人的或有负债情况,包括借款人担保对象的经营情况。8.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二)对保证人的调查。参照对借款人的调查内容对保证人进行实地调查,调查了解保证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关联企业;调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担保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分析担保能力等。(三)对抵、质押物的调查。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情况,价值的评估情况,抵、质押物现状及变化趋势,分析抵、质押物是否足值、合法,是否易于保管、变现等,并要求有处分权人和财产共有人出具同意抵、质押承诺书。以房屋抵押的,调查房屋的对外出租情况,并要求承租人出具相关声明;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调查该使用权的闲置情况,闲置超出规定时间的,不得抵押;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要充分考虑其权属性质及市场价值;以在建工程抵押的,调查该在建工程留置权情况。各类抵押物价值在认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其市场价值及变现能力,防止评估价格虚高而实际抵押值不足情况出现。第十二条填写《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调查、审查、审批书》,并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须涵盖但不限于以—9—下内容:(一)基本情况。主要是客户主体资格、客户及其关联企业的历史沿革、地理位置(包括注册地)、产权结构、组织形式、职工人数和构成、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主导产品及在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等。(二)经营状况。主要是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生产、销售、效益情况和前景预测。(三)财务状况。主要是近三年及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资金结构、资金周转、盈利能力、现金流量、销售归社及存款的较大变动及现状。(四)融资及信誉状况。主要是客户在我社和他行的融资水平、融资方式、对外担保情况;有无逃废债、拖欠我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息等不良记录及环保、涉诉等其他信誉状况。(五)经营者素质。主要是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领导层成员的学识、经历、业绩、品德和经营管理能力等。(六)贷款具体用途,以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交易等情况。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在流动资金贷款调查报告中必须对借款企业资金用途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并在流动资金贷款调查报告中对借款企业的资金运作模式进行调查。(七)贷款需求分析,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八)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来源分析。对借款人主营有—10—重要影响的关联公司或借款人重大投资的子公司,也应在调查环节进行调查并在报告中撰写。(九)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及担保能力分析。(十)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根据测算的资金需求,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明确流动资金贷款支付方式,对必须自主支付的,要对自主支付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判断。(十一)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情况。第三章审查与审批第十三条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信贷专管员)负责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查工作。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审查人员为审查经办责任人。审查人员应坚持审查的独立性,全面审查贷款的风险因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审查人员对借款人独立性的判断。第十四条审查人员应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对贷款的合法合规性、可行性、风险揭示、综合收益及授信方案等因素进行审查,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第十五条审查人员应重点对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审查,并对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提出相应建议和解决措施:(一)授信资料是否齐全,客户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
本文标题:青岛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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