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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市开展执法监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稿大全2023/X/XX同志们: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有效落实市委十六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市委统一部署,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机关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并以市委文件形式进行了印发。借今天会议的机会,我想再强调几点意见。一、深刻认识加强执法监督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政法单位执法规范化建设,多次就廉洁公正执法司法作出指示批示。特别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对严格公正司法作了专门论述,强调“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为我们开展新时期执法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一)开展执法监督是加强党的绝对领导的重要举措。加强党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是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绝对领导的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确保“刀把子”牢牢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市委政法委作为党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开展执法监督既是其领导管理执法司法工作的具体形式,也是党内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执法监督工作创新发展是加强党的绝对领导的关键环节,也只有不断加强执法监督工作,才能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确保执法司法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二)开展执法监督是巩固深化教育整顿的必然要求。xx年开展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我们政法系统近年来最严肃、最深入、最有效的一次整顿,我们聚焦执法司法领域根深蒂固的顽瘴痼疾,开展了集中排查整治,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清除了害群之马。但不能忽视的是,我们对顽瘴痼疾的长期性、反复性和巩固性认识还不到位,“反弹回潮”时有发生,在第一批教育整顿后,仍有20多名干警因顽瘴痼疾问题被处理。而只有强有力的监督,才能形成强大震慑,最大限度压缩顽瘴痼疾的“生存空间”,从长效长治角度推进教育整顿走深走实。(三)开展执法监督是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进入新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求的内涵外延不断拓展,对公平正义的期盼更加迫切。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些无疑对我们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在专业能力、综合素质、为民意识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要求。虽然我们在政法单位中层干部管理培训方面作了一些尝试,但总体而言,距离“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工作要求还有不小差距。只有推动执法监督创新发展,才能通过问题整治推动责任落实、能力增长、效能提升,才能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充分认清执法监督工作现状在研究制定《实施意见》阶段,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上级党委政法委、政法机关发布的有关执法监督工作的文件进行了学习。对各政法单位执法监督工作开展情况、人员机构、制度建设、履职情况、工作成效、存在的薄弱环节等情况进行了调研。并2次召开专题会议征求公检法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意见。对全市政法系统执法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有了一个整体掌握。我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清当前工作现状。(一)准确把握存在问题。应该说,我们整体的执法司法环境是好的,市十六次党代会以来,政法单位锚定“1351”发展目标,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全力保障社会大局稳定、竭力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大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XX各项事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不能忽视的是,在执法司法领域的问题还没有完全根除,具体来说,有四种表现。一是以权压法,不受监督。从近年查处的政法系统案件来看,有的干部当了“一把手”,就觉得可以“一把抓”,习惯于把自己的意愿凌驾于班子集体之上,凌驾于组织之上,大搞“一言堂”,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插手干预具体案件,以法吃法,带头违法。长期生活在缺乏有效监督制约的环境中,迷失在所谓的一言九鼎、自欺欺人的幻想中,无法正确看待自己、对待组织,对执法司法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认知存在错误,把制度当橡皮筋,视监督形同虚设,排斥监督、压制监督。二是混迹圈子,勾兑案件。XX说小不小,说大不大,我们很多政法干警世代生活在这里,亲戚多、朋友多、认识的人多,低头不见抬头见,热衷于“攀关系”“搞圈子”。认为跟几个意气相投的人走得近些,与违纪违法不沾边,组织上管不着。可随着交往的深入,界限模糊、底线失守,从最开始的吃吃喝喝,慢慢扩展为与案件关联人不正当交往,帮忙约见办案工作人员、转交涉案材料、说情打招呼,最终发展为插手干预案件,利用职务便利或是关系网“平事”“摆事”,严重破坏执法司法公正。三是知法犯法,违规办案。执法司法专业性强、机密度高,一些干警利用专业信息不对等,违规违法用权、办案。有的公安干警对于该立案的不立案、不该立的违规立案。履行侦查职责懈怠,开展侦查不及时、不到位。滥用刑事手段,违规介入经济纠纷“拉偏架”。漠视法律规定,违规作出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升格处理案件决定;有的检察院干警对该批捕的不批捕、该起诉的不起诉。滥用量刑建议,重罪轻诉或轻罪重诉。履行监督职责不力,对该抗诉不抗诉、该追诉的不追诉、该补充侦查的不监督,特别是出现了徐宏伟案件重大舆情,影响十分不好;有的法院干警违反规定,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在案件审理中违法宣告无罪、违法判处免于刑事处罚、违法降格量刑。违反执行工作规定,严重超期限执行、超标的查封、违规采取强制措施。