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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矿产品购销合同【参考4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矿产品购销合同【参考4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矿产品购销合同【第一篇】需方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日合同编号:──┬──┬──┬─┬─┬─┬───┬─┬──┬────┬───┬─│设备││计量││数││要求││合同│单价:│合同│││││││││││├────┤│││名称││单位││量││交货期││价格│总价:│交货期││├──┴──┴──┴─┼─┴─┴───┴─┴──┼────┴───┴─┤│主辅机型号规格:│需方│供方││├────┬───────┼────┬─────┤││订货单位││供货单位│││├────┼───────┼────┼─────┤││单项工程││通讯地址│││├────┼───────┼──┬─┼───┬─┤││通讯地址││邮编││代表人│││├──┼──┬───┬──┼──┼─┼───┼─┤││邮编││代表人││电报││电话│││├──┼──┼───┼──┼──┴─┼───┴─┤││电话││电话││结算银行││││││││及帐号│││├──┴─┬┴───┴──┼────┴─────┤││结算银行││质量标准:│││及帐号││防爆检验合格证号:│├────┬─┬─┬─┴┬─┬─┴┬──────┤验收方法及期限:││运输方式││交│供方││到站│整车:零担:│运杂费用承担:│参考资料,少熬夜!├────┼─┤货├──┼─┼──┼──────┤包装要求及费用承担:││交(提)货││方│││结算││││地点││式│需方││方式│││├────┴┬┴─┴──┴─┴──┴──────┼──────────┤│违约责任││鉴(公)证意见│├───┬─┴─────┬────┬──────┤││选择││记事:│争议解决方式│││供货││││签(公)证机关(章)││厂家││││经办人:年月日│├───┴───────┴────┴──────┴──────────┤│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另附,本合同附件份││││此合同一式份,供方份,需方份,鉴(公)证机关份│──────────────────────────────────矿产品购销合同【第二篇】(一)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二)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二、自产自用产品的范围资源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中所说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生产和非生产两部分。三、资源税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规定如下:(一)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二)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四、新旧税制衔接的具体征税规定(一)*年1月1日以前储备的盐,*年1月1日以后动用的,在动用时由动用单位按动用量依照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及税额缴纳盐资源税。(二)*年1月1日以后储备的盐,按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在盐的出场(厂)环节纳税。(三)*年1月1日以前出场(厂)的未缴纳盐税的盐,到*年1月1日以后销售的,在运销环节由运销单位按新的资源税参考资料,少熬夜!条例规定缴纳资源税。(四)*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销售合同,*年1月1日以后供货的,依照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及税额缴纳资源税。五、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一)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二)金属矿产品自用原矿,是指入选精矿、直接入炉冶炼或制造烧结矿、球团矿等所用原矿。(三)铁矿石直接入炉用的原矿,是指粉矿、高炉原矿、高炉块矿、平炉块矿等。(四)独立矿山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五)联合企业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六、原油(一)稠油,是指在油层温度条件下,原油粘度大于100毫帕/秒或原油重度大于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含蜡量超过30%的用普通开采方式不能正常生产的原油。(二)凝析油视同原油,征收资源税。(三)其他陆上石油开采企业,是指《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未列举的陆上石油开采单位以及在石油勘探过程中有油量产出并销售或自用的勘探单位。(四)海上石油开采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海域内依法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企业。七、盐(一)北方海盐,是指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五省、市所产的海盐。南方海盐,是指浙江、福建、广东、海南、广西五省、自治区所产的海盐。液体盐俗称卤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矿产品购销合同【第三篇】江西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条为加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以下简称保护性矿种)的管理,做到合理开采、综合利用、有效保护,维护矿业秩序,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护性矿种,是指由国务院确定并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钨、锡、锑、离子型稀土、黄金。参考资料,少熬夜!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依法审批的保护性矿种矿产资源的开采和保护性矿种矿产品的选冶、收购、运输、销售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对黄金矿种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对保护性矿种的管理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规范经营、重点保护的原则。第五条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全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保护性矿种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性矿种的保护工作,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障保护性矿种的合理开发利用。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保护性矿种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统一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保护性矿种的管理工作。第八条开采保护性矿种矿产资源和选冶保护性矿种矿产品,应当采取科学、安全、合理的新工艺、新方法、新技术,禁止破坏、浪费资源和破坏、污染环境。第九条开采保护性矿种矿产资源必须符合保护性矿种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第十条保护性矿种实行总量控制。开采保护性矿种的矿山企业根据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组织生产,不得超总量控制指标生产,不得将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转让给他人。第十一条开采保护性矿种的矿山企业在进行生产前,应当编制年度开采计划,并报矿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未经矿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矿山企业不得压覆保护性矿种矿床。开采保护性矿种的矿山企业应当填报年度基层矿产储量表,其储量核销必须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准。第十三条开采保护性矿种的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环境治理方案,造成地质环境、耕地、林地破坏和水土流失的,按照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进行治理。第十四条保护性矿种的选冶矿生产计划应当与采矿生产计划相衔接,按照方便生产、有利管理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第十五条保护性矿种的选冶矿生产企业不得选冶无采矿许可证的单位、个人采出的矿产品。第十六条保护性矿种的选冶矿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选冶矿生产数量、产品流向等资料。参考资料,少熬夜!第十七条保护性矿种的矿产品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由指定的收购单位统一收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及选冶者不得向非指定的收购单位销售保护性矿种的矿产品。第十八条指定的收购单位不得收购无采矿许可证和无计划开采凭证的单位、个人采出的保护性矿种的矿产品。指定的收购单位收购保护性矿种的矿产品应当公平交易,不得压级压价收购。禁止指定的收购单位以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经营权。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保护性矿种矿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销售无采矿许可证和无计划开采凭证开采的保护性矿种的矿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矿区加强对运输、销售保护性矿种矿产品行为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从事保护性矿种矿产品销售的单位,应当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手续,凭税务登记证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领购销售发票和申请开具资源税证明。任何单位不得销售或者收购无销售发票和未开具资源税证明的保护性矿种矿产品。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超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进行保护性矿种生产或者将保护性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转让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压覆保护性矿种矿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罚款:(一)选冶矿生产企业选冶无采矿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开采的保护性矿种矿产品的;(二)指定的收购单位收购无采矿许可证和无计划开采凭证的单位、个人开采的保护性矿种矿产品的;(三)销售无采矿许可证和无开采计划凭证开采的保护性矿种矿产品的。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无采矿许可证和无开采计划凭证开采的保护性矿种矿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对运输人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负责保护性矿种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参考资料,少熬夜!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共生、伴生的保护性矿种,其矿产品的运输、收购、销售适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的管理,保护我国优势矿产资源,不断提高优势矿产的合理开发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实行有计划勘查、开采管理的矿种。第三条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勘查、开采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设立或撤销名单,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的登记、审批。国土资源部可根据需要,授权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勘查、开采的登记、审批。第六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全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国土资源部按照矿产资源规划,根据相关产业政策、资源储量变化、市场需求等因素,按年度分矿种下达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计划,依法设立探矿权、采矿权,并加强监管。第八条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调查评价和矿产地储备工作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实施。第九条探矿权人在对其他矿种进行勘查活动时,应对共、伴生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并单独估算资源储量。否则,地质储量报告不予评审、备案。第十条国土资源部按照规划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
本文标题:矿产品购销合同【参考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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