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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党政机关干部立足本职推进工作创新的几点思考3篇【参阅】此篇优质文档“党政机关干部立足本职推进工作创新的几点思考3篇”由网友为您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考阅读之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分享吧!党政机关干部立足本职推进工作创新的几点思考1近年来,省委一直把党建工作创新工程作为“八项工程”的关键工程和保障工程来抓,努力使我省党的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一样走在全国前列。前不久,省委下发了《关于深入实施党建创新工程的意见》,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丰富了党建工作创新工程目标内涵,完善了思路和举措。要在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崭新格局中推进创新。围绕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习近平总书记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作了系统的阐述。同时,八项规定,清风涤荡得民心;教育实践,动真碰硬反“四风”;查办案件,“老虎”“苍蝇”一起打;干部选用,焦点对准“好干部”;建章立制,法治步入快车道;政绩考核,科学发展深入人心。一项项举措,党中央从严管党治党的思路越发清晰,党的建设伟大工程全面推进。各级党政机关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主体,推进机关党的建设创新发展一定要立足于中央加强党的建设的大形势、大背景和大格局中来谋篇布局。一方面,2/19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系列重要论述,准确把握精神实质,以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另一方面,要切实抓好中央各项决策部署的落实,趁着全党从严管党治党的东风,进一步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推动党的建设再上新台阶。要在着力服务保障全面深化改革中推进创新。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省委列出了300多项具体的改革事项。能否顺利推进并按期完成这些改革项目,对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来说是一次重大考验。我省各级机关党员干部无疑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力量,要在凝聚改革意识、坚定改革信心、振奋改革精神、增强改革本领、理顺改革思路、汇集改革举措、破除改革阻碍等方面开拓创新、有所作为。要组织广大机关党员干部原原本本学习全会文件,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时不我待的精神和创新突破的勇气投身各项改革。要突出抓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解三促”活动,引导广大机关党员干部领会新精神、把握新要求,以作风建设的新成效推动改革取得新成果。要在深入贯彻《条例》和《实施办法》中推进创新。中央《条例》和省委《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三年来,机关党的建设呈现组织体系逐步完善、规章制度逐步健全、队伍活力逐步增强、工作成效逐步提高的良好态势。但在贯彻执行上还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已经明确的,没有认真去落实。比如,明确规定县(市、区)以上各级党政机关的党组织统一由各级机3/19关工委管理,但现在真正落实的只有%等。二是对一般性要求的,没有细化去贯彻。比如,提出“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须听取机关党组织意见”、“建立机关工委委员制度”等,实际工作中都还没有配套的措施。三是对不够完善的,没有大胆去开拓。比如,《条例》明确“机关基层党组织接受上级机关工委的领导,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但实际工作中难以做到等。各级机关党组织要清醒地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对照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认真调研,深入反思,把一个个存在的问题看作是当前推进机关党建工作创新的突破口,把一个个解决问题的过程作为机关党建工作创新的过程抓紧抓好,不断提高机关党的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要在努力打造江苏党建工作品牌中推进创新。领导干部下基层“三解三促”活动、学习型机关建设“876培训”、机关作风建设“万人评议”等一些特色做法已经成为我省机关党建工作的重要品牌,在全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推进机关党建工作创新发展,要以品牌化来引领,通过着力打造党建精品,努力形成特色鲜明的机关党建品牌,提升机关党建工作水平,塑造机关良好形象,增强机关党组织的吸引力和感召力。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要及时总结推广江苏机关党建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切实加强对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研究,积极培育选树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先进典型,努力形成一批植根于“两个率先”实践、具有时代特点、体现江苏特色的党建工作品牌,推动全省机关党建工作水平迈上新台阶。4/19党政机关干部立足本职推进工作创新的几点思考2刚刚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了依法治国战略,对社会治理的法治保障作出新部署,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让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者备感振奋。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转型期的深刻变化,我国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凸显,社会治安压力不断增大,经济社会发展遭遇严峻挑战。作为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者,该如何聚焦、聚神、聚力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将人民调解工作向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的方向推进,依法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给基层人民调解员带来了诸多思考。一、人民调解工作现状人民调解制度,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据法5/19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等,对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民间纠纷,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和规劝疏导的方法,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与诉讼相比,是一种低成本、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也受到国际上的推崇,被誉为“东方经验”。由于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方便快捷、不伤感情等特点,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受到广大人民群众欢迎。