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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川市固定资产投资缴纳费用依据及标准费用项目所在页数费用项目所在页数1土地出让金1~317考古调查勘探费35~352土地权属调查3~618防雷装置隐蔽工程跟踪检测35~353土地地籍测绘登记6~1119防雷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评价费35~43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1~1420地震安全影响咨询费43~515规划放线14~1521环境影响咨询费51~536墙改专项基金15~1822图纸设计费53~567散装水泥专项基金19~1923施工图审查费56~578建设工程劳保基金19~2424天然气入网及施工费57~579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4~2625供暖增容费57~5810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26~2826工程监理服务费58~5911道路挖掘修复费29~2927工程招投标公证费59~601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9~3128工程交易服务费60~6113住宅专项维修金31~3229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62~6314供热统筹保障金32~3330工程招投标代理费63~6415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33~3431土地评估费64~6516房屋登记交易费34~3532自来水管道图纸设计费65~66注:此公布部分依据及标准仅作为参考;一、土地出让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0〕26号2000年3月23日)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的意见(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贯彻中央〔1999〕12号文件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的意见》(国发〔1998〕34号)精神,加强我区房地产价格调控,降低住房建设成本,规范住房价格和物业管理收费行为,建立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扩大居民住房消费,启动我区房地产市场,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地价管理,降低住房建设成本地价是住房建设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县土地、物价部门要抓紧制定本地区的基准地价,指导土地价格;2征地费用标准由各市县物价、土地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测算,报自治区物价、土地部门审批。对已制定基准地价的市县,适当调整地价系数为0.95,土地出让金收取比例由现行30%调整为25%。有条件的住宅建设应增加楼层,以提高建设用地容积率,降低土地费用。二、合理制定房屋重置价格,加强房屋拆迁价格管理(一)房屋重置价格和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自治区物价局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房屋重置价格暂行办法》,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管部门要定期制定公布本地区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引导房地产价格行为。(二)被拆除房屋的价格评估,要以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根据拆除房屋的结构、地理条件、成新等因素进行评估。(三)被拆除房屋的价格评估,由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评估程序和技术规程进行评估,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强制指定评估机构,垄断评估市场。(四)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的拆迁补偿价格,由所在市、县物价局、房管局提出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物价局审定实施。有条件的市县可实行货币拆迁。三、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范其价格行为(一)要认真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确保行政划拨土地政策的落实。要切实降低征地费用,新征建设用地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按规定支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后,由政府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不得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加大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力度,全区每年至少安排150万平方米左右。(二)切实落实政府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免收土地出让金、供水增容费、墙改费、排污费,其他涉及经济适用住房的收费项目实行减半征收,管理费、利润率要严格控制在2%和3%以内。(三)销售价格实行最高销售限价,最高销售限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测定后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发布,具体销售价格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在不高于最高限价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四、严格规范开发企业价格构成及价格行为,建立正常、良好的市场秩序(一)为剔除商品房价格构成中不合理的部分,由自治区物价局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房价格构成及价格行为规范》,对性质相同的收费项目进行合并,并降低收费标准,以保障经营者、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二)商品房销售及房屋租赁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和“一口价”的办法,售房时不得在公开标明的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由自治区物价局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销售及房屋租赁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引导房地产价格行为。凡销售冠以“安居房”、“解困房”、“平价房”、“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名称的居民住宅,必须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销售价格,防止以价格误导欺骗购房者。未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商品住宅,不得上市销售,不得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三)住宅小区建设中按规定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要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出售、出租,建设费用不得进入房价。(四)要加强对住房建设中供水、供电、供气等附属设施建设费用和垄断行业承包工程的管理,各项费用要公开标准,严格执行国家预算定额。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改革,加快住房商品化进程(一)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继续推进租金改革。对家庭收入低于当地生活费标准及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的家庭,政府要利用现有公房为其提供廉租住房,并实行政府定价。