懈怠执行、消极执行,滥用终本方式虚假报结;有的司法局干警,接受吃请、收受贿赂,为社区矫正对象违规办理外出,导致脱管漏管。违规收取调解费用,偏袒、打压调解对象。违反鉴定规定,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司法程序,违规违法进行人情鉴定、金钱鉴定、虚假鉴定。四是特权思维,漠视群众。无论大小,政法单位及干警做出的每一个执法决定、办理的每一个司法案件都关系着群众的切身利益,权力不可谓不大,而由此产生的特权思维、特权行为势必对群众利益的侵害更严重、更恶劣。有的干警官僚作风严重,面对群众诉求,不重视、不回应,电话不接、信息不回、拒不见面。有的干警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民事案件久拖不决、刑事案件久押不决、执行案件久执不结。有的干警执法司法作风不严,忽视社会效果,机械办案,回应争议不及时、不细致,导致案结事不了、信访久诉不息。有的干警自恃特殊身份耍特权,枉顾法纪酒驾醉驾并发生车祸。种种行为对政法队伍的形象造成了非常大的不良影响。(二)准确把握问题成因。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任何执法司法问题的产生,都有其长期积累发酵的过程,我们发现了这些问题,不能一听了事,必须从中吸取教训,对照自身查找问题隐患,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上面提到的这些政法系统的问题,有的是其他地区发生的,有的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究其原因,我感觉是政治觉悟出了问题、职业道德出了问题、监管出了问题,自身出了问题。一是放松自身修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严以律己就是要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独慎微、勤于自省,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为政清廉。”严以律己是党员干部做人做事的底线、红线,更是我们政法干警的立身之本、从警之基、成事之要。从被查处的政法干警身上,能发现一个显著的共性特征,就是理想信念动摇,思想观念发生扭曲。我们政法干警每天要面对形形色色的人,大部分同志要直接面对群众,处理各种各样的问题,应接不暇,很容易因为忙于事务性工作而放松了自身修养。还有一些干警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缺乏党性锻炼,很容易导致理想信念动摇,丧失党性原则。我们常说防患于未然,平时就要时刻自我警醒,注重自我修养,常思不足,常怀敬畏,不要等到真正出了问题才后悔莫及。二是权力制约不足。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管党治党、标本兼治的鲜明特色,中央政法委就加快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也多次作出决策部署。从政法系统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例中,暴露出执法领域违纪违法行为易发多发,这反映出我们当前对执法司法权力运行的监管存在一定缺失,加之一些人自我要求不严格,很容易出现问题。三是主体责任缺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坐而论道,不如强化问责追责”,也就是说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从以往查处的政法系统违纪违法问题来看,虽然问题出在少数干警身上,但根子还是管党治警失之于宽松软。我们在落实党组(党委)主体责任、党组(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上用力不够,对普遍性问题不想管、对苗头性问题不愿管、对涉及领导干部的问题不敢管,甚至有的干警出了问题,还要帮忙遮掩捂盖,查处违规违纪问题不坚决、不到位。四是侥幸心理作祟。回看那些耍特权、抖威风被处理的干警,大多数是纪律观念淡薄,心态失衡、心存侥幸,要么觉得自己权势滔滔,没人敢查。要么觉得守住底线就行,礼尚往来很正常。有的索取贿赂时还给自己找理由,认为收些礼品、烟酒都是小节、小错,即使被发现了,组织也不会上纲上线。有的觉得神不知鬼不觉的,不会被发现。或者认为你好我好大家好的事,不会漏出来。有的觉得大环境就是这样,觉得大家都收,自己收点钱也没什么,少收一点也没有人会发现。凡此种种,归根到底就是辨不清真伪、自作聪明。(三)准确把握目标任务。基于上述问题和原因,我们确定将执法监督工作重心放在案件办理方面,延伸至执法司法工作的各方面。充分发挥各级监督职能作用,打造全方位、立体式监督体系,确保实现监督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一是完善监督体系。普遍来看,政法单位执法司法监督工作依赖于外部监管,出了问题才后知后觉。有的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缺少专职工作人员,甚至未设立监督部门。有的履职不到位,懈怠监管,没有反映举报不去管,有了线索敷衍了事去应对,线索查不清、问题查不明、查完没结论时有发生。此次,我们构建了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为“主导”、政法单位自我监督为“主角”、检察院法律监督为“主力”的“立体式”监督体系。市委政法委对各政法单位实行执法监督,检察院在市委政法委领导指导下,依据宪法法律规定对政法单位实行法律监督。各政法单位通过内部监督机构,对本单位各部门及执法司法活动实行内部监督。三类主体各司其职,重点解决好“谁主导”“谁实施”“谁负责”和“监督什么”“怎么监督”“如何处理”等问题,从体系建设上为执法监督提供保障,确保执法司法权力始终在正确轨道上运行。二是提升队伍素质。我们的政法干警是执法司法活动的执行者,也是群众接触执法司法活动的第一线,可以说,政法队伍的优劣直接关系着执法司法成效的好坏。实际工作中,干警能力不足的问题较为突出。有的干警对法律法规不熟悉,不能及时解答当事人疑问。有的干警程序意识差,法律手续不规范、证据取证不及时、程序不严格、执法司法随意性大。有的干警作风不严谨,在法律文书上出现错漏字、数据错误等问题,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加强执法监督,就是要从执法司法各环节入手,增强全流程管控,以刚性约束倒逼干警改正问题、落实责任、提升能力。特别要通过加大处置力度,形成强大警示震慑,让干警在每一件案件办理过程中都能感受到规矩边界和纪律要求,真正产生“能力恐慌”和“本领恐慌”,自觉锤炼素质、提升能力,不断提升执法办案水平,以真学实干持续大力推进政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三是源头化解纠纷。一直以来,我们在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矛盾纠纷方面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我们开展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清查。去年,我们结合党的二十大安保维稳工作进行了信访大排查、大化解以及打击缠访闹访专项行动,都取得了一定效果。但现实形势依然严峻,一方面,个别“骨头案”“钉子案”还没有得到实质性化解,个别信访当事人每逢重要时间节点便要去访去信,给我们的工作造成被动。另一方面,随着新收案件的办结又产生了新的信访纠纷。我认为,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原因还是我们在工作中存在的这样那样的问题,导致执法司法公信力被削弱,群众信访而不信法。开展执法监督就是要在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上下功夫,把每一个执法决定都定准,把每一个争议都说清,把一条依据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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