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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校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科研环境,提升学术水平,推动学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研成果的奖励工作由发展部科研与研究生事务组织实施。各单位组织本单位申报工作,申报者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条奖励范围包括获奖类科研成果、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与艺术类作品、著作、教材、发明专利、研究报告等。第四条科研成果的第一作者为我校教职员工,第一署名单位为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第五条每年3月份开展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科研成果奖励工作。第六条奖励授予第一完成人(第一获奖人),同一奖项其他成员的奖金由其负责分配。第七条同一成果符合多种奖励条件时,只享受最高奖励级别的奖励。第八条申报者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将撤消奖励、追回奖金、并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章获奖类科研成果奖励第九条奖励范围包括获奖项目、学术论文及学术专著等(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获奖项目1.以我校为立项单位,由我校教职员工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并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的名义(或第一获奖单位为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获得市级、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发明奖和自然科学奖(简称“三大奖”)、人文社科奖等。2.凡我校作为合作单位,我校人员参与完成的科研项目,获得上述各项奖励(须在获奖名单中),并以有效形式注明是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参与的科研项目。(二)获奖学术论文获有关政府部门奖励的学术论文。(三)获奖学术专著在国内或国外出版单位公开出版,并获有关政府部门奖励的学术专著及文学作品。第十条奖励标准按政府奖励金额的同等数额予以奖励。第三章学术论文奖励第十一条奖励范围正式期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知识介绍、科普文章、新闻报道、史志、科技新闻、考试大纲、教学大纲、复习资料、工作体会、作品赏析、会议综述等不在奖励范围之内)。第十二条奖励标准序号类别奖励标准1《Nature》、《Science》发表的论文10万元/篇2SCI光盘版、A&HCI、SSCI收录的论文8000元/篇3SCI扩充版、EI光盘版、ISTP、CPCI-SSH收录论文;《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中英文版)刊载的论文4000元/篇4中文核心期刊(以最新版北大图书馆核心期刊目录为准)、CSSCI期刊刊载的论文、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CSTPCD)2000元/篇第四章著作类奖励第十三条关于著作奖励的说明著作类成果包括专著、编著、译著、教材、工具书等,在著作的作者介绍中须注明学校名称。第十四条奖励标准序号类别奖励标准奖励上限1专著40元/千字10000元2编著、译著、教材20元/千字8000元3工具书10元/千字5000元第五章艺术类成果奖励第十五条美术作品(一)出版的具有正式书号的个人画册奖励8000元。(二)入选参加五年一届由文化部举办的全国美展的艺术作品奖励6000元。(三)参加由省级及以上美术家协会、书法家协会、工艺美术家协会主办或教育部系统定期连续主办的年度艺术作品展览,按核心期刊论文标准奖励。(四)在刊物上一次发表的一幅或几幅艺术作品均等同于在相应刊物上发表的一篇论文奖励。第十六条音乐作品(一)出版的具有正式书号的个人音乐集、录音带、光盘和省级及以上电视台的MTV,奖励8000元。(二)在刊物上一次发表的一首或几首音乐作品均等同于在相应刊物上发表的一篇论文奖励。第十七条舞蹈作品、艺术设计作品、园林规划设计作品、文学作品等参照美术作品计算。第十八条上述作品获奖的按如下标准奖励:(一)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人)在国家有关部(委)举办的五年一次的全国美展、四年一次的全国音乐大赛或三年一次的全国舞蹈大赛获得奖励的,按颁奖部门的同等奖励金额予以奖励。(二)获国家有关部(委)参与举办的一年一次的全国美展、音乐大赛、舞蹈大赛或艺术设计作品大赛获得奖励的,按颁奖部门的同等奖励金额予以奖励。第十九条以上成果进行科研奖励时,须出具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第二十条文学、艺术、外语、体育等领域成果不易由上述方法确定其奖励标准的,可依据成果对学校正面影响力的提升、产生的社会效益和显示度的大小,提交校教学科研委员会认定其奖励标准。第六章授权专利与著作权奖励第二十一条关于专利与著作权奖励的说明授权专利奖主要指奖励获取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证书的专利。著作权奖主要指奖励获取由国家版权局颁发著作权证书的著作。第二十二条奖励标准序号类别奖励标准1发明专利5000元2实用新型专利3000元3外观设计专利2000元4著作权5000元第七章研究报告类奖励第二十三条关于研究报告类奖励的说明(一)研究报告指不宜公开发表的,对政府部门决策有重大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二)此类成果在申报奖励时须提供被政府部门采用的证明原件。第二十四条奖励标准序号类别奖励标准1中央政府部门采纳的研究报告3000元2省级政府部门采纳的研究报告2000元3市级政府部门采纳的研究报告1000元第八章申报与评审程序第二十五条申报程序(一)申报人将申报成果的原件、复印件(在CNKI等电子数据库中可检索的学术论文报送成果名称即可),报所在单位进行初审。(二)各单位根据科研成果奖励评审条件对申报成果进行初审后,向发展部科研与研究生事务报送推荐成果及汇总表。第二十六条评审程序(一)发展部科研与研究生事务对各单位推荐的科研成果进行审核,拟定奖励方案。对于难以确定奖励等级的推荐成果,提交教学科研委员会审议。(二)奖励方案报发展部部长审定。(三)奖励方案报主管校长审批。(四)公示奖励方案。(五)发放奖金。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校发[2009]38号)同时废止。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发展部科研与研究生事务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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