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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及解读立法背景与当前食品安全形势基本框架与特点我国食品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法》条例亮点《食品安全法》几点探讨一、立法背景与当前食品安全形势透视食品安全重大事件近年来两起与奶制品有关的食品安全重大事件-2004年4月,安徽阜阳“毒奶粉”事件(大头娃娃)-营养不良婴儿299例,13人并发症死亡;2008年9月,“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结石宝宝)-违法添加三聚氰胺。截至08年12月底,全国累计免费筛查2240.1万人,累计报告肾结石患儿29.6万人,住院治疗52898人,治愈出院52582人,死亡?。透视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大头娃娃透视食品安全重大事件结石宝宝透视食品安全重大事件这两起与乳制品有关的食品安全重大事件推出了《食品安全法》-2004年7月(阜阳奶粉事件后)起,国务院成立《食品卫生法》修改领导小组;2009年2月(三鹿奶粉事件后)《食品安全法》出台。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透视食品安全重大事件2003年,金华敌敌畏火腿事件:为增加产能,用敌敌畏泡火腿‥‥透视食品安全重大事件2003年,太仓肉松事件:用死猪肉做肉松。透视食品安全重大事件2004年,龙口粉丝事件:为降低成本,改换原料并违法添加化学增白剂。透视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多起甲醇勾兑白酒事件‥‥透视食品安全重大事件2006年9月13日,上海瘦肉精事件:食用猪内脏和猪肉导致409人中毒。透视食品安全重大事件2009年2月18日,广州市“瘦肉精”中毒事件放倒70人,不少人闻“瘦肉精”色变。透视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多宝鱼事件:药物残留超标。我国正处于食品安全事件的高发期!透视食品安全重大事件食品安全事件具有的共性特征○发生在商业竞争剧烈的生产经营领域○经营者为追逐经济利益降低经营成本○企业质量体系失控管理环节严重混乱○政府体制不顺监管机制失灵官员失职○消费者身心健康受侵害企业信誉受损食品安全事件的大背景和共性规律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与食品安全事件高发具有关联性-工业化推动社会人均GDP的提升-工业化促使居民消费发生变化-工业化批量生产增大公众消费风险-中国经济转型期的特殊社会环境美国学者赛缪尔.P.亨廷顿(Huntington,s.p)现代化动乱理论亨廷顿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现代化水平与稳定之间存在U形曲线关系:纯正的传统社会虽然愚昧、贫穷,但稳定;当传统的社会开始启动现代化,并取得一定成就后,不稳定和内乱加剧;而当现代化发展到一定高度时,社会再度呈现稳定状态。结论:“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二、基本框架和特点中国的食品行业特点食品生产经营特点-环节多,产业链长,“从田头到餐桌”;食品行业发展特点-规模大,主体多,管理水平低(全国生产企业44万家,小作坊80%);食品监管体制特点-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药监等,多部门参与,监管存在盲点;食品法律制度特点-相对滞后,缺乏理论思考,对相关制度的研究明显缺位。《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1979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82年11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95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简称《食品卫生法》)。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同时《食品卫生法》废止。2014年12月25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5年3月两会,《食品安全法》最快上半年出台。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演变《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的卫生第三章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第四章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第五章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第六章食品卫生管理第七章食品卫生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不只是两个字的改变,更是监管观念上的转变,即从注重食品干净、卫生,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外在为主,转变为深入到食品生产经营的内部进行监管,目的就是要解决食品生产经营等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食品安全法》的特点体现预防为主的理念-凸显制度框架的构建-强调安全标准的统一-强化地方政府的作用-突出牵头部门的作用-明确食品企业的责任-应对当前主要的问题-加大违法的制裁力度-三、我国食品监管体制现阶段我国食品监管体制多部门实施的分段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法》的体制特点一、强化地方责任二、明确部门职责食品安全法中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规范牵头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法中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农业行政部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相衔接。