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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术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导语:武术,中国武术、中国传统武术,通过武化流传。下面是网友分享的“湖北省武术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欢迎学习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武术活动的管理,促进武术运动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湖北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武术包括武术套路、散打、跆拳道、摔跤、空手道、剑道、拳道、柔道、健身气功、自由搏击等项目。武术活动是指进行上述项目的习练、传授、表演、竞赛以及组建武术学校、习武场所和武术社会团体等活动。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武术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开展武术活动应遵守国宪法和法律,崇尚科学,讲究道德,促进全民健康水平的提高和优秀武术人才的培养,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禁止利用武术活动宣扬封建迷信、非法敛财,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第四条省体育行政部门是全省武术活动的主管部门,省体育行政部门下属的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全省武术活动的业务指导和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等项工作。县以上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武术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公安、教育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武术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章武术学校、习武场所和武术社会团体管理第五条武术学校是指按照学校设置标准设立,实施武术理论教学、进行武术技能训练,并按照规定对学生进行文化知识教育,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学校。习武场所是指以培养武术爱好和提高武术技能为目的,进行非学历武术技能训练和武术理论学习的武术馆、拳社、俱乐部和武术指导站等。第六条开办武术学校、习武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办学目的和习武业务范围符合规定;(二)有与办学规模和习武业务量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自有资金;(三)有相应数量的专业人员;(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开办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开办武术学校、习武场所的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办学场所、习武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四)武术器材清单;(五)武术学校教学计划或习武场所培训计划;(六)从业人员名单及从业人员专业资格证明;(七)国家和省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开办武术学校,须持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报所在地县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向所在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开办习武场所,须持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报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就治安管理事项进行审核同意后,方可报所在地县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审批。体育、公安、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审核或审批申请后,一般应在收到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不予同意或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经批准设立的武术学校、习武场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登记的,应当视业务主管部门确认的营利或非营利性质,按照规定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第九条武术学校须按国家对学校名称的有关规定确定校名。各类习武场所不得用“中国”、“中华”、“亚洲”、“世界”、“宇宙”等类名称冠名。使用“湖北”或其他地域名称冠名的,须经同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条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依法经审核、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发布。禁止刊登虚假广告骗取财物。开办武术学校、习武场所招收学员收取的费用,应严格按省价格、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一条各类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聘请的外地教师、教练、员工和招收的外地学员,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聘请的教师、教练、员工应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十二条武术学校必须按审定的教学科目和教学计划进行武术专业和文化课教学。招收的学生属义务教育对象的必须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文化课教学任务。武术学校学生经考试合格,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第十三条习武场所应按审定的培训科目和培训计划进行培训,培训期满可发给结业证书、培训证书。习武场所不得招收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学员。第十四条武术学校、习武场所应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或治安事故。武术学校、习武场所应加强对学员和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真正做到习武健身、育人成才。第十五条武术学校、习武场所实行属地管理,县以上体育、教育、公安等行政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对各类武术学校、习武场所进行指导和监督。体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对武术学校、习武场所实行等级评定制度。第十六条成立武术社会团体,须经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各武术社会团体均为独立法人,互不隶属。第三章武术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的武术从业人员包括从事武术技能传授的武术学校武术教师、武术教练员、武术指导员以及武术裁判员等武术专业技术人员。武术从业人员必须经县以上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从业,并纳入体育教师、教练员、裁判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序列管理。第十八条县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武术专业技术等级规定,考核、批准武术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应技术等级。具备武术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经本人申请均可参加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武术专业技术人员等级资格考试。第十九条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对全省武术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管理,未注册的武术专业技术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武术从业资格。第四章武术竞赛、表演管理第二十条鼓励和支持各类体育组织、体育院校(含合法成立的武术学校、习武场所)培养武术竞技人才,参加各类正规武术比赛。对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武术运动员、教练员,当地政府和体育行政部门应予以奖励。第二十一条对公民自发组织的,以健身为目的和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开展的非经营性武术竞赛、表演活动,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应予以支持。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武术竞赛、表演活动,举办者必须遵守《湖北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有关经营性体育竞赛、体育表演的各项规定。第二十二条举办经营性武术竞赛、表演活动必须经所在地县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跨行政区域的武术活动,须经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举办武术竞赛、表演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开展武术竞赛、表演相适应的场所;(二)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三)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治安管理措施;(四)有符合规定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举办经营性武术竞赛、表演活动须提前15日向所在地县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报送有关材料,体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是否批准的答复。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第五章涉外武术活动管理第二十四条武术学校、习武场所聘请外籍武术专业技术人员或招收外籍学员,须经省体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外事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入住的外籍武术专业技术人员、外籍学员,应按规定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手续。第二十五条出国(出境)参加武术表演、竞赛活动或进行涉外武术交流活动,应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武术学校、习武场所或武术社会团体接受国外(境外)组织、个人的捐助或接受荣誉称号,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第二十六条禁止武术社会团体或武术学校、习武场所与国外(境外)组织建立隶属关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开办武术学校、习武场所和进行经营性武术表演、竞赛的,责令停办,由县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其违法所得收入的1一3倍处以罚款。第二十八条组织武术社会团体不符合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雇用或聘请未取得相应武术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从事武术教练培训、应急救护等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收缴其相关批准文书。第三十条习武场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招收属义务教育年龄段学员的,责令改正,并按每招收一名义务教育年龄段学员处以1000元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治安事故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安全事故、治安事故后果严重,明显不符合举办武术学校、习武场所条件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收缴其相关批准文书。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三条体育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施行。
本文标题:湖北省武术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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