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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专用工具租赁服务合同--------钻具使用惩罚性条款甲方(出租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乙方(承租方):塔里木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第X勘探公司四、费用计算1、钻具修理费:修理单价×数量;1.1、修复比率=按照检测结果确定的需要修复的钻具螺纹头数÷所租赁的该类型钻具螺纹头数×100%;1.2、台盆区单井:(1)修复比率小于20%(含20%),按照标价收取修理费用;(2)修复比率大于20%、小于30%(含30%),按照标价的5倍收取修理费用;(3)修复比率大于30%的,按照标价的10倍收取修理费用;1.3、山前井单井:(1)修复比率小于30%(含30%),按照标价收取修理费用;(2)修复比率大于30%、小于40%(含40%),按照标价的5倍收取修理费用;(3)修复比率大于40%的,按照标价的10倍收取修理费用;十一、责任与赔偿。1、租赁物在租用期间丢失或由于使用方原因造成的异常损坏,按如下处理:(1)损坏可以修复的,按照修理标价的20倍收取修理费用;(2)损坏不可修复或丢失的,则按该租赁物原值的三倍赔偿;(3)租赁物原值以甲方财务数据为准;(4)在按以上方式赔偿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关租赁费用。6、钻具租赁物在回收后,如发现钻具水眼堵塞,按2000元/根进行通径作业赔偿;如钻杆管体残余泥浆垢厚度超过1mm,按100元/根进行管体清洗赔偿。
本文标题:石油专用工具租赁服务合同—钻具管理部分条款-请各井队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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