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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旅游合同法主要内容•旅游合同及旅游合同法•旅游合同的订立•旅游合同的效力•旅游合同的履行和担保•旅游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旅游合同的解除与终止•违约责任第一节旅游合同及旅游合同法•概念•特征•旅游合同法一、概念指作为平等主体的旅游企业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旅游者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旅游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旅游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旅游企业与旅游者之间签订的合同•旅游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二、特征•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具有与旅游行业、旅游者密切相关的自身特点一般特征(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公平原则(权利义务大致对等)•诚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自身特点:•旅游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旅游合同具有综合性•目的性明确•旅游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协商签订的案例1•某旅行社组织“庐山四日游”的旅游团,与33名游客签订合同,约定住宿标准为“二星级饭店,双人标准间,独立卫生间”。该旅行团到达九江后,九江地接社派车接送,地陪导游介绍下榻的是评上二星级多年的老饭店。抵达该店后,导游安排游客入住,有5位游客认为没有热水,空调无法使用,房间和卫生间设施老化,不符合二星级标准,因此拒绝入住,与导游争执要求更换饭店。地接社经理出面解释说明节日房源紧张并愿意对未达服务质量标准的部分给每人50元补偿。但这5位游客拒绝并决定解除旅游合同,自行返回。随后向旅游质监所投诉,要求退还每人800元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照团费的80%支付违约金。经核实,该团下榻的饭店确实是二星级饭店。质监所是否会接受5位游客的诉求?为什么?•1.旅行社没有违约,但在住宿服务方面存在瑕疵,地接社经理的措施合理适当。•2.5位游客在使用权利时,违背诚信原则(防止损失扩大原则)。三、旅游合同法调整旅游企业间或旅游企业与旅游者间民事行为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合同的法律适用:(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2.合同争议的解决:和解或调解、仲裁、诉讼第二节旅游合同的订立•主体资格•程序•形式和内容一、主体资格•旅游者•旅游企业•代理人(一)旅游者•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二)旅游企业•有营业执照•在其经营范围内(三)代理人•代订合同:旅游当事人依法委托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另一当事人订立合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法律特征:•要有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代订合同•代理人做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名义签订•委托人享受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约定中的义务。案例2•2008年9月初,南昌游客王某等39人与当地某旅行社签订北京八日游合同,支付了费用。在北京旅游期间,旅行社并未按约定提供服务,为此,该旅游团十分不满,遂与导游交涉后达成退款协议,由旅行社退给旅游团每人部分费用。回南昌后,当旅行团向旅行社索要退款时,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对退款协议不予认可,申明退款协议无效。退款协议是否无效?为什么?•1.旅行社违约,游客索取退款是其法定权利。•2.退款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导游是否有签订退款协议的授权书。•3.退款协议无效时,游客可收集旅行社违约证据,向南昌市旅游质监所投诉或向法院起诉。二、旅游合同订立的程序•1概念:订约旅游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一致)。•2两个阶段:•(1)要约: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做的意思表示。如旅行社提供给旅游者的详细资料要约应具备四个条件:第一,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第二,向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约人发出。第三,内容必须具体。第四,受要约人一经承诺,即表明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规定为要约邀请(2)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旅游者接受旅行社的提议及所约定的条件而缔结合同的行为。承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第二,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第三,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做出;第四,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第五,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三、旅游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默示和推定)•内容:反映旅游当事人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旅游合同的具体条款加以体现合同的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酬金(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协商、调解、仲裁、起诉四、旅游合同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合同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者的责任: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理解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合同法规定)案例3•2008年1月20日,刘某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八日游,在其提供的《旅游协议书》上签字并按规定缴纳旅游费4900元。协议书上写明“云南出境书药费不包含在旅游费中”。至旅游第三日,在中缅边境办理出境手续时,双方为刘某是否应该缴纳边境通行费发生争议。刘某认为协议书上标明游客只应支出出境书药费12元,而边境通行证费100元已包括在旅游费中,不应游客再出。旅行社认为云南出境书药费由出境费和书药费组成,游客应该出支付112元。刘某为了能完成全部旅游项目暂时作了妥协。结束返回北京后,找旅行社交涉,认为对方违约,又额外加收100元,要求旅行社退赔加收的这笔费用。刘某要求是否受到法律保护?为什么?•1.“云南出境书药费不包含在旅游费中”属于旅游协议的格式条款,对其理解的分歧根源在于出境书药费之间没有标点符号。•2.格式条款的多种理解应该有利于格式条款的接受者(刘某)•3.旅行社违约,刘某的要求受到法律保护。