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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附件: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批准程序一、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的适用范围进出口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中化学品的企业,以及相关生产、使用和经营企业,需按本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单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包括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和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三种证单的审批(以下分别简称为“登记证”、“进口放行单”和“出口放行单”)。三、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批准程序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审批包括企业申报、地方预审、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和国家批准等环节,具体程序如下图。—4—申请企业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签发环境管理登记证单环境保护部污防司登记中心资料合格,并经专家评审通过不合格审批后监管年度备案表环境保护报告或和预审意见上报检查情况检查意见反馈提交申请公示年度备案表环境保护报告或审议申请企业:1.提交申请资料、环境保护报告或年度备案报告;2.按照审核要求和专家评审意见补正申请资料;3.根据检查情况完善环保管理。化学品登记中心:1.受理资料完整的申请并进行技术审查;2.汇总申请材料和地方预审意见,提交专家评审会;3.汇总并上报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综合技术审查意见。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企业的申请资料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技术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1.开展环保检查,提出预审意见;2.上报备案和检查监管情况。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1.污染防治司化学品处对登记中心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提请司务会审议;2.将拟批准的申请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公示3天;3.对公示无异议的,污染防治司签发有关证单。通知企业相关结果,并将审批情况通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4.根据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上报的检查和监管情况,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审批程序图—5—四、各责任主体的任务(一)申请企业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单申请企业需向环境保护部委托受理登记申请的单位—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提交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企业环境保护报告、有毒化学品信息及进出口货物流向来源说明、贸易合同、有毒化学品实际生产/使用企业年度备案表等资料。首次申请进出口登记的企业应编制环境保护报告(见附一),向登记中心和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该报告及相关资料。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有毒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年度备案表(见附二、附三)及其他相关资料。进出口登记申请为贸易经营企业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我部登记中心提交“有毒化学品进/出口企业销售/购买情况备案表”(见附四)及相关资料。(二)化学品登记中心登记中心负责受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和涉及的有毒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并对进(出)口放行单进行技术审查。负责汇总登记证申请材料和地方预审意见,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汇总登记证评审意见,提出有关建议,并将符合要求的申请上报环境保护部审批。贸易经营企业提交的有毒化学品购买和销售情况备案表由登记—6—中心汇总,并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环境保护部。(三)专家评审委员会环境保护部组建有毒化学品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的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企业环境保护报告或年度备案表、有毒化学品货物流向说明,企业以往进出口信息,以及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检查意见,针对所申请的有毒化学品特性,在综合考虑以下原则和要素的基础上,提出专家评审意见:1.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及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我国及地方相关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导向和发展规划情况;2.有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产品、产业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情况;3.有毒化学品在生产使用等过程中的转化释放情况及其危害风险性,以及使用领域和进出口数量适当性情况;4.生产设施和工艺满足减耗、减排和清洁生产等环保管理要求的情况;5.企业所在地及周边环境情况。涉及工业园区、饮用水水源地和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特殊设施等时,其生产运营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6.企业在有毒化学品操作使用、污染排放与治理、资源回收利用、事故应急等方面执行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管理等规定的情况。(四)省级环境保护部门—7—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申请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企业开展环保检查。针对首次申请进出口登记的企业提交的环境保护报告,组织对其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涉及的事项及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制度等情况进行检查,出具审查意见(见附五);针对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提交的年度备案表,开展年度审查、环境执法检查和监督性监测等环境监督管理,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备案表和汇总结果(见附六、附七)上报我部。对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企业开展环保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企业生产运营涉及的有毒化学品种类、数量、转化及向环境中释放情况;2.生产工艺及设施,清洁生产实施情况;3.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转情况;4.有毒化学品及制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装卸、运输等过程中排放及采取的污染防治和应急措施;5.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许可等制度的执行情况;6.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总量排放情况及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情况;7.生产和运营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的情况。(五)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根据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预审意见、登记中心提交的综合技术审查意见等进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审批,—8—对拟批准的申请公示3天,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有关问题得到解决的,签发相应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单,并监督实施。五、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批准时限(一)批准时限登记证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进出口放行通知单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登记证的有效期为2年,进(出)口放行单的有效期为6个月,且进口放行单的有效期不超过对应登记证的有效期。(二)受理时限登记中心收到企业提交的完整申请资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予以公布。登记证申请需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需补正资料的时间不计入批准时间。(三)环保检查时限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收到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生产、使用企业提交的环境保护报告后,应予以确认;开展环保检查,于1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告知企业,并将预审意见上报环境保护部。六、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单的申请及要求(一)登记证的申请及办理要求1.外商的申请及办理要求(1)提交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申请表;(2)提交与进口企业签订的贸易合同正本;(3)提交有毒化学品的来源、危害特性信息、分类标签、风险—9—防范和应急措施、废弃处置、对环境的影响及在本国管理的法规信息等资料;(4)缴纳登记费。2.进口企业为有毒化学品使用企业的申请及办理要求(1)首次申请登记证需提交进出口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已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的环境保护报告或备案表,及得到的批复;(3)若进口企业贸易方式为加工贸易,需提交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3.进口企业为有毒化学品贸易经营企业的申请及办理要求(1)进出口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进口货物仓储设施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4)上一年度实际进口有毒化学品向登记中心的备案情况;(5)进口有毒化学品的流向说明。有毒化学品下游使用企业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的环境保护报告或备案表及得到的批复;有毒化学品下游贸易经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6)若进口企业贸易方式为加工贸易时,需提交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二)进口放行单的申请及办理要求—10—1.进口企业为有毒化学品使用企业的申请及办理要求(1)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申请表;(2)本批货物执行合同正本(或合同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3)提交有毒化学品的起运国、原产地国、仓储条件等资料;(4)有毒化学品实际年进口量应不超过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核定量,进口放行单的申请量应不超过该单所属进口登记证的剩余量;(5)已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备案报告,并得到了批复。2.进口企业为有毒化学品贸易经营企业的申请及办理要求(1)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申请表;(2)本批货物执行合同正本(或合同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3)上一年度实际进口有毒化学品向登记中心的备案情况;(4)进口有毒化学品的流向说明。有毒化学品下游使用企业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的环境保护报告或备案表及得到的批复;有毒化学品下游贸易经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5)进口货物仓储设施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储存合同并加盖公章,无储存场所的说明原因;(6)进口放行单的申请量应不超过该单所属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的剩余量。(三)出口放行单的申请及办理要求—11—1.出口企业为有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申请及办理要求(1)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申请表;(2)本批货物执行合同正本(或合同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3)已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的环境保护报告或备案表,并得到批复;(4)首次申请办理出口放行单时,需提交进出口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以及所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相关信息;(5)有毒化学品实际年出口量应不超过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核定量。2.出口企业为有毒化学品贸易经营企业的申请及办理要求(1)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申请表;(2)本批货物执行合同正本(或合同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3)出口货物仓储设施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储存合同并加盖公章,无储存场所的说明原因;(4)首次申请办理出口放行单时,需提交进出口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所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相关信息;(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6)有毒化学品来源说明。有毒化学品上游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的环境保护报告或备案表,及得到的批复;有毒化学品上游贸易经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12—盖公章;(7)上一年度实际出口有毒化学品向登记中心的备案情况。七、公约管制化学品的特殊要求《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取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管制的化学品进出口,应按公约的要求履行事先知情同意等程序。
本文标题: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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