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与最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对于其他公有住房,要逐步提3高租金水平,以促进居民购房。各地调整或提高租金标准时,必须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二)各地要继续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公有住房出售的成本价,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价格执行,逐步与经济适用住房价相衔接。要增加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透明度,防止违反规定低价售房。自治区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公有住房进行规范,促进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积极健康发展。六、加大清费治乱力度,坚持取消对开发企业的不合理收费(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要加大清理整顿工作力度,再取消一批收费项目,降低有关收费标准。对国家和自治区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在继续征收的要坚决取缔;对各市县自立的征地收费项目全部取缔。(二)对以下18项收费在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交易(含经济适用住房)中予以取消:(1)节水保证金;(2)档案资料保管费;(3)负荷控制费;(4)电力增容费(电缆工程贴费);(5)供电入网费;(6)电表保证金;(7)交易费;(8)灭籍费;(9)解困房费;(10)卫生管理费;(11)优良工程费;(12)经济适用住房税费减免保证金;(13)企业资质审查费;(14)工程竣工验收费;(15)产权审核费;(16)各种押金;(17)各种保证金;(18)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各种管理费、监证费。(三)对以下9项收费降低标准:(1)招投标服务费;(2)工程质量监督费;(3)供水增容费;(4)市政占道费;(5)征地管理费;(6)人防结建费;(7)墙改费;(8)劳动定额测定费;(9)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具体降低标准见附表。对经济适用住房,免收供水增容费、墙改费,其余7项收费在降低标准的基础上减半征收。(四)各地要逐项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取消和降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房地产收费审批程序,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卡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收费的监审。对凡未经中央和自治区两级审批的房地产收费项目,必须坚持取消;对个别确需保留的,经审批后方能征收。七、规范物业管理收费各市县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和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颁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向产权人、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要克服和防止只收费不服务或乱收费、变相收费现象,以促进我区物业管理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八、加强对中介组织服务收费的规范管理(一)建设、物价、土地、工商、税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完善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审批程序,对中介人员构成、资信、业务开展等情况进行审查。(二)各房地产中介服务组织的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收费在现行规定的标准基础上降低20%。(三)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接受商品住宅代理销售业务之前,委托方须向中介机构提供有关物价部门批准商品房销售价格的批文,否则,不得代理销售;中介机构在代理销售时,不得在成交价格外加收代理费等费用。九、严肃查处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房地产价格管理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本地区房地产价格调控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销售、物业管理和建设项目收费以及房改售房价格及收费监督检查,对乱涨价、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法查处。降低收费标准项目表4二、土地权属调查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1990年7月21日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帽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测绘局(处)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登记和发证。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一次性解决土地登记所需经费,特制定本办法。一、收费原则土地登记费的收取本着“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既考虑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能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需要。二、收费范围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交纳土地登记费。三、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宗地收200.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00元,最高不超过700.00元项目现行标准调整后的标准现标准文件依据1、招投标服务费投资额×1.1‰投资额×0.8‰宁政发〔1997〕5号2、工程质量监督费建安费×3.5‰建安费×2‰宁价(费)发〔1993〕114号3、供水增容费600元/日.吨500元/日.吨银川市政府令〔1992〕43号4、市政占道费0.3--0.75元/平方米0.2元/平方米宁城建字〔1994〕7号(物价、财政)5、征地管理费征地费总额×3.8%征地费总额×3%宁价(费)发〔1996〕29号6、人防结建费20元/平方米15元/平方米宁价(费)发〔1996〕77号7、墙改费4元/平方米2.9元/平方米宁价(费)发〔1998〕255号8、劳动定额测定费建安工作量×0.5‰建安工作量‰×0.4宁价(费)发〔1998〕51号9、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建安工作量×0.95‰建安工作量×0.7‰宁价(费)发〔1998〕51号5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O平方米以内加收40.OO元,最高不超过40,00O.00万元。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事业单位土地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00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00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00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00元。6、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家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公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
本文标题:银川市固定资产投资缴纳费用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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