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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解读财政部预算司新预算法解读为什么要修法修法的基本原则预算法修改过程修改的主要内容新预算法解读第一部分为什么要修改预算法新预算法解读一、原预算法滞后于预算管理改革的实践二、在一些重大问题上缺乏明确而严格的规定。三、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要求,在预算管理上要有新突破。新预算法解读第二部分预算法修改的基本原则新预算法解读一、坚持现代国家治理理念。二、坚持从国情出发。三、坚持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四、坚持前瞻性与渐进性相结合。新预算法解读第三部分预算法的修改过程三届人大,四次审议,11个年头。新预算法解读一是2004年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二是2009年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1年12月第一次审议。2012年6月第二审议。三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14年4月第三次审议。2014年8月31日第四次审议通过《预算法修正案》。新预算法解读第四部分预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新预算法解读预算法修改主要体现三方面要求:推动改革。吸收了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最新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改革提供法律保障。规范管理。将近年预算管理改革的成功做法写入法中,对重大问题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完善监督。进一步完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职能新预算法解读推动改革财税体制改革: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税收制度改革财政体制改革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是基础,要先行。新预算法解读新一轮财税改革时间安排2014、15年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取得决定性进展;税制改革在立法和推进方面取得明显进展;财政体制改革基本达成共识。2016年基本完成改革的重点工作和任务。2020年各项改革基本到位,现代财政制度基本建立。新预算法解读财税改革相关制度安排《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2014年6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预算法修正案》——2014年8月31日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决定》国发[2014]45号——2014年9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决定》之下制定了一系列改革配套制度办法一、政府全部收支纳入预算,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新预算法解读(一)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政府全部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初步形成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组成的政府预算体系。一般公共预算统筹能力下降,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不清晰,与一般公共预算交叉重复。新预算法解读新预算法解读(二)新预算法规定在第一章新增5条内容(4,5,9,10、11)。第4条——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5、9、10、11条明确了政府预算体系的组成、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各个预算的收支范围、编制原则。新预算法解读(三)改革措施—《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加强一般公共预算各项资金的统筹使用。新预算法解读二、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一)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原预算法规定,人大审查预算的重点是收支平衡,收入征管部门要完成收入任务。顺周期——收过头税或搞“藏税于民”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经济效果新预算法解读新预算法解读(二)改革思路1、预算审核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2、收入预算由约束性转向预期性3、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4、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三)新预算法规定1、预算审核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新增人大审查预算的8项重点内容,涉及支出的有5项。(第48条)增加预算调整事项,由1项增至4项(第67条)新预算法解读2、收入预算由约束性转向预期性取消了老法中征管部门要完成收入任务的规定。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第36条)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第55条)强化法律责任: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第93条)新预算法解读新预算法解读3、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第12条)各级预算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编制。(第32条)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第41条)明确各级一般公共预算超收和短收处理。(第66条)新预算法解读(四)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国务院下发《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对实行中期财政规划提出明确要求。新预算法解读三、将“预算公开”写入法中新预算法解读(一)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近年来,预算公开工作成效明显。公开范围不够广、内容不够细、进展不够均衡。新预算法解读(二)新预算法规定第1条提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第14条规定公开的主体、范围、时限等。第92条明确违反预算公开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改革措施——全面推进预算公开财政部已起草《全面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上报党中央、国务院,拟以“两办”的名义下发。新预算法解读四、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新预算法解读(一)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大多数债务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央和地方人大监督。存在主体混乱、渠道多元、成本高昂、风险集聚的趋势和特点。新预算法解读(二)新预算法规定——第35条限制主体: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可以举借债务限制用途: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限制规模:在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债务。限制方式: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筹措,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控制风险: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新预算法解读法律责任——第94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新预算法解读(三)改革措施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新预算法解读新预算法解读五、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新预算法解读(一)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逐步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转移支付制度框架。转移支付与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结合不够紧密,一般性转移支付均等化功能弱化,专项转移支付涉及领域过宽、配套资金压力较大、转移支付资金下达不够及时等。新预算法解读(二)新预算法规定转移支付设立的原则、目标。(第16条)转移支付预算编制方法。(第38条)转移支付预算下达时间。(第52条)新预算法解读(三)改革措施—《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完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强化转移支付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中央基建投资专项。新预算法解读新预算法解读六、硬化支出预算约束新预算法解读(一)明确“没有预算不得支出”总原则——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第13条)——违反规定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第93条)新预算法解读(二)规范预算编制。收支政策在预算批准前出台,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相应安排。(第32条)严控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支出(第37、94条按经济分类编制预决算(第32、37、46、75条)取消挂钩支出。(第37、48条)严格结余结转。(第42条)新预算法解读(三)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部门预算执行主体责任。(第53、94条)限定预算批准前的支出范围。(第54条)开展绩效评价。(第57条)限制权责发生制列支。(第58条)限定支出用途。(第63、93条)超收收入不再安排使用。(第66、92条)新预算法解读(四)规范预算调整。扩大预算调整事项。(第67条)执行中不制定影响预算收支的政策和措施。(第68条)预算调整要经法定程序。(第69条)责任追究。(第92条)新预算法解读七、完善人大审查机制新预算法解读一、强化初审制度。(第22、44条)二、增加审查预决算重点事项(第48、79条)三、提升县乡预算编制公众参与度(第45条)新预算法解读八、强化监督,构建全方位监督机制。新预算法解读(一)原预算法人大监督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监督财政部门对政府各部门(单位)监督审计监督新预算法解读(二)新预算法在原有基础上新增两重监督——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监督——社会监督新预算法解读九、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违法违纪责任追究。新预算法解读新预算法梳理了19种违法情形。(第92、93、94、95条)明确法律责任:警告、通报批评,追究行政责任,降级,撤职,开除,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谢谢!新预算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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