目前,仅笔者所在的南京市高淳区就有人民调解组织189个,人民调解员队伍现有1310人,形成了以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大调解中心)为龙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社区)企业调委会为基础,村民小组纠纷信息员为触角,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为支撑的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近三年来,该区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共受理调处各类矛盾纠纷6426件,调结6365件,调解赔(补)偿金额6800多万元,成功率99%。从全国范围来看,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正在不断壮大,调处矛盾纠纷能力日益增强,形成了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了适应时代发展需要,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也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6/19主”的方针,逐步建立健全了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工作迎来了发展的春天。当前,诸如土地征用、住房拆迁、职工工资、医疗养老、环境保护、重大突发事故灾难等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人民调解在化解这些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如,最近发生在高淳行政区域的一起4死2伤的跨省特大交通事故案在高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的依法理性引导下,顺利进入了诉讼程序,有效避免了事态的恶化。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调解制度也受到了严峻挑战,并面临着一系列的瓶颈困难,急需探讨解决。二、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一是机构运转不正常。目前,基层村(居)单位虽然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但由于各种原因,极少数村(居)调委会名存实亡,一旦遇到突发性事件就束手无策,甚至无人敢管、没人调解,导致矛盾激化,将问题向上移交。一些村、组治安调解存在“盲区”和“死角”,耳目不灵,不能及时发现事件苗头、制止纠纷发生,致使事态扩大恶化,影响社会治安稳定。我区各类调解组织的调解案件有1/3以上是区大调解中心组织调结的。二是调解业务不够规范。相当一部分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主要凭借老经验、老观念,而不是运用法律、政策,调解纠纷有时表面上暂时平息事态,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彻底解决矛盾。还有的案件久调不决,完全背离“公正与效率”并重的法治理7/19念。对于调解了结的案件,依法制作调解协议书至关重要,但在实践中发现,调解协议书普遍存在着说理不清、表达不充分、制作要件残缺的弊病。具体表现为封面书写、装订不规范,卷内排列顺序杂乱、调解员签名遗漏、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不完整、协议条款用语不够恰当、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主体错误认定等现象。三是调解经费无保障体制。经费保障不足,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但出于实际困难,该规定在基层无法得到很好落实。再者,规范基层调解工作,离不开上级对调解业务的指导。依照法律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有指导调解业务职责,但从实践情况看,司法行政机关用于人民调解工作业务指导培训、表彰的经费较少,影响了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督促。三、产生问题的原因剖析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多方面:不但有外部社会结构的变化、人民诉讼意识增强、市场经济的冲击,而且也有人民调解自身不被重视、人民调解员素质低、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不足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下面,笔者从人民调解自身建设方面谈几点浅陋的认识。首先,调解队伍建设不被重视。个别人对人民调解不够重视,觉得人民调解是“软组织”,属于管闲事的,难以摆上重8/19要的议事日程,管调解还不如做点别的事,于是嘴上喊促和谐,工作不合拍;口头上说重要,忙起来就忘掉,对涉及到的具体问题刻意回避、不支持。有的村(居)至今没有设立专门调解场所,有的办公设施缺乏,特别是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没有得到完全落实,极大地影响了工作的开展和调解员的积极性。由于调解工作既不被重视,也没有经济报酬,绝大多数村(居)调委会便不设专人,而是由村(居)委会成员兼职。这样一来,有的人民调解员在工作中便不认真负责,抱有干与不干都一样、应付了事的态度,有些连开会、学习、培训都要别人代劳,从而造成思想观念跟不上时代变化的节拍,工作缺乏应有的活力和开拓精神,不能及时、快速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致使事态进一步恶化,给社会稳定带来危害。其次,调解人员知识素质偏低。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决定了调解人员要有较高的法律水平和把握政策的能力。但从目前调解队伍的现状看,存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水平欠缺的现象。一是调解人员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在我区1310名调解员中,40岁以上占75%,高中以下人学历占45%。二是调解人员培训较少。对调解人员,没有坚持定期化、规范化的普遍轮训,相当一部分调解人员缺乏调解所必需的知识,尤其是对于新修订出台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三是调解人员由于经费缺乏等原因,不能或者不愿将精力投入到调解工作、钻研调解业务,遇事图应付。再次,理论研究严重滞后。随着《人民调解法》的实施,9/19人民调解工作步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但是在新的形势下,人民调解实践工作中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如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不足,非经司法确认,不能强制执行;人民调解经费不能得到很好落实;人民调解工作启动后的结案期限有多长、最多可调解多少次,以及人民调解卷宗规范归档等也法律依据;调解考核机制仅是片面追求成功率,而无其他测评标准等。由于缺乏具体实施细则的规范引导,有些调解人员甚至滋生了“不管调解时间多长,不管使用什么办法,能摆平就是本事”的错误观念,致使有的案子久调不决或是给当事人带来较大压力,有的当事人最终因为时间上拖不起或出于某种压力,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影响案件质量。人民群众也因以上种种原因,对人民调解的公信力、权威性大打折扣。四、加强民调工作的几点思考为了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夯实基层司法行政基础,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笔者认为,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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