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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违法犯罪工作方案范例(4篇)2023/X/XX预防未成年违法犯罪工作方案【第一篇】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根据县委平安办《关于印发的通知》(蒙平安办明电〔20xx〕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xx年9月份至2023年6月份,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制定本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树立全社会共同参与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理念,努力构建以村(社区)为基础,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积极探索搭建一个集预防、发现、干预、回归安置、持续跟踪等为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和转介平台;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体系,最终达到帮助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监护缺失、遭受家庭暴力等困境未成年人解决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扫除侵蚀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丑恶现象,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目的。二、组织领导为确保县民政局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相关业务负责人为成员的xx县民政局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未保中心,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分管党组成员李彦军兼任办公室主任。三、预防对象(一)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二)家庭贫困、重病、监护缺失、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和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孤残儿童、困境留守儿童;(三)失学、辍学未成年人;(四)其他遇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四、预防措施及工作职责1、建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早期预防、及时发现、报告和预防重新犯罪机制。各乡镇要依托家庭、村(社区),开展辖区内未成年人评估摸底工作,掌握未成年人底数和生存现状,按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家庭暴力等情况,确定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困境类型,建立乡镇困境未成年人基本信息档案。建立乡镇未成年人随访和定期回访制度,及时发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可能遭受侵害、外出流浪、违法犯罪的因素和迹象,采取主动介入、积极干预的措施,预防侵害行为、外出流浪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村(居)委会要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与网格化管理有机整合起来,组织动员辖区居民密切关注困境未成年人的生活状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引导他们树立健康积极的生活态度。发现有侵害行为发生或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处理,对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并根据救助需要护送其到救助保护机构、医疗机构。推动引入青少年社工、心理咨询师等社会力量,提高社会调查精准性、有效性,跟踪考察帮教,促进回归社会。责任单位:乡镇(街道)民政办、局社会救助股、县救助管理站、县社会(儿童)福利中心2、建立家庭监护指导服务和监督机制。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贯彻力度,强化家庭保护责任意识,明确家庭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发动全社会监督家长依法履行第一保护人的职责和义务。开展困境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能力和寄养、收养家庭监护抚养能力评估工作。教育引导家庭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提高科学教育子女的能力,确保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对问题家庭进行监督干预,任何个人或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报告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由其对当事人予以劝诫、制止,不听劝阻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予以告诫,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未成年合法权益,屡教不改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委会协助相关当事人按照法定监护人顺序完成监护权转移;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由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撤销、转移监护权诉讼申请,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责任单位:乡镇(街道)民政办、县社会(儿童)福利中心3、建立失去依靠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机制。落实未成年人各项救助保护工作,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对因父母服刑或失踪、患大病、重度残疾等其他原因无力抚养而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以及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由民政部门协调相关监护责任人或监护责任单位妥善安置。建立困境留守未成年人信息档案,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力度,针对性地开展困难帮扶、课业辅导、亲情关爱、人际调适、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等服务,为重点未成年人提供关爱帮扶。积极引导社会爱心力量参与关爱重点未成年人的帮扶项目。责任单位:县未保中心、局社会救助股、县社会(儿童)福利中心4、完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生活救助机制。界定救助保护对象、服务范围,立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未成年人生存与发展需要,全面建立以困境未成年为重点保障对象,覆盖全体未成年人的关爱帮扶制度。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因突发意外事故或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陷入临时困难、且又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按规定给予临时生活救助,对符合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未成年人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帮助他们渡过难关,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发动村(社区)工作者或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社会力量参与闲散未成年人的联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引导他们树立健康积极的生活态度。责任单位:局社会救助股、县社会(儿童)福利中心、乡镇(街道)民政办五、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完善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制,切实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落到实处。各成员要按照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方案的职责分工,积极参与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为做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二)稳步推进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通过深入扎实的工作,切实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三)统筹安排,务求实效。预防工作内容多,任务重。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能加强协调,统一部署,切实做好有效的衔接工作。