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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不熬夜1/332023年营业税税收筹划方案营业税纳税筹划精编4篇【预览】此例优秀文档“2023年营业税税收筹划方案营业税纳税筹划精编4篇”是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分享整理的,供您参考学习之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支持吧!营业税税收筹划方案营业税纳税筹划篇1营业税税收筹划――建筑业营业税的筹划方法2003-4-4大中小打印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九个部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税率为3%。由于目前建筑业中分包与转包现象非常多,形式也不尽相同,而采取不同的合同形式对税收有很大影响。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内容与税法规定内容相符。分包工程合同的筹划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营业额包括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对建筑业规定了分包或者转包扣除。《营业税暂行条参考资料,不熬夜2/33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在签订分包或者转包合同时要注意此条款的运用。156号)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具体而言,若承包公司与发包单位签订的是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建筑业3%的税率;否则,将适用服务业5%的税率。例如:甲单位发包一建设工程。在工程承包公司乙的协助下,施工单位丙最后中标,于是,甲与丙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总金额为1100万元。乙公司未与甲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丙支付乙公司服务费用100万元。乙公司应纳营业税为:100万元×5%=5万元。如果乙公司直接和甲公司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1100万元。然后,乙公司再把该工程转包给丙公司,分包款为1000万元。这样,乙公司应缴纳营业税(1100万元-1000万元)参考资料,不熬夜3/33×3%=3万元。通过税收筹划,乙公司可少缴2万元的税款。筹划要点:与工程相关合同应避免单独签订服务合同。同时,注意总包与分包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合作建房的筹划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建房。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为“以物易物”方式,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例一:甲、乙两企业合作建房,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提供资金。甲、乙两企业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1000万元,甲、乙各分得500万元的房屋。在此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甲乙各方应参考资料,不熬夜4/33纳的营业税为:500万元×5%=25万元,合计共缴纳50万元营业税。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利润不征营业税。因此,在上例中,若甲乙双方采取第二种合作方式,即甲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乙企业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上述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在建房环节双方企业免缴了50万元的税款。此外,工程设计合同中包括境内和境外服务时,由于境外服务收入可免营业税,因此,应尽可能在合同中划分清楚境内外收入,否则税务机关有权划分境内外比例或全部视同境内劳务征税。总之,企业应充分了解税法,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总体筹划,在合法的前提下使企业总体税负降至最低。参考资料,不熬夜5/33此外,《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营业税税收筹划方案营业税纳税筹划篇2企业营业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我国现行营业税的基本规范是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实施细则》),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营业税的纳税筹划,应从纳税人身份的界定、计税依据以及税率3个方面来考虑。由于营业税的税率是按行业设置的,不同的行业适用税率不同,只要行业确定,税率的筹划空间并不大。同时,由于对各地各部门的减免权限一律取消,因此税率的筹划更加受局限,因而纳税人身份的界定和营业额的筹划便成为营业税纳税筹划的重点内容。1纳税人身份的界定的筹划思路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只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而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应税行为就不属于营业税的税收管辖范参考资料,不熬夜6/33围,也就不构成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因此,纳税人完全可以通过各种灵活办法,将其行为转移到境外,从而避免成为纳税人。通常情况下,一项劳务的提供,一般由两个环节构成,即劳务的提供环节和劳务的使用环节。所谓“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是指应税劳务的使用环节和使用地在境内,而不论该项应税劳务的提供环节发生地是否在境内。由此可以确定,境内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劳务,其行为属于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使用的其行为也属于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而境内纳税人提供劳务在境外使用的,其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例如,国内某施工单位到俄罗斯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原因是劳务发生在境外,尽管他们是国内的施工单位,但发生的安装劳务行为不属于我国营业税的管辖范围,因而避免了在国内缴纳营业税。凡是发生在我国境内的运输行为,属于我国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凡是发生我国境外的运输行为,就不属于我国营业税管辖权范围。2营业额的筹划思路营业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础,在纳税筹划中的基本思路应是尽量降低金额,尽量推迟入账时间。营业税法规定,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参考资料,不熬夜7/33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同时,对服务业等部分行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做出了具体规定,如广告代理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3利用营业税的优惠政策的筹划思路(1)利用起征点。对于经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个人,营业税规定了起征点。在纳税人的营业额接近起征点时,通过降价、少收费用或者歇业就可以避免缴纳营业税,从而达到节税目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营业税实施细则》规定,营业税起的征点,是指纳税人的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幅度规定如下:①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②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2)利用减免税政策。营业税的征税所涉及的行业较多,其减税、免税的规定也比较多,利用减免税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参考资料,不熬夜8/33一是要充分了解减免税政策的基本内容,二是掌握获得减免税优惠必须具备的条件,三是企业的减免税做法要得到税务局的认可。现行营业税的减税、免税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在实际的操作中,可以加以充分考虑利用:①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规定;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规定;③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规定;④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规定;⑤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规定;⑥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规定。⑦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规定。除上述规定外,营业税的减税、免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减税、免税项目。利用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需要注意3点:参考资料,不熬夜9/33①充分了解优惠政策的基本内容;②掌握取得减免税所需的条件;③争取税务机关的认可。4对特殊经营行为的筹划思路(1)兼营行为营业税的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既有营业税应税行为又从事营业税非应税劳务的行为或从事多项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经营。《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由于分别核算营业额和不分别核算营业额所导致的税收上的结果是不同的,而且这种是否分别核算营业额是纳税人可以选择的,因此,这就为纳税人进行节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如果企业存在兼营行为,不论是对增值税应税货物或者劳务的兼营,还是对增值税应税货物或者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兼营,参考资料,不熬夜10/33都必须分开核算,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减轻企业税负。当然,分别核算也会产生会计成本和人员成本,这一点也是应当予以考虑的,但是这些因素数据难以收集、预测,同时也可能与企业管理者的管理风格以及企业文化有关,难以合理预测,相对节税数额,企业成本的增加数额可忽略不计。(2)混合销售行为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既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销售行为。《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力,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企业性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参考资料,不熬夜11/33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由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主营业务的不同而征收不同的税种,而不同税种的税率是不同的,因此,这就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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