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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基本规定第三章棉纺织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第四章毛纺织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第五章麻纺织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第六章印染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第七章粘胶纤维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第八章涤纶纤维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第九章丙纶纤维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纺织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第1.0.2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纺织工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第1.0.3条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纺织工业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指标内容包括:生产、辅助生产、公用工程和厂区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不包括厂外配套工程及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用地。第1.0.4条纺织工业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注意正确处理工业与农业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第1.0.5条纺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除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指标规定。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基本规定第2.0.1条纺织工业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原料、动力、市场等技术经济条件,确定合理的经济建设规模。第2.0.2条纺织工业工程项目的建设,应采用成熟的、先进的工艺技术,缩短工艺流程,采用高速、高效、高产量的新型设备。第2.0.3条厂址选择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可以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良田及经济效益高的土地。第2.0.4条纺织工业工程项目建设应加强社会协作,充分利用城市生产、修理、动力、公用、交通运输、综合利用和生活福利等设施。改、扩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生产、辅助生产、公用工程等设施和场地。第2.0.5条纺织工业工程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应采取下列措施:一、充分利用地形、地势、结合竖向设计,合理布置建筑物、构筑物及有关设施。二、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形宜平直整齐。三、厂区通道宽度,应根据通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对防火、防爆、卫生、管线、绿化等要求合理确定,不得随意增加通道宽度。四、合理布置道路与管线,各种架空管线宜集中共架、多层布置;地下管线宜按最小间距共沟布置;雨水管线可布置在道路下。五、在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工程项目宜合并、联合建设,并向多层发展。六、污水处理装置,应充分利用空间,采用重力流程、立体布置。第三章棉纺织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本建设用地指标包括下列工程设施的建设用地:一、生产设施:包括棉、纺织车间及车间内辅助生产和生活用房。二、辅助生产设施:包括机修车间及各类仓库和堆场等。三、公用工程设施:包括变配电站、制冷站、水泵房、锅炉房及煤灰堆场。四、厂区行政管理及生活设施:包括办公、食堂、浴室、倒班宿舍等。第3.1.2条棉纺织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的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工艺流程、工艺设备、厂房形式和场地条件编制。一、建设规模力3万锭和5万锭棉纺厂与棉纺织厂。二、产品方案为平均24号纱线和织布二大类。三、纺部、加工部和织部的工艺流程为成熟的、平均先进的水平。四、工艺设备为先进的国产纺织专用设备。五、主要生产厂房为单层排架或二层框架结构。六、场地是按通常的场地条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条件,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合理确定。第3.1.3条厂区建筑系数不宜低于40%。各建设项目应在技术经济合理及条件许可下,采取节约用地措施,提高建筑系数。第二节建设用地指标第3.2.1条厂区内建设用地面积不应超过表3.2.1-1~2的指标。第3.2.2条不同建设规模的各项设施的建、构筑物占地面积不应超过表3.2.2-1~4的规定。第四章毛纺织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4.1.1条本建设用地指标包括下列工程设施的建设用地:一、生产设施:包括毛条、毛纺织、染整车间及车间内辅助生产和生活用房。二、辅助生产设施:包括机修车间及各类仓库和堆场。三、公用工程设施:包括变配电站、制冷站、水泵房、污水处理、锅炉房及煤灰堆场。四、厂区行政管理及生活设施:包括办公、食堂、浴室、倒班宿舍等。第4.1.2条毛纺织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的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工艺流程、工艺设备、厂房形式和场地条件编制。一、建设规模为1500t和3000t毛条厂、5000锭和10000锭精梳毛纺织厂与1000锭和2000锭粗梳毛纺织厂。二、产品方案为毛条、精梳毛织物和粗梳毛织物。三、毛条、精梳、粗梳毛纺织的工艺流程为成熟的、平均先进的水平。四、工艺设备为先进的国产毛纺织专用设备。五、主要生产厂房为单层排架结构。六、场地是按通常的场地条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条件,经技术经济论证后予以合理确定。第3.1.3条厂区建筑系数毛条厂和粗梳毛纺织厂不宜低于35%,精梳毛纺织厂不宜低于40%。各建设项目应在经济合理及条件许可下采取节约用地措施,提高建筑系数。第二节建设用地指标第4.2.1条厂区内建设用地面积不应超过表4.2.1-1~3的指标第4.2.2条不同建设规模的各项设施的建、构筑物占地面积不应超过表4.2.2-1~6的规定。