根据当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主要因素,集中安排力量,抓住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解决引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力求预防工作落到实处。(四)争取上级工作的支持,寻求上级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探索开展工作的途径,及时总结工作经验,逐步形成适应县民政局预防工作模式。同时,根据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时间节点稳步推进,工作情况按要求及时报县民政局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小组办公室。预防未成年违法犯罪工作方案【第二篇】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根据县委平安办《关于印发的通知》(蒙平安办明电〔2022〕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22年9月份至2023年6月份,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制定本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树立全社会共同参与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理念,努力构建以村(社区)为基础,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积极探索搭建一个集预防、发现、干预、回归安置、持续跟踪等为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和转介平台;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体系,最终达到帮助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监护缺失、遭受家庭暴力等困境未成年人解决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扫除侵蚀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丑恶现象,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目的。二、组织领导为确保县民政局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相关业务负责人为成员的蒙城县民政局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未保中心,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分管党组成员李彦军兼任办公室主任。三、预防对象(一)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二)家庭贫困、重病、监护缺失、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和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孤残儿童、困境留守儿童;(三)失学、辍学未成年人;(四)其他遇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四、预防措施及工作职责1、建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早期预防、及时发现、报告和预防重新犯罪机制。各乡镇要依托家庭、村(社区),开展辖区内未成年人评估摸底工作,掌握未成年人底数和生存现状,按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家庭暴力等情况,确定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困境类型,建立乡镇困境未成年人基本信息档案。建立乡镇未成年人随访和定期回访制度,及时发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可能遭受侵害、外出流浪、违法犯罪的因素和迹象,采取主动介入、积极干预的措施,预防侵害行为、外出流浪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村(居)委会要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与网格化管理有机整合起来,组织动员辖区居民密切关注困境未成年人的生活状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引导他们树立健康积极的生活态度。发现有侵害行为发生或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处理,对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并根据救助需要护送其到救助保护机构、医疗机构。推动引入青少年社工、心理咨询师等社会力量,提高社会调查精准性、有效性,跟踪考察帮教,促进回归社会。责任单位:乡镇(街道)民政办、局社会救助股、县救助管理站、县社会(儿童)福利中心2、建立家庭监护指导服务和监督机制。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贯彻力度,强化家庭保护责任意识,明确家庭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发动全社会监督家长依法履行第一保护人的职责和义务。开展困境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能力和寄养、收养家庭监护抚养能力评估工作。教育引导家庭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提高科学教育子女的能力,确保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对问题家庭进行监督干预,任何个人或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报告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由其对当事人予以劝诫、制止,不听劝阻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予以告诫,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未成年合法权益,屡教不改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委会协助相关当事人按照法定监护人顺序完成监护权转移;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由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撤销、转移监护权诉讼申请,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责任单位:乡镇(街道)民政办、县社会(儿童)福利中心3、建立失去依靠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机制。落实未成年人各项救助保护工作,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对因父母服刑或失踪、患大病、重度残疾等其他原因无力抚养而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以及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由民政部门协调相关监护责任人或监护责任单位妥善安置。建立困境留守未成年人信息档案,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力度,针对性地开展困难帮扶、课业辅导、亲情关爱、人际调适、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等服务,为重点未成年人提供关爱帮扶。积极引导社会爱心力量参与关爱重点未成年人的帮扶项目。责任单位:县未保中心、局社会救助股、县社会(儿童)福利中心4、完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生活救助机制。界定救助保护对象、服务范围,立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未成年人生存与发展需要,全面建立以困境未成年为重点保障对象,覆盖全体未成年人的关爱帮扶制度。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因突发意外事故或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陷入临时困难、且又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按规定给予临时生活救助,对符合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未成年人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帮助他们渡过难关,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发动村(社区)工作者或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社会力量参与闲散未成年人的联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引导他们树立健康积极的生活态度。责任单位:局社会救助股、县社会(儿童)福利中心、乡镇(街道)民政办五、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完善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制,切实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落到实处。各成员要按照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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