《食品安全法》第二条: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食品安全法中各监管部门的职责质量监督部门: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对食品生产活动进行监管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施许可和监管对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监管对食品进出口进行监管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食品安全法中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食品流通许可对食品流通活动进行日常管理食品安全法中各监管部门的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餐饮服务许可对餐饮服务活动进行日常管理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由地方人大常委会立法实施管理四、《食品安全法》条例亮点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费者可十倍索赔“问题食品”要召回明星代言食品出问题承担连带责任食品免检成历史名词亮点1---统一标准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从苏丹红到孔雀石绿,从夺命果冻到可能致癌的PVC保鲜膜……标准的陈旧与缺失让食品安全的防线一次次失守。案例根据卫生部门的规定,黄花菜不属于“干菜”,因此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但质检和农业部门的相关标准却规定“黄花菜”属于“干菜”,可以允许其二氧化硫残留,两者相互矛盾。2006年发生“多宝鱼事件”时也曾有过“标准之争”,上海有关部门对30个多宝鱼样品进行药残检测,发现超标药物有7种,但海洋渔业地方部门参照农业部的规定抽取了26个多宝鱼样品检测,结果却全部合格。为此,食品安全法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国食品标准正逐步走向科学化,合理化,严格化,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屡屡涉及“标准之争”。如闹得沸沸扬扬的奶粉新国标倒退、白酒塑化剂超标、立顿茶包事件、农夫山泉标准不及自来水等,随便到网上一搜就能查到一堆:肯德基称“4天一换油”符合中国标准;强生称召回不涉及中国,完全符合中国标准……“中国标准”已经成了很多产品甚至世界知名品牌,常用的“挡箭牌”。2010年以前,我国生乳收购标准是每毫升细菌总数不超过50万个,蛋白质含量最低每百克含2.95克。而新修订的标准,把细菌指标上调为200万个,蛋白质最低含量下调至2.8克。新标准中蛋白质含量远低于发达国家3.0克以上的标准;而菌落总数放宽3倍后,是美国、欧盟(10万个)标准的20倍。这些都反映出目前我国食品质量标准存在重复交叉、脱节、指标缺失等现象。解决标准缺乏和不统一、不衔接问题,建立统一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仍是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一项长期任务。亮点2---十倍索赔珠海市民张先生于2010年5月8日,在南屏的和大福超市购买嘉顿牌鸡味饼干1盒买一送一,购买价格为11.2元;其中1盒饼干生产日期为2009年5月8日,另1盒饼干生产日期为2009年4月23日;上述饼干保质期均为12个月。即消费者买到了过期食品。经调解后,超市赔偿112元人民币给当事人。《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有利于遏制食品造假行为。但“10倍赔偿”对激活公众的诉讼热情的作用,仍然不可盲目乐观。“10倍赔偿”不容乐观日常生活中,消费者购买食品,一是数量不会太大,二是总价也不会太高,一旦发现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家一般只接受退货;对此结果不满的消费者,可以上庭主张“十倍的赔偿金”。不过,这样一来,消费者得先去鉴定食品有问题,或者主张销售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还继续销售,要支付律师费、预付诉讼费,之后,搭上若干天的时间与精力,而最后可能得到的,也不过是数额不高的赔偿金对商家丝毫没有惩罚性。“对于10倍赔偿”的注意事项第一,消费者要保留有效的消费凭证;第二,发现问题,应尽可能保存食品现样,条件许可的要拍下照片并马上与商家反映,确认变质事实;第三,双方对食品质量问题有争议的,要及时提请卫生防疫中心、质监局等有关的质量检测部门作出鉴定;第四,协商不成,应及时投诉。因为食品是比较特殊的商品,容易变质过期。消费者如果错过了最佳投诉时限,很容易给商家以“保存不当”等理由推卸责任。亮点3---食品召回制度第五十三条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召回遭遇尴尬然而在中国食品召回制度在实施中常难以执行。在过往发生的多个食品安全案件中,问题食品召回滞后,企业不主动召回问题食品等事例时有出现。企业消极“召回”问题产品案例一2012年4月17日,媒体曝光,可口可乐山西饮料公司生产的12万箱可口可乐中混入含氯水。事件发生后,当地质监部门查证,该公司在二月份发生生产事故,但该公司隐瞒了该事件。4月29日,可口可乐公司承认操作失误,但仍强调产品安全,回避召回、赔偿等问题。5月2日可口可乐公司称将用最新出厂的产品为客户和消费者换回2月4日至8日期间的所有产品。相关负责人仍坚称这一举措是“换货”而不是“召回”。可口可乐公司的傲慢激起消费者不满,在舆论压力之下,5月4日,可口可乐公司才同意退货,将回收产品及同批次库存产品销毁。案例二与可口可乐公司同样“后知后觉”的还有乳业龙头企业的光明2012年6月27日光明乳业产品“优倍”在微博上报料出出现质量问题,同样的紫薯置于不同优倍乳品中,竟产生不同颜色,怀疑产品混入烧碱。事件影响大后,企业才不得不发出召回令,宣称因生产事故导致碱水渗入牛奶涉及产品为300盒左右。食品召回为何遭遇尴尬社会公众对食品召回制度存在认知偏差,政府一旦公布相关召回信息便会引发消费者恐慌,政府在这方面信息的发布非常慎重,不敢轻易发布相关召回信息。中国企业也十分脆弱,一旦有对企业不利的舆论,企业会受到很大冲击,之前也发生过公布召回信息后企业倒闭的事情。2011年11月,三全集团部分产品查出金黄色葡萄球菌后实施了召回,但其股票交易于11月7日停牌一天,次日开盘时,股票下跌了6.76%。亮点4---虚假代言需承担连带责任《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弥补了当前法律在规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方面的漏洞和不足,为消费者追究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的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是对现有立法的重大突破。明星连带责任的规定存在不足《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是“个人”,范围太宽泛。“明星”的收入远远超过“非明星”。曝光的一份演艺名人代言的价格目录上,近百位明星的收费令人咂舌。刘德华、梁朝伟、金喜善、宋慧乔都以每两年800万港币的价格,排在一线。据悉王菲复出后接拍一个洗发水的广告,代言费超过千万!而“非明星”拍摄一场广告的收入
本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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