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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矿山管理制度【参考4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矿山管理制度【参考4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矿山管理制度【第一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卸载矿(岩)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员、设备安全,避免事故发生,结合卸载矿(岩)实际情况,依照gb16423-20xx《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二、内容第二条指挥调度对卸载矿(岩)的安全有序卸载工作全面负责。对卸载点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车辆安全卸载。第三条指挥调度上岗前必须穿戴安全帽、反光防护服等劳动保护用品,指挥信号(旗、灯)完好无损,严格按照《养路队指挥工指挥车辆卸载信号标准》要求,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指挥车辆卸载。第四条卸载矿(岩)当班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禁当班人员睡岗、脱岗。第五条卸载矿(岩)当班人员要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时对安全挡墙及反向坡度是否合格,作业面是否有无挖空、裂缝、塌陷、塌方等情况进行安全确认,并当面交接,同时做好书面交接班纪录。第六条接班人员在指挥车辆卸载前要先观察安全挡墙及反向坡度是否合格,作业区域是否存在下部挖空,出现伞檐、裂缝、下陷、塌方等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指挥车辆卸载。第七条指挥调度在作业过程中,要随时观察卸载区域变化情况,若出现边沿沉降、塌方或安全挡墙及反向坡度不合格时,要及时指挥修补。危险区域要及时摆放明显“禁止卸载”标志。第八条卸载矿(岩)区域入口处、作业面边坡下方50m外应设警示标牌,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卸载点作业区域,进入作业区域内的工作人员、车辆、工程机械必须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第九条卸载作业面要保持整体平整,边沿要整体均衡推进,作业面向边沿方向必须留有2%-5%的'反向坡度,坡顶线推修安全防护挡墙,挡墙高度不低于1m,顶宽和底宽分别不小于和。照明设施规范,照度良好。第十条排土(泥沙)作业时,应选择排废场内侧坡面落差较低的作业面作业,同时适当加高增宽安全挡墙,以较干土质做为推进排量,若土质水分较大,则在坡面排放,以便风干。若存在塌陷滑坡隐患,要转移卸载地点。第十一条卸载点安全挡墙和反向坡度不符合规定,坡顶线内侧30米范围内有大面积裂缝(缝宽)或不正常下沉()时,车参考资料,少熬夜!辆不准进入该危险区域作业。作业区域内烟雾、粉尘、照明等因素导致视距小于30m或遇暴雨、大雪、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停止卸载作业。第十二条在同一卸载矿(岩)进行卸载和推排作业时,设备之间要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推土机在作业过程中,不准沿平行坡顶线方向溜边推进,作业完毕必须把设备停放在距边沿挡墙10m以外的安全位置。第十三条车辆驶入卸载矿(岩),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km/h,倒车时,车速不得超过5km/h,并仔细观察周围情况,注意车辆、人员和周围环境变化,应在车辆后轮轴心线距边沿垂直距离3m以上安全位置停车卸载,卸载后待车箱完全落下方可驶出卸载地点。第十四条车辆驶入卸载矿(岩),必须严格执行“四不翻”原则:遇有伞檐不翻、无人指挥不翻、挡墙不合格不翻、对着电铲不翻。第十五条车辆驶入卸载矿(岩)必须服从指挥人员指挥,依次进行卸载,排队等待卸载时,两车之间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后车不得停在前车视线盲区。第十六条严禁车辆“带病”作业。对无制动或存在严重制动问题的车辆,指挥工不得指挥其卸载。第十七条对不服从指挥、擅自卸载、不依次卸载或辱骂、殴打、威胁指挥工的有关人员,矿有关部门将视情况对其从严处理。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卸载矿(岩)是指露天矿山的排土场和水冶厂的干矿平台及储矿平台。如果卸载矿(岩)发生变化,本规定所称卸载矿(岩)含义不变,即仍指卸载(贫)矿、(土)废的地点。矿山管理制度【第二篇】为了防止矿山事故的发生,增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其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有效保护矿山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特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一、根据国家标准和法规对企业的危险源进行风险分析和安全评价,对每个重大危险源建立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管理措施。二、制定场地应急计划,并对全体职工进行重大事故预防、事故应急的教育和训练。三、定期对重大危险源操作管理人员进行预防事故专业培训。四、定期向安监部门呈交危险源状况安全评价报告。五、发挥职工群众监督力量,查隐患,堵漏洞,保障工人生产安全,发现生产和管理上有可能导致事故的反常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六、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参考资料,少熬夜!人民政府,并申请对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七、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成立隐患管理小组,小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履行好隐患管理职责:1、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2、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备案;3、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臵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配套和人员疏散演习;4、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5、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八、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整改的要采取防范监控措施。整改完成后应报告安监主管部门并申请审查验收。九、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矿山管理制度【第三篇】1、厂矿(车间)安全员在厂矿矿长(车间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厂矿(车间)的安全技术工作,协助厂矿矿长(车间主任)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2、参加厂矿(车间)制订、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3、负责编制厂矿(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4、搞好本厂矿(车间)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考核工作,具体负责新入厂人员的厂矿(车间)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岗位安全教育的执行情况。