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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电气安装工程 > 大唐集团制[200]73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气绝缘技术监督
附件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气绝缘技术监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电气绝缘技术监督(以下简称绝缘监督)工作是保证电气设备健康和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是确保电力设备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电力工业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为了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电气绝缘监督工作,保证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基层发电企业及相关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和国家、行业有关规程标准,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各基层发电企业和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第三条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电气设备的绝缘监督工作应深入到设计、产品选型、出厂验收、基建安装、调试、运行、停用、检修及技术改造等各个环节,达到设备全过程的质量监督与管理。第四条绝缘监督工作的目的: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提高设备的健康水平,防止和消灭绝缘事故,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第五条绝缘监督工作的任务: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程制度与反事故措施;掌握设备的绝缘变化规律,及时发现和消除绝缘缺陷;分析绝缘事故;制订反事故措施,不断提高电气设备运行的安全可靠性。第六条绝缘监督工作要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绝缘监督的专业水平。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技术监督工作实行四级管理,第一级为集团公司本部,第二级为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第三级为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第四级为基层发电企业。第八条集团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为首的技术监控领导小组,是集团公司技术监控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技术监控办公室归口管理集团公司的绝缘技术监控管理工作。第九条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领导小组和技术监控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绝缘监督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技术措施等,行使监督的领导职能。(二)组织起草、审核、批准集团公司有关绝缘监督的标准、规程、制度、规定、技术措施等。(三)对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和基层发电企业绝缘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四)组织并参加在建和投产电厂因绝缘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的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制定反事故措施,对绝缘监督重大问题做出决策。(五)按照集团公司关于绝缘监督的统一部署,根据各基层发电企业实际情况,有计划地采用和推广成熟、可靠、有效的技术监督和故障诊断技术。(六)负责制定集团公司绝缘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集团公司绝缘监督网络,组织召开集团公司绝缘监督工作会议,布置全年绝缘监督工作。(七)组织对新建或重大绝缘监督相关技术改造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工作。第十条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为组长的技术监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技术监控管理办公室。技术监控管理办公室设在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安全生产部。职责为:(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绝缘技术监督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技术措施等。(二)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绝缘技术监督的规程、标准、制度、技术措施。(三)负责对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所属和所管理的发电企业绝缘监督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四)组织并参加所属和所管理的发电企业因绝缘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制定反事故措施,对绝缘监督重大问题做出决策。(五)按照集团公司关于绝缘监督的统一部署,根据各发电企业实际情况,有计划地采用和推广成熟、可靠、有效的故障诊断技术。(六)负责制定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绝缘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本公司绝缘监督管理网,负责提出本公司与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签订的“技术监控委托管理框架协议”中绝缘监督主要项目。(七)组织公司每年召开的技术监控管理会议,布置全年绝缘监督工作。协调发电企业与技术监控服务单位的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发电企业开展绝缘监督管理工作。(八)参与发电企业新建、技改工程绝缘监督相关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工作。第十一条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成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监控领导小组,根据技术监控管理和技术服务合同,负责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各发电企业绝缘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有关绝缘监督工作的政策、标准、规程、制度,技术措施,检查、指导、协助发电企业开展绝缘监督工作。(二)建立集团公司委托的基层发电企业的绝缘监督网络;及时了解掌握各基层发电企业主要发供电设备的电气绝缘状况,研究解决绝缘监督的关键技术问题,参加与绝缘监督有关的重大事故原因调查与分析,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三)与集团公司委托的发电企业共同制定绝缘监督工作计划与规划。每年至少两次对集团公司委托的发电企业进行绝缘监督工作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采取对策,上报集团公司。(四)参与集团公司委托的发电企业与绝缘监督有关的主要设备选型及出厂验收、重大技术措施与技术改造方案的审查、试验、鉴定等工作。(五)定期向集团公司上报绝缘监督月报与工作总结,及时了解各发电企业有关绝缘监督的重大事故与缺陷情况,并提出调查分析资料与建议。(六)组织召开集团公司委托的发电企业的绝缘监督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和推广绝缘监督的工作经验和先进技术。(七)对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委托的发电企业的绝缘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第十二条各基层发电企业是发电设备的直接管理者,也是实施技术监督的执行者,对技术监督工作负直接责任。