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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方案【最新8篇】通过笔者的不懈努力,我们终于推出了最新的加工方案,让更多人能够分享这一信息,让更多人受益。成功的人往往都有明确的目标,按照计划进行工作,以满足上级领导的要求。通常情况下,我们需要编写多份工作方案供领导参考和决策,这样能够更快地理清思路并在实践中得以实施。加工方案【第一篇】自3月温家宝总理宣布5年内逐步取消农业税以后,各省相继宣布取消农业税,截至2月底,中国大陆31个省、市、区已经有26个宣布取消农业税,有的省还宣称“自费”提前取消农业税。温家宝总理在今年3月5日召开的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宣布:“明年将在全国全部免征农业税,原定5年取消农业税的目标,3年就可以实现。”农业税的取消让中国的农村欢欣鼓舞,在整个中国几乎取得了众口一词的好评。但是在法学界,众多专家学者对取消农业税提出了一个严重的质疑:这一政策合法吗?很多学者将农业税的取消视为当今中国最典型的实质正义和程序不正义的政策。在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我们的一切基本政策都应当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共产党所一贯提倡的基本准则,因此,如果这样一个使整个中国,甚至世界部分国家所关注的重大政策缺乏合法性基础的话,我们就不得不深思取消农业税是否会得不偿失?我认为取消农业税是具有合法性基础的,虽然它的基础不是那么明显。我国农业税领域的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虽然名字叫“条例”,但它并不是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而是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6次会议通过的法律。在我国税法领域目前仍然以行政法规占主导地位的今天,农业税早在1958年就实现了“立法”不能不说是一大特例。但也正是这部法律成了今天农业税改革的最大障碍,也正是这部法律成了众多专家学者质疑农业税改革合法性的依据。我们必须承认,《农业税条例》是至今仍然合法有效的法律,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任何机关可以修改和废除《农业税条例》,这是基本的法治原则。但是在形式法治国转向实质法治国的今天,我们必须透过表面的形式看清内部的实质,否则可能进入毫无疑义的文字游戏之中。因为任何法律规范,甚至宪法,都有可能通过其他的形式予以修改甚至废除,这一点不仅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如此,就是在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也是如此。实行不成文宪法的英国,习惯可以修改和废止书面的和习惯的宪法并成为宪法惯例已经成为英国宪法发展的一大特色。实行成文宪法的美国,200多年过去了,原来的宪法条文基本没有发生什么变化,但是其中的很多规定在现实中早已不再有效(如选举制度),这也不是什么骇人听闻之事,也没有影响美国法治的水平以及宪法的权威。因此,看待中国目前的农业税改革合法性问题也不能仅仅盯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更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一个取消农业税或者废止《农业税条例》的法律通过,而应该将视野放得更宽一些,看一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甚至更高一层的全国人民有没有取消农业税的真实意思表示。首先看全国人大的意思表示,取消农业税是作为我国农村税费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提出的,因此,必须从农村税费改革的合法性入手。从起,我国在安徽等地开展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试点扩大到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地区农民负担平均减轻30。对这项改革,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作了全面说明,并且提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在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于203月18日批准了这一报告,使得农村税费改革具备了合法性基础。取消农业税作为其中的一项措施,因此也获得了全国人大的认可。其次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思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在1984年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将工商税制的决定大权授予了国务院,直至今日,我国20多个税种中,也只有三部法律(包括《农业税条例》),占我国税收收入主体部分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以及企业所得税都是通过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开征的,农业税仅占我国税收收入的1左右,为什么不能由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来开证或者减征呢?事实上,1983年国务院开征的农林特产税以及1994年国务院开征的'农业特产税实质上都是农业税,因此,国务院早就在行使农业税的开征和减免权。而1984年以及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制定暂行规定或者条例,实际上是承认了国务院对农业税的开征和减免权。第三,从法治国的基本原则来看,增加人民负担的事项必须通过法律来规定,而减轻人民负担的事项却并不要求严格的法定。因此,取消农业税作为一项减轻全体农民负担的一项政策并不需要通过严格的法律来规定。在其他税种领域也存在这种现象,如个人所得税领域和涉外企业所得税领域。第四,从全国人民的意思表示来看,取消农业税是绝大多数人民的意愿,也是绝大多数学者的呼声。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逐步降低农业税率,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年2月8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也明确要求“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党的决议虽然不能代替法律或者超越法律,但是,党的决议是全国人民意志的另一个表达方式,也是我国制定政策与法律的指导方针。1958年的农业税是在党的指导方针下制定的,现在的农业税改革同样应该在党的指导方针下进行。既然党的最高指导方针已经明确了逐步取消农业税的政策,那么,取消农业税就具备了合法性的基础。综上所述,各省取消农业税的做法完全具备合法性基础,它不仅在实质上是正义的,在程序上也是正义的。中国的法治实践会证明这一点,世界其他国家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也会证明这一点。加工方案【第二篇】重视农业税及附加减免后失地农民信访升温问题今年,重庆市作为西部省市率先推出全市减免农业税及其附加政策,意味着全市将减轻农民负担8亿多元。