5、组织好本单位的'安全月、安全日活动,经常组织预防事故演习。6、参加厂矿(车间)扩建、改建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对竣工和设备改造、工艺变动安全设施的验收。7、检查落实各级动火措施,确保动火安全。8、每天对现场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并进行考核;对紧急情况和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9、负责厂矿(车间)安全设施、防护器材、灭火器材和事故隐患管理,掌握厂矿(车间)尘毒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10、参加厂矿(车间)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做好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11、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12、完成各级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参考资料,少熬夜!矿山管理制度【第四篇】第一条为了加强露天矿山的安全管理,规范露天矿山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露天矿山(以下简称采石场)开采的安全生产管理。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采石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采石场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条市和县(市)、区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监督工作;(三)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爆炸物品的确良安全管理监督工作;(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环境保护管理监督工作;(五)林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林地使用和生态环境治理的管理监督工作。第五条新建采石场的年产量一般应当在20万吨以上。单位和个人要求新建采石场的,应当先向当地县(市)、区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对拟建采石场的地点进行实地踏勘,并对开采后可能会对周边自然环境、居民、建筑物及重要设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联合提出可行性意见。第六条对经过实地踏勘认为可以新建采石场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或《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等材料,按照审批权限,对依法属于市或县(市)、区审批的采石场,由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会审,出具书面的评审意见。对符合新建采石场条件的,再由申请人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现有的采石场在矿产资源有偿出让后,受让人应当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方可从事采矿作业。第七条为工程建设配套新建的采矿点,采矿权人应当将工程建设项目的。石料需要量、参考资料,少熬夜!采矿点的开采期限、开采能力等情况向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采石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矿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和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设施有效的正常运行;(四)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如实报告,并立即组织实施抢救工作。第九条采石场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十条采石场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采石场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专职。第十一条采石场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要求,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应当依法定期检测。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名。采石场机械设备外露的传动装置必须安装防护罩(防护栏)。第十二条采石场配电线路、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用电安全规范。安全保护装置应当依法定期检查、检测,确保可靠、有效。第十三条采石场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第十四条采石场从业人员使用安全绳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在距离地面超过3米或坡度超过30度的台阶坡面上从事作业的人员,必须使用安全绳;(二)安全绳必须拴在牢固地点,并在使用前认真检查;(三)安全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承重400公斤),尾绳长度不得大于1米;(四)放炮时安全绳必须收起;(五)不得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第十五条采石场作业必须遵守自上而下开采的原则,严禁违反规定掏底开采作业和扩壶爆破作业。逐步淘汰药壶爆破法作业。至2004年底止,所有采石场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法或浅眼爆破法(又称浅孔排炮不规则台阶开采法)作业。第十六条采石场采用中深孔爆破法作业的,在钻孔作业前,参考资料,少熬夜!应当先对宕面进行观察,防止山体滑坡等事故的发生,确保作业安全。采石场采用浅眼爆破法作业的,在钻孔作业前,应当先对宕面进行全面清理,将险石、危石、浮石等容易坠落的石块清除。从事排险作业时,同一宕面不得从事其他作业。第十七条采石场应当严格控制宕面开采的高度与坡度,禁止超高度超坡度开采。采用中深孔爆破法开采的,台阶的高度一般控制在12米至18米之间,最高不得超过20米;采用浅眼爆破法开采的,台阶的高度一般控制在4米至6米之间。宕面开采坡度最大不超过75度。遇暴雨、大雪等恶劣天气应当停止作业。在恢复作业前应当先对宕面进行检查,防止塌方、滑坡等事故发生。第十八条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九条采石场的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爆破员必须持有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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