各发电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总工程师领导下的绝缘监督网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各级绝缘监督专责人均应接受上一级专责人的业务指导,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各发电企业总工程师的职责如下:(一)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绝缘监督的指示与规定,组织制订本企业有关绝缘监督的管理制度、技术措施与实施细则。(二)定期组织召开绝缘监督分析会议,了解电气设备运行、检修、预试和消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如实上报,建立健全电气设备技术档案。(三)组织研究本企业重大绝缘事故(含污闪与过电压及油色谱)和重大设备绝缘缺陷,分析原因、制定对策。(四)组织协调本企业设备管理部、运行、检修等部门以及绝缘监督、过电压、防污闪、色谱等专责工程师的工作,共同完成绝缘监督任务。(五)关心并解决本企业开展绝缘监督工作所必需的人员与试验设备的配备、试验室条件和人员培训等,不断提高绝缘监督专业水平。(六)负责组织本企业新建、扩建工程中电气设备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出厂验收、安装调试质量监督等项工作,做好新建、扩建工程高压试验仪器仪表的购置、试验室的建立以及试验人员的配备与培训等各项生产准备工作。第十三条发电企业绝缘监督专责工程师的职责(一)绝缘监督工程师应由熟悉电气一次设备及相关知识的专业人员担任。厂级的专工应设在直接主管设备的部门。(二)在本企业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具体做好督促检查与组织协调本企业的绝缘监督工作,及时掌握主要设备绝缘状况与过电压及防污闪、油色谱专业工作情况,代表本企业与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联系专业工作。(三)参加制订本企业的年度绝缘监督工作计划,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认真执行规程、全面完成绝缘监督工作计划,组织编写本企业年度绝缘监督工作总结。(四)督促本企业检修、运行部门及时处理或安排消除预试或检修试验中发现的设备缺陷,按时、如实上报设备预试、绝缘缺陷和绝缘损坏事故、污闪与过电压事故月度报表,对危及安全的重大缺陷应立即上报集团公司或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及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五)参加本企业绝缘监督工作会议、检修质量验收和绝缘事故分析会,提出提高设备健康水平和防止绝缘事故的措施和制定整改方案。(六)参与设计审查及设备选型等工作,协助本企业有关部门解决绝缘监督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和组织专业培训。第十四条发电企业的电气车间(检修队)或负责相应工作的机构是各企业承担绝缘监督工作的主要部门,具体领导与组织落实绝缘监督的各项工作。第十五条发电企业的高压试验班(组)是本企业绝缘监督工作的一线专业组织,应在绝缘监督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其职责为:(一)全面负责本企业电气设备的试验与监督工作,制订试验计划,编写工作总结。(二)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程、制度与反事故措施,按规定做好试验工作,努力提高试验质量,写好试验报告,认真分析设备绝缘状况并且结论明确。(三)掌握电气设备绝缘状况,参加事故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和防止措施,并配合运行、检修人员消除缺陷。(四)在试验中发现的电气设备缺陷和异常情况,应向本企业(或本部门)领导与绝缘监督专责人做出书面汇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和绝缘监督专责人。(五)建立健全绝缘监督技术档案,不断总结电气设备绝缘变化规律,探索新的试验方法与手段。(六)积极开展技术练兵、技术问答等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努力提高自身专业素质。第十六条发电企业电气运行部门和班组的职责(一)运行值班人员应按现场规程,定期巡视、检查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定期分析电气设备绝缘状况,保证电气设备安全运行。(二)发现电气设备异常情况,应按规程采取措施或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必要时应上报有关领导和绝缘监督专责人。(三)建立健全与绝缘监督有关的运行记录和电气设备技术档案。第十七条发电企业的电气检修部门和班组的职责(一)认真按照有关设备的检修规程进行电气设备的检修工作,做到应修必修,修必修好。对试验或检修中发现的缺陷应及时安排处理,以达到年度消缺率指标。超期未修,应上报有关领导和绝缘监督专责人备案。(二)针对一时难以消除的电气设备缺陷或绝缘薄弱环节,应研究采取相应措施,并积极创造条件予以消除,提高设备健康水平。(三)电气设备检修后,必须进行质量验收,并在电气设备技术档案上详细记录检修情况。(四)对于重大设备绝缘事故或缺陷,应进行解体检查,分析原因、制定对策,防止重复性事故的发生。第十八条发电企业的设备(物资)供应部门在电气设备的选型与订货工作中,应选用经过省、部级鉴定或经过运行考核质量稳定的产品,严防劣质产品投入运行。第三章受监督的电气设备第十九条甲类电气设备(一)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压器、电抗器、组合电器、断路器(包括GIS)、互感器、避雷器、耦合电容器、接地装置和穿墙套管。(二)100MW及以上容量的发电机(含蓄能电机)。(三)100MW及以上容量的发电机出口开关、避雷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高压厂用变压器、励磁变、发电机中性点消弧线圈、电流互感器。(四)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电缆。(五)200MW及以上发电机封闭母线。第二十条乙类电气设备(一)66kV~110kV电压等级的变压器、组合电器、断路器、互感器、避雷器、耦合电容器、穿墙套管、接地装置。(二)50MW及以上至100MW(不含100MW)容量的发电机(含蓄能电机)。(三)50MW及以上至100MW(不含100MW)容量的发电机(含蓄能电机)出口开关、避雷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高压厂用变压器、发电机中性点消弧线圈、电流互感器。(四)500kW及以上容量的电动机。(五)35kV~66kV电压等级的电力电缆。第二十一条其他设备:除甲、乙类电气设备以外的设备(包括直流系统)。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电气设备的监督由集团公司和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归口管理,其它电气设备的监督由各发电企业自行管理。第二十三条甲、乙类电气设备的预试计划、缺陷情况、预试完成情况、设备健康状况等,要以监督计划、绝缘缺陷报表、监督工作总结的形式上报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由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汇总后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或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第二十四条甲类电气设备缺陷和危及安全运行的乙类设备缺陷,要及时消除。第四章技术管理第二十五条各发电企业要自觉提高对绝缘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运用绝缘监督这一有效手段,降低生产过程中的潜在危险,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绝缘监督管理工作的细化,掌握电气设备运行的特性和规律,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二十六条各发电企业要根据大唐集团公司《电力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规程》和集团公司要求,根据本企业设备实际情况,制订本企业的有明确预试周期和标准的试验规程。第二十七条各发电企业每年应召开两次绝缘监督工作会议。第二十八
本文标题:大唐集团制[200]73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气绝缘技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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