第三节旅游合同的效力•有效旅游合同•无效旅游合同•无效旅游合同的确认和处理•效力待定的旅游合同一、有效旅游合同四个条件(一般):•主体资格合法•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和程序合法二、无效旅游合同•法律特征•分类1、法律特征•具有违法性•不得履行•自始无效、当然无效2、无效旅游合同分类(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2)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并损害国家利益的(3)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旅游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的旅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三、无效旅游合同的确认和处理•确认合同全部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处理:•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四、效力待定的旅游合同指旅游合同虽已成立,但因缔约一方当事人欠缺相应的缔约能力,其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其确定的合同。类型:•(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旅游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旅游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旅游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才有效。A、损害社会公告利益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属于无效格式条款的有B、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C、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格式条款的类型:包含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内容的;提供方免除自己责任的(通常为提供方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可撤销、可变更合同:(3)一方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误解而订立合同的行为。(2)因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所谓显失公平,是指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的情况下,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而订立的合同。E、导游员钱某购买旅游者的摄象机订立的买卖合同()下列合同中无效的是A、某旅行社与旅游者赵某订立的旅游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确B、某旅行社欺诈旅游者王某,使王某违背真实意思而签定的旅游合同C、张某以胁迫的手段迫使李某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D、导游员赵某和某商店恶意串通,诱使旅游者购买伪劣产品的买卖合同欺诈、胁迫订立合同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无效,否则属于可撤销合同。第四节旅游合同的履行和担保一、履行概念原则(一)概念指旅游合同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的行为(二)原则•实际履行•全面履行•协作履行(诚实信用履行)二、担保•概念•担保方式(一)概念指当事人为确保旅游合同的切实履行,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采取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证措施特征:•预防性•从属性(二)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定金罚则: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案例4•2004年8月中旬李某向海南某旅游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公司)咨询到海南旅游事宜,并告知海南公司一行4人的姓名。后海南公司出资为4人购买了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8月25日自郑州至三亚的客票,客票均载明“不得签转,不得更改,不得退票”,票面金额为每张630元。当月24日下午,海南公司电话告知李某飞机客票已订好,并要求其支付机票款、旅游费,李某与另外3名亲属协商后由李某将同意的情况电话告知海南公司。但是当晚李某又从天气预报中得知海南有台风和大雨,于是跟3名亲属商量后决定取消旅游,又由李某通过电话告知海南公司。海南公司表示天气情况不影响旅游,拒绝这4名游客取消旅游的要求。•次日,海南公司如期到机场送票,未见到李某等人。海南公司因取票、送票支出交通费50元。随后,海南公司因请求4名游客支付机票款及交通费未果,遂提起公诉。该旅游合同是否成立?李某等是否承担赔偿责任?•1.旅游合同因李某事后追认行为而成立。李某向海南公司咨询旅游事宜构成要约邀请,李某等电话同意取票和支付票款和旅游费已构成要约承诺。•2.李某等应赔偿海南公司损失。合同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海南公司的失误在于没有要求李某等进行旅游担保保(如收取定金或违约金)。第五节旅游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变更•定义•变更条件•原则(一)定义从旅游合同生效后到履行完毕前,由于出现某些特殊原因,经过旅游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对旅游合同内容做出改变的行为。(二)变更条件•当事人双方对变更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双方明确变更内容(部分)(三)变更原则•合法性•时段性•协商性案例5•2008年9月,某公司20人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八日游,双方签订旅游合同规定,出团日期为同年12月28日,每人旅游费用5700元人民币。12月28日该旅游团乘车准时抵达上海机场准备出境时发现因新加坡使馆工作人员失误,将签证的有效期错写为12月27日,而旅行社未能及时审核致使无法按期出境。经双方紧急协商,变更了行程。旅行社重新办理出境手续,应旅游者的要求乘飞机赴广东,改由南海出关,先去香港特区再到新加坡、马来西亚。旅行社按新行程安排完成了旅游活动,整个行程比原合同延迟两日。旅行社全额承担因重新签证、变更行程等费用。•旅游结束后,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多次派人协商未果。2009年3月,旅游质监部门主持调解,提出旅行社赔偿全额旅游费用的10%的意见,旅行社为表示解决纠纷的诚意,同意补偿全额旅游费的20%,旅游者仍不接受。旅游者遂于4月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全额旅游费114000元及误工费2800元。旅游者的诉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认可?为什么?•1.双方协商旅游行程变更是合同变更。•2.旅行社不应承担赔偿全额费用责任。旅行社履行变更后合同的义务并承担因变更合同而产生的相应费用。二、转让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而合同内容并不发生变化•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移•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合同权利的转让旅游者将合同权利转让他人合同义务的转移拼团前需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否则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
本文标题:第二章旅游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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