这一政策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问题的坚定决心和爱民、亲民的诚恳之心,同时也表明了全市经济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我县对这一惠民政策的贯彻执行,无疑将给全县农民带来将近3000万元的纯收入。全县广大群众无不雀跃欢呼,尤其是乡镇村社基层干部将摆脱艰难的、苦恼的农业税征收工作,而无不为之动容。进一步提高了农民种田积极性。但是,原来一部分靠农业税减免和调剂的减地、失地农户,因为农业税及附加的减免,将产生新的矛盾,已经或将要出现新的信访问题,如何解决失地农民信访问题,是我们每位信访工作者都必须面对和思考的问题。一、产生新信访的根源一是城镇建设占地问题。当时征地是由政府作主,未充分征求农民的意见,其解决土地征占方式为:一是占地农转非并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给个人,有企业的则安排部分人员在企业上班,无企业的,失地农转非人员自谋职业。二是减免农业税及负担款或占地补偿费支付到村社,由村社调平土地。二是乡、村、社公路建设占地问题。近年来,广大农村在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经济的同时,更加重视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大办交通建设。通乡公路的等级化硬化改造、村社公路的维修和新修接接踵而至,占去了不少的田地。解决方式:通乡(镇)公路的青苗补偿、房屋拆迁由建设单位负担,所占土地分由所在村自行调整,由政府承担农业税及附加;村社公路由该村自行调整土地,税费协商解决。三是公益事业建设和兴办企业占地问题。公益性建设占地,主要是由政府出面从较低的土地补偿费或减免农业税及附加进行补偿。如直补到个人的,村社不再调整土地,如直补给村社的则由村社调平土地。兴办企业占地的,要么征地补偿,要么土地入股分红,要么租用土地给付租金。四是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占地问题。以前,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占地,完全是靠核减公粮任务,并按当时税率税额在全乡调整农业税。失地农民获得的效益就是减免农业税,或获得冲抵税费后的生活补偿。五是土地长期租赁问题。在当时的情况下,只要开发业主愿意代替土地承包户缴纳农业税及其有关费用,或给一定的实物或经济补偿,从而获得若干年土地使用承包权。以上几种征占农民土地问题,在一定时期内,由于政策到位、措施得力、物价稳定,信访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和解决。但是随着中央决定在20xx年全国全面减免农业税政策的出台,尤其是重庆市从20xx年开始,提前全面减免农业税及其附加费政策的贯彻执行,失地农民大规模信访苗头初现端倪。二、引发新信访的表现形式由于失地农民文化素质不高,又缺乏技术专长,就业渠道十分有限,而他们所获得的税费减免或补偿费,又是非常之低的,难以维持长远生计。去年以来,全国性粮食价格上扬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发展农业生产优惠政策,农民种田积极空前高涨,失地农民因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地保无份,收入减少生活水平直线下降,心中怨气四起,全面减免农业税及附加后,原来靠农业税减免或调剂而获得补偿的失地农民,而今没有补偿来源,失地与不失地农民一样了,这就直接导致了失地农民群体性信访。重庆市丰都县崇兴乡铺子村三社30户农民因场镇建设占地后人均只有亩田地,一直靠减免农业税及附加而获得补偿。而今税费减免后,该社56位农民联名上访要求解决全社265位失地农民生计问题,其他失地农民也开始准备上访。据一则资料报道:20xx年西部某省的因农民土地问题,农民上访人次比增长了倍,大量失地农民问题,已经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三、做好新信访的对策做好全面减免税费后失地农民的信访工作,保障他们的合法利益,新的政策出台是关键,妥善安置是根本。只有解决了失地农民的生计问题和发展问题,才能做好他们的信访工作,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一)国家尽快制定出台新的失地农民生活安置补偿办法。农税及附加减免后,失地农民原来的安置补偿办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失地农民安置问题已成为社会的焦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因此,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这一问题。一是排除户口类别限制,将失地生活贫困的农户纳入社会低保范围,使他们有起码生存的`“活命钱”;二是提高安置补偿标准,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一些确实不具备基本生活条件的失地农户,有组织地引导他们实行异地移民安置。三是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失地农民参与到商业、服务业、加工业等其它行业中去,解决致富奔小康问题。四是适当调整现有的土地承包政策。对所涉及的失地农民的村社,能否考虑缩短承包时间,结合农税及附加减免而提早实施土地第三轮承包:对不愿承包的失地农户,村社集体收回后就现有土地重新发包给愿意承包土地的失地农民,以期解决人多地少的问题。五是要制定公平的农民工就业政策,鼓励用地单位和企业把合适的岗加工方案【第三篇】有机茶是目前国际上公认的一种无污染、无公害、高品位、高质量的健康饮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及对人体健康长寿的关注,有机茶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所认识并受到青睐。浙江省临安市是全国生态建设示范市,1990年我国第1例经国际(荷兰)有机食品颁证组织SKAL颁证生产、加工、出口到国外(西欧)去的有机绿茶红茶均产自该市。1997年成立的杭州临安有机资源开发研究所又是我国第1家集科研、开发、生产、加工、贸易于一体的民营有机资源开发研究所。在有机茶的开发、生产实践中,临安市已总结出了一整套生产、加工有机茶的相关技术,应用于生产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现将浙江省临安市在开发有机茶过程中应用的全套技术整理如下,供各地参考。一、有机茶基地的选择选定的有机茶基地必须符合生产有机(天然)食品的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即应该选择在空气清新、水质纯净、土壤未受污染、土质肥沃、茶种优良、周围林木繁茂,具生物多样性的边远山区,尽量避开繁华都市的工业区和交通要道。1、大气要求基地周围不能有大气污染源,特别是茶园上风口要没有污染源,有害气体的排放应达到国家大气环境一级标准。生产、生活用的燃煤锅炉需配有除尘防硫设备,符合有机(天然)食品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2、水源要求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质清洁无污染,基地上游无污染源,生产、生活用水符合有机(天然)食品的水质标准。3、土壤要求基地土壤元素位于背景值正常区域,周围没有金属或非金属矿山或农药的污染,土壤肥力较高,符合有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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