第五章麻纺织行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5.1.1条本建设用地指标包括下列工程设施的建设用地:一、生产设施:包括脱胶、长麻纺、短麻纺、织布车间及车间内辅助生产和生活用房。二、辅助生产设施:包括地磅(即汽车地中衡、计量装置)、机修车间及各类仓库和堆场。三、公用工程设施:包括高压配电间、制冷站、供水站、污水处理站、锅炉房及煤灰堆场等。四、厂区行政管理及生活设施:包括办公、食堂、浴室、倒班宿舍等。第5.1.2条麻纺织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的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工艺流程、工艺设备、厂房形式和场地条件编制。一、建设规模为2500锭麻纺纱厂和5000锭麻纺织厂与10000锭麻纺织厂。二、产品方案为36公支纯麻纱和18公支麻棉纱。三、脱胶、长麻、短麻纺纱和织造工艺流程为成熟的、平均先进的水平。四、工艺设备为先进的国产麻纺织专用设备。五、主要生产厂房为单层排架结构,局部为二层结构。六、场地是按通常的场地条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条件,经技术经济论证后予以合理确定。第5.1.3条厂区建筑系数不宜低于38%。各建设项目应在技术经济合理及条件许可下,采取节约用地措施,提高建筑系数。第二节建设用地指标第5.2.1条厂区内建设用地面积不应超过表5.2.1-1~2的指标。第5.2.2条不同建设规模的各项设施的建、构筑物占地面积不应超过表5.2.2-1~3的规定。第六章印染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6.1.1条本建设用地指标包括下列工程设施的建设用地:一、生产设施:包括印染车间、雕刻车间、碱回收车间及车间内辅助生产和生活用房等。二、辅助生产设施:包括机修车间及各类仓库和堆场。三、公用工程设施:包括供水站、污水处理站、高压配电站、热油载体锅炉房、锅炉房及煤灰堆场。四、厂区行政管理及生活设施:包括办公、食堂、浴室、倒班宿舍等。第6.1.2条印染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的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工艺流程、工艺设备、厂房形式和场地条件编制。一、建设规模为1500万m漂染厂和3000万m印染厂。二、产品方案为纯棉和涤棉的漂布、染色布、印花布。三、印染工艺流程为成熟的、平均先进的水平。四、工艺设备为先进的国产印染专用设备。五、主要生产厂房为单层排架结构。六、场地是按通常的场地条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条件,经技术经济论证后予以合理确定。第6.1.3条厂区建筑系数不宜低于35%。各建设项目应在技术经济合理及条件许可下,采取节约用地措施,提高建筑系数。第二节建设用地指标第6.2.1条厂区内建设用地不应超过表6.2.1的指标。第6.2.2条不同建设规模的各项设施的建、构筑物占地面积不应超过表6.2.2-1~2的规定。第七章粘胶纤维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7.1.1条本建设用地指标包括下列工程设施的建设用地:一、生产设施:包括二硫化碳、原液、纺丝车间及车间内辅助生产和生活用房。二、辅助生产设施:包括机修、电修、仪修车间及各类仓库和堆场。三、公用工程设施:包括高压配电站、制冷站、空压站、供水站、污水处理站、锅炉房及煤灰堆场。四、厂区行政管理及生活设施:包括办公、食堂、浴室、倒班宿舍等。第7.1.2条粘胶纤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的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工艺流程、工艺设备、厂房形式和场地条件编制。一、建设规模为3000t粘胶长丝厂和10000t粘胶短纤维厂。二、产品方案为粘胶长纤维和粘胶短纤维。三、粘胶长丝和粘胶短纤维工艺流程为成熟的、平均先进的水平。四、工艺设备为纺织工业部近期生产的国产粘胶纤维专用设备。五、主要生产厂房为单层排架结构和多层框架结构。六、场地是按通常的场地条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条件,经技术经济论证后予以合理确定。第7.1.3条厂区建筑系数粘胶长纤维不宜低于35%,粘胶短纤维不宜低于30%。各建设项目应在经济技术合理及条件许可下,采取节约用地措施,提高建筑系数。第二节建设用地指标第7.2.1条厂区内建设用地面积不应超过表7.2.1的指标。第7.2.2条不同建设规模的各项设施的建、构筑物占地面积不应超过表7.2.2-1~2的规定。第八章涤纶纤维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8.1.1条本建设用地指标包括下列工程设施的建设用地:一、生产设施:包括纺丝生产车间及车间内辅助生产和生活用房。二、辅助生产设施:包括机修、电修、仪修车间及各类仓库和堆场。三、公用工程设施:包括供水站、软水处理站、污水处理站、高压配电站、锅炉房及煤灰堆场。四、厂区行政管理及生活设施:包括办公、食堂、浴室、倒班宿舍等。第8.1.2条涤纶纤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的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工艺流程、工艺设备、厂房形式和场地条件编制。一、建设规模为5000t涤纶长丝厂和15000t涤纶短纤维厂。二、产品方案为平均纤维110分特复丝和低弹丝,1.65分特×38mm短纤维。三、涤纶长丝高速纺和涤纶短纤维间接纺工艺流程为成熟的、平均先进的水平。四、工艺设备为先进的国产涤纶专用设备。五、主要生产厂房为单层排架结构和多层框架结构。六、场地是按通常的场地条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条件,经技术经济论证后予以合理确定。第8.1.3条厂区建筑系数涤纶长丝不宜低于40%,涤纶短纤维不宜低于35%。各建设项目应在技术经济合理及条件许可下,采取节约用地措施,提高建筑系数。第二节建设用地指标第8.2.1条厂区内建设用地面积不应超过表8.2.1的指标。第8.2.2条不同建设规模的各项设施的建、构筑物占地面积不应超过表8.2.2-1~2的规定。第九章丙纶纤维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9.1.1条本建设用地指标包括下列工程设施的建设用地:一、生产设施:包括纺丝生产车间及车间内辅助生产和生活用房。二、辅助生产设施:机修、电修、仪修车间及各类仓库和堆场。三、公用工程设施:包括空压站、制冷站、水泵房、锅炉房及煤灰堆场。四、厂区行政管理及生活设施:包括办公、食堂、浴室、倒班宿舍等。第9.1.2条丙纶纤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的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工艺流程、工艺设备、厂房形式和场地条件编制。一、建设规模为1000t、2000t和3000t丙纶长丝厂。二、产品方案为平均纤维110分特复丝、高弹丝和低弹丝。三、常规纺高弹丝和高速纺低弹丝工艺流程为成熟的、平均先进的水平。四、工艺设备为先进的国产和技贸合作丙纶专用设备。五、主要生产厂房为单层排架结构和多层框架结构。六、场地